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公约范文


第一篇:《社区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公约

为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培养良好的社区风尚,建设和谐幸福社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区实际,经社区党总支大会、社区议事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条 社区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好居民。

第二条 热爱祖国、热爱双流、热爱社区,建设社区,自觉维护社区荣誉和利益,支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第三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讲文明,懂礼貌,不讲脏话、粗话,争创“精神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居民应积极参加社区的文体队伍,如腰鼓队、健身队、太极拳、太极剑队等,推动社区各项公共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 发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父母应尽教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当好监护人;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与老

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要经常回家探望老人,打电话问候老人,关心关怀老人。夫妻相互尊重,家庭和睦,男女平等,不歧视妇女和残疾人;家庭发生矛盾纠纷,要相互忍让,协商解决。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

第五条 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邪教组织,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邪教和非法组织活动。

第六条 邻里之间要相互多往来,增进交流,和谐相处,要互尊、互助、互爱,以礼相待,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不说损害他人利益的话;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和解不成可请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要相信组织依法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大操大办红白喜事。提倡文明治丧,禁止丧事活动影响他人,文明祭祖,推行火葬,节约用水、用电、用气。

第八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和捡养子女。居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得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已婚妇女自觉接受妇女普查服务,政策外怀孕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主动服从、服务城市规划建设,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乱修、乱建、随意改建房屋,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安

置工作。

第十条 倡导低碳环保生活方式,共同建设环境优美社区和小区(院落)。主动参加本社区和小区(院落)的环境卫生打扫。生活垃圾倒入指定位置,房前屋后、楼梯过道不堆放杂物,自行车、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敞养宠物,小区内不养畜禽。不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自觉缴纳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树立群防群治意识,做好守楼护院,邻里守望工作,自觉维护社区秩序和公共安全。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积极配合小区(院落)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本小区(院落)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不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不非法营运机动车,确保自己和他人人生安全。

第十三条 遵守信访条例。不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第十四条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制毒、不吸毒、不贩毒,自觉抵制毒品危害,主动检举揭发涉毒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劳动就业、科学知识等各种培训,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办理落户迁移、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贫困学生证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业务时,先查看《居民公约》履行情况,信用良好、手心履约的优先办理,失信违约、有不

良信用记录的,待主动履约、信用修复后再办理。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违反本公约,社区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赔礼道歉,对违约行为在社区公示或通报。

本居民公约于2014年9月*日经居民大会讨论通过,从2014年10月*日起施行。本社区辖区内的小区(院落)可根据本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小区(院落)居民公约。

**社区

2014年9月*日

第二篇:《社区居民公约》

xxxx场规民约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北大荒精神。

二、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相信科学,远离黄、赌、毒,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损害农场和社区及他人利益。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响应农场党委的号召,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四、严格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五、正确处理好邻里之间、家庭成员的关系,严禁发生打架斗殴、造谣诽谤、无理取闹、酗酒闹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六、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做好“门前三包”,居民和商服的私有物品不准店外摆放、堆放在路边或主道上;居民区内严禁堆放柴草垛、停放农机具。垃圾定点堆放,不随意乱倒,保持营区环境卫生清洁。爱护花草、树木、公共设施。切实维护场区环境的净化、美化、绿化、香化、秩序化。

七、争做“五好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共建文明社区。

八、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三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燃气泄漏,推行群防群治,邻里间守望相助,把各种不安

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九、畜禽必须按规定圈养(包括宠物)。{居民公约范文}.

十、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农场,有责任、有义务积极主动地参加环境卫生治理,以及抗洪、火灾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抢险;积极主动参加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共创团结、和谐、文明的新型社区。

此场规民约,倡导社区居民自觉自愿遵守。

xxxx

第三篇:《社区居民公约》

长宁县古河镇兴河社区

居民公约

(古河镇兴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9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居民公约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全体居民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

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五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本社区重大事务事项的权利。

2、居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集体和社区居民利益、破坏社区团结、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遵守社区居民自治公约,执行居委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城乡环境卫生规范

第六条 社区内街道、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屋后双五包责任人,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占道摆卖、越门出摊,不准在门前屋后、街边、路边堆放杂物,违者按每平方米收取教育费2-50元,

并限期自行搬走。并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七条 遵守垃圾的收、倒制度,不准乱倒乱堆,遵守余泥处理制度。违者收取教育费20-5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第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草、木、绿化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等。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的草、木,应加倍赔偿、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切实治理‘五乱’现象(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摊位乱摆),按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不随意丢弃垃圾,做到垃圾袋装,倾倒垃圾在指定地点,(即垃圾房或垃圾清收车辆),违者收取教育费5-50元。

第十一条 违章搭建雨阳棚、伞,乱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居民要养成文明言行、不讲污言秽语、不损害他人权益、不破坏公共卫生, 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

款。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大整治,开展社区居民人人参加、个个动手,爱国卫生活动,社区内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十户联动工程。

第十四条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建房、装修、建筑用的砂、石、灰等各种材料,占道堆放的,要做到:

①、做到不影响环境卫生、并缴纳建筑卫生费400-500元/间;如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楚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②、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施工完毕及时处理清运,打扫干净,如造成污染者收取教育费100-500元。

③、堆放建筑材料前,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每次申请堆放时间为2至4天,经审批同意堆放后,需向城管交纳保证金500元/间,材料清理干净,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不清理干净的,保金作为清洁余料费。维修房屋的余泥堆放应申请,并当天运走。

第十六条 按时缴纳社区成员单位、居民户卫生服务费用,确保社区环卫工作正常运转。

①、社区内常住居民(含出租屋),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8元,每年96元;低保户减半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4元、每年48元。

②、茶楼、餐厅、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月缴纳卫生费15元/间。

③、,营业性门市每月缴纳卫生费10元/间;外来流动摊位每场缴纳卫生费5-10元;经营性宣传营销活动缴纳卫生费50-100元/次。

④、需进城的送货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元/次;其它货运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20元/次。

⑤、社区成员单位卫生费由政府决定标准,由居委会一年收取一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十八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四篇:《社区居民公约》

XXX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章 居民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居民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履行各种义务,团结一心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第二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所有居民都是居民公约的践行者,监督员。

第二章 环境卫生

第三条 居民应自觉遵守社区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绿化设备等。平房区及楼房无物业服务的居民应及时清理房前屋后垃圾积雪。

第四条 严禁出现“五乱”(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车辆乱停、东西乱摆、乱搭乱建)现象。严格遵守垃圾定点倾倒;违反者,社区将联系城管大队责令改正。

第五条 养成文明言行、不随地吐痰、不横穿马路、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从楼内高空向外放鞭炮、掷物。

第六条 饲养家禽、宠物的居民,应及时注射疫苗。不得影响居民休息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得伤害居民人身安全。

第七条 自觉遵守房屋装修和建筑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不破坏卫生,不影响他人休息。搬运建材时,不损坏公共设施。

第八条 楼栋长、十户长负责维护本楼栋、片区道路环境卫生,居民应全力配合、协助做好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居民公约范文}.

第三章 维护稳定

第九条 居民应主动学法、懂法、守法,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造谣传谣信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居民应积极参与平安、文明小区创建。应主动参与治安巡逻工作,经常性参与小区、楼院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向社区报告。

第十一条 自觉抵制“黄、赌、毒”,居民发现偷盗、敲诈、窝藏罪犯,非法运输、储存、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传播、私制涉恐涉暴音像制品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居民要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居民出租房屋时,应到社区警务室登记备案,凡流动人口到本社区当天到社区登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5日内到社区警务室申领居住证,并报社区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居民、信教群众在家中开展非法聚会及传教活动;自觉抵制邪教组织的各种宣传和破坏活动,党员、干部、教师、学生、未成年人禁止信教、传教,不得出入宗教场所。出(归)国人员应在出国及归国后到所在社区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团结友善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思想,秉承“民族团结从我做起”的行动理念,积极参与民族团结活动,积极争创民族团结示范家庭。

第十五条 邻里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互敬

互让,发生纠纷主动调解。要反对家庭暴力。

第十六条 居民必须做到尊老爱幼,父母对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十七条 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严禁念“尼卡”替代合法婚姻,严禁葬礼跨区域宗教人士念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是居民的行为准则,“公约”面前人人平等,居民必须严格遵守。凡违反本公约的,经居委会两委会议商议后,居委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根据实情取消其“文明家庭”、“平安家庭”、“民族团结示范家庭”等评选资格,在政审、办理其他相关证明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时受到影响。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二居民同意,报XXX街道审查备案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自2015年X月起生效。

XXX社区党委

2015年X月X日

居民住址:

居民签字:

包片干部: 金山路社区居委会年 月 日

金山路社区制定社区居民公约意见征求表

地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xx社区居民公约》

开发区兴工社区居民公约

为了推进村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社区,经全体居民讨论通过,制定本居民公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