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


第一篇 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

校教〔2010〕52号

(2010年7月19日公布)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

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

第八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 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10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程32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4(四年制专业)学期或第6学期(五年制专业)、第8学期(六年制专业)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滞后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在 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人文

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 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学分。

第十九条 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设置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其成绩经我校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实施学分互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单。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采用五级制,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及其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当需要时,考查课程成绩按下列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100;良好(B)70~84;中等(C)60~69;不及格(D)59及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提出,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益劳动课程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一学期内1名学生同时申请缓考3门课程以上(含3门),需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综合考试成绩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录工作。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成绩上网公布10个 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 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所在院(系)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 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考试环节。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1次。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 按培养计划中必修的课程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各专业依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

3.学校教务处审批。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3.以美术课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非美术科目的其他专业;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5.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四十条 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2.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起止时间,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除不可抗拒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违反者,所获学分一律无效。

第四十六条 休学者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凡休学时间达2个学期以上者,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须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条 由学校选派到国内外(或境外)交流的学生,需办理交流学习手续。

第五十一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退学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校注册,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篇 三份华科社会暑假实践完成报告

--华中科技大学

任课老师

评定成绩

肖会平

社会实践手册

专业、班学 号 姓 名 联系电话

实践主题

华中科技大学

大学生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是本人及小组成员进行独立社会调研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201 年 7月 15日

社会实践基本情况记载

调查时间: 7月8日-7月14日 调查地点、单位: 恩施,来凤 调查对象: 恩施各处古迹文物 联系电话:

湖北省(恩施)调查民俗民风

一、调查的背景

(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中国湖北省西南部,地理坐标东经109°4′48″~109°58′42″,北纬29°50′24″~30°40′00″。西面和北面邻接重庆市,东临宜昌市,南邻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东北接神农架林区。辖恩施、利川两个县级市和巴东、来凤、咸丰、建始、鹤峰、宣恩6个县。首府恩施市。面积24111平方千米,人口394万,其中汉族约占45%,土家族约占46%,苗族约占6.5%。春秋时期为古巴国地,1949年设恩施专区,1970年改恩施地区,1983年置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中国最年轻的自治州。1993年4月改现名。属鄂西南山地,有“山原”之称。

所以带着对恩施的一份向往。我们组织了此次的实践活动,目的在于亲身体验恩施的民俗民风,更加了解恩施。

(2)由于班上有几名恩施同学,所以通过他们,我们能够更方便地进行此次的实践活动,从而更加了解同学,走进同学。

第三篇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

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奖学金、校级人民奖学金名称和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有: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校三好学生奖学金;

4.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5.学习优秀奖学金;

6.学习进步奖学金;

7.自强奖学金;

8.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9.社会公益奖学金;

10.校科技创新奖学金;

11.校三好学生标兵;

12.校三好学生;

13.校优秀学生干部;

14.校优秀毕业生;

15.其他荣誉称号(校级)。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参照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

第四条 获得任何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华中科技大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当学年度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全部及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4.当学年度未受到校纪处分;

第五条 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2. 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5%;

3.勇于创新,乐于服务,有公益精神。

第六条 获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50%;

2.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3.积极热情地做好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不怕困难,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能力突出,成绩显著。

第七条 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本学年在本专业成绩排名达前25%;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要求;

3.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八条 获得学习进步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认真,或明显转好;

2.在本专业中的成绩排名进步明显。华中科技大学

第九条 获自强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2.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院系或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3.学习认真,本学年成绩排名达本专业前50%。

第十条 获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组织并参与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2次以上;华中科技大学

2.在院系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一名,个人前三名;或在全校举办的文体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

第十一条 获社会公益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自发长期坚持某项公益活动;

2. 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会工作,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成绩显著;

3.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担任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取得良好效果。

第十二条 校科技创新奖学金

校科技创新奖学金分为创新个人奖学金和创新成果奖金两类,评选标准分别为:

创新成果奖金用于奖励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在校学生,由校团委每年年底统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细则参照校团委当年下发文件。创新成果奖金获得者可参评校科技创新标兵和校科技创新优秀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细则参照校团委相关文件。

创新个人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得一定成绩的在校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组织并参与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3次以上;

2.在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第一,个人前二名;或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三名;

3.在院、系级以上(含院、系级)的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担任第一负责人。

第十三条 社会赞助专项奖学金

社会赞助奖学金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命名和评选。具体获奖比例和条件由学生工作处当学年有关文件决定。

第十四条 校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校三好学生标兵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堪称楷模。

1.校三好学生标兵必须从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校三好学生当中挑选;

2.参评者英语必须通过国家六级考试(属于艺术类或英语专业等无大学英语四级通过要求的参评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再参加评选);

3.各院系参评人数为1~2人,由院系推荐。全校评定校三好学生标兵人数为20人;

4.校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才艺展示”活动。 第十五条 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符合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者即可获得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直接获得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十六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符合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条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者即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评选。具体评选细则参照当学年学校相关文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华中科技大学

1.服从国家需要,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

2.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处分;

3.大学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等一项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并至少担任一项学生干部或社团职务一学期以上;

5.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其它荣誉称号

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并报学校审批。名额不限,获奖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年度有见义勇为表现,或在紧急事件中有突出贡献者;

2.其他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十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引导学生发掘自身潜力,充分体现学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目的;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组织下,由院系实施;

2.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不可同时获得第二条中4至10项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参评第二条中4至10项奖学金的学生至多同时获得其中任意两项。

3.各项荣誉称号(除校优秀毕业生外)的参评申请和评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三周之内,过时不再受理。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单独进行;

4.校三好学生标兵是最高个人荣誉称号,每院系推荐1至2名人选报学生工作处,综合考察其学习成绩、担任社会工作、学术成果等情况,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三好学生标兵评选展示”活动;

5.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个人事迹材料,经院(系)组织评审,将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6.各院系可在“严格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系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评选比例与表彰奖励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比例及人数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5000元;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20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200元;学习进步奖学金、自强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和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总和不超过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23%,且科技创新奖学金获奖比例不低于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2%,其余四项各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低于当学年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3%,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项800元。2.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并填写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自强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由院系制作证书,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获院系级荣誉表彰的学生由院系颁发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

3.校三好学生标兵每年评选20人,在享受已获奖学金的同时,享受校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2000元;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5%,享受三好学生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该院系本科生人数的5%,享受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 华中科技大学单片机专题设计

--华中科技大学

《开放式单片机应用系统专题设计》

专题名称:反应速度测试仪

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

2014.11

一、任务要求

LED数码管任意显示一位0-9之间的数字,8个LED随机点亮不同的个数,测试者须将二者数字相加,并通过键盘输入到单片机中,测试一组10个数字,记录所需的时间及正确率。共测试10组数据,每组数据只给测试者10秒钟的计算和输入时间,测试者每答完一道题,判断是否正确,通过声光方式进行提示,测试完毕,给出测试成绩,成绩计算方法由设计者给出

二、功能特点与使用说明

功能特点

1、在完成测试显示分数时可同时显示正确输入的个数。

2、在用户输入数据的同时可以在数码管上显示出来,并且可以通过按下F2键对输入错误的数据进行更正,减小用户按键失误的可能性。

3、通过复位键可以进行复位,重新开始测试。

4、增加了暂停复位功能,暂停过程中停止计时且关于随机数的信息将不会显示,用户已输入的信息会保留。 使用说明

1、用户给开发板上电后,开始等待测试,当按下KINT键时,开始测试,用户将数码管上显示的数字与LED灯亮的个数相加并通过键盘输入,输入的同时数码管高2位会显示用户输入的数据,若发现错误可以按下F2键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按下F1键确认,同时单片机会判断结果是否正确而给出相应的提示,回答正确则D9亮一段时间,回答错误则蜂鸣器响,同时下一组数据也会显示出来。若用户在10秒没没有按下确认键,则会被自动视为错误,开始下一题。在最后一组数据测试完成后,会立即显示分数,数码管高2位为用户得分,低2位为用户回答正确题目的个数。这是再按下KINT键则重新开始测试。若用户想中途放弃测试,可按下复位键即可退出,若想暂停,则按下F3,单片机会显示已输入数字,而生成的随机数则会消失,同时计时也会停止,此时输入任何键都不会有任何反应,待再按下F3时,重新开始定时,数码管和LED灯上的关于随机数的显示也会恢复。 2、 键盘功能分布

三、方案设计

设计思路

1、 采用定时器T0生成随机数。

2、 数码管显示部分定时器T2来实现,每隔一定时间扫描一次,只要改动缓冲区里的内容,相应

数码管显示就会相应出现变化。 3、 用定时器T1实现10s的定时。

4、 用定时器T3实现声光提示中LED与蜂鸣器工作时间的定时。

5、 通过键盘扫描程序以及对键值的判断实现按键输入,删除功能以及暂停复位功能。 6、 分数计算方法为,答错一题不得分,答对一题得10分,在此基础上,计算与输入的时间每用

去1s则扣1分,最终得到用户的总得分。同时记录用户答对题目的个数,进行统计。

分析与计算

关于生成随机数,定时初值设置为0AFH,采用方式2,在生成随机数时先减去0AFH,读取从00H

到50H即00D到80D的随机数,再分别把个位和十位送人50H与51H供数码管与LED灯显示则完成对随机数的生成与显示。

关于10s的定时,T1采用系统时钟的48分频,定时10MS,再循环100次,一方面完成10s的定

时,另一方面作为计算分数用的参量。T1初值为0E713H,定时结果为9.99967ms。

关于T2的定时,采用16位自动装载初值的模式,震荡频率选用系统时钟的12分频,初值为

0FB03H,定时4.9998ms,即每隔5ms扫描一次数码管。

关于T3的定时,震荡频率选用系统时钟的12分频,初值设为09C4FH,定时0.1s,在蜂鸣器或

LED灯闪亮0.1s后触发中断,关断LED灯与蜂鸣器。

关于消抖延时,供延时5.7MS供消抖。

资源分配

定时器与中断: 外部中断1:开始测试键 定时器0:生成随机数

定时器1:10s定时以及分数的计算 定时器2:触发数码管扫描

定时器3:表示声光提示中信号持续的时间 寄存器

R0,R1:各子程序用途不同,具体用途见程序注释 R2:标志输入数据的位数 R4:存储键值

R3:存储列信号

R5:用于计算分数与10s的定时

R6,R7:用于延时子程序

内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