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第一篇 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教育政策法规内容重点》

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导论

1、青年教师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1是强化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意识的必然要求2教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3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需要

4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

★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3.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4.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臵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1)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2)教育行政执法队伍;3)教育督导队伍;4)教育司法队伍;5)教育法律服务队伍。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包括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5、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

6、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①起点上的平等②过程中的平等③终点上的平等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7、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

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

8、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

①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B、区别: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

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

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

9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

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①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 ②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

2、如何理解教育法的含义: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1是一种行为规范;○2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4)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

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2)公益性3)平等性4)终身性

4.教育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二、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5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联系:①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

②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3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4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5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

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6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7、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①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②行为准则(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

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

8、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一、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2)教育单行法律——四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三、.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1)国家教育行政法规;2)地方性教育法规;

四.、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1) 地方性教育规章;2) 部门教育规章;

五.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

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9.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1)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10.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1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 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1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①涵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1)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

2)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3)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1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

①涵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 能—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

责 任—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

①★涵义: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臵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且独立的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②行政主体地位:

1)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体现: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主体确定性、内容法定性。

③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a创制权b决定权c命令权 4)执法权5)处罚权6)监督权g奖励权8)物质帮助权 9)行政复议权

★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从法不视角看: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是事业法人单位。

法学上讲学校的特点: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设臵目的、经费来源、调节手段等均不同于企业。

1.学校的法律地位:

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①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②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利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学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1)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2)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3)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篇 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教育扶贫政策宣传》 第三篇 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

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 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 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 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 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 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 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

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袓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 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 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 的县(市、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二)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 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 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 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曰 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 形式其中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二)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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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 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 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须 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三)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 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 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 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第四篇 教育政策及宣传内容
《关于在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学校开展形势与政策

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和学生思想教育,加深对当前形势及党的方针政策的了解,增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认识,凝聚力量,构建稳定、发展、和谐的第九小学,学校党支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社会发展新时期新阶段,加强党的领导人民的奋斗史、创业史、改革开放史、和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教育,进一步增进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解放思想,齐心协力,抓住机遇,提振信心,开拓进取。

二、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切实加强宣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锡市九校形势与政策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瑞春 学校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徐淑荣 学校校长

成 员:王向丽 杨智敏 张璞 邬晓霞 何玉琴

三、主要内容

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会议精神,集中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锡林浩特市的新举措,展示新时期新阶段锡林浩特市的变化和各族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惠民侦测和国家的法律,中国共产党成立91周年以来的团结和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辉煌成就,宣讲民族团结典型,唱响社会主义好、中国共产党好、解放军好、改革开放好、祖国大家庭好、民族团结好的主旋律,形成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浓厚氛围。

四、宣传方式

采取政治学习、深入课堂、参加全市组织的活动、发校信通、进行家访等形式,同师生、家长开展零距离宣传教育。并把党的优惠政策和积极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五、相关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学校各组室要充分认识形势与政策宣传的重要性,精心做好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注重宣传的效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形势与政策宣传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根据师生、家长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宣传活动,要做到人人受教

育,力求取得效果。

锡市九校党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