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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0003000字论文


第一篇:《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专 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班 级 计算机0803班 学 号 姓 名

2 0 09 年 6 月 1 日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

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

道德应该是合于天理的行为规范。由于人类的智慧可以掌握自然天理的动态规律,来主导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因此,随着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道德的标准即随之提高。

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

道德和文化有密切关系,有些时代又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人类的道德有共通性。不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所谓“性相近,习相远”,同样一种道德,在不同文化社会背景中的外在表现形式、风俗习惯往往也相去甚远。

道德是人们评价一个人的一个尺度。一个人若违背社会道德,比如不仁不义、不忠不孝,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负面的评价,造成他没有好的名声,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约束他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很多人来说,道德是个人良心的自觉遵守,无需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制约。人们对一个人的道德评判,主要来自于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言行。所谓“有言者不必有德”,口头上标榜仁义道德的不必定真的有仁义道德,因此人们往往“听其言而观其行”然后作出评判。个人对道德的意见,对己对人,有宽容者,有苛求者。中国文化中多有提倡对自己严格、对他人宽恕的思想。子曰:“厚以责己,薄以责人。”韩愈:“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

道德萦绕在人们心头一辈子,无论在何时,也无论何地,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行为。它是人们心中的行为与思想的准则。凡是有孛道德的,正人君子必将把其抛弃。与它联系紧密,同在人们心中占有极大分量的就要属法律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种公民必须遵守的规范与法则。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是用来维持国家正常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一种条文条列。

国家的正常秩序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但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遗留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不容忽视的。道德教会公民以责任,让人明白做人的高尚境界。从而促进人们奋发向上,努力的学习,认真的工作,做好自己该做的事。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道德、遵守道德、乃至于发展道德。道德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先贤提倡知书达礼、德业深然。现代社会亦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此可见,道德不容忽视,我们应大力发展自身的道德水平。

道德是人类的财富,是文化的精华,是伟大人类繁衍与生生不息的凭仗。除了道德,法律也是我们必不可少的,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就必须遵守这个世界的法律。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必须由良吏来执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

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道德和法律是国家是人民不可缺少的共同体,那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纵观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法律与道德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的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与人类的发展。且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我们可以知道,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0003000字论文}.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

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

第二篇:《法律与道德__论文》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也跟着成为永恒的话题之一了。法律与道德两者相互以螺旋状作用并上升发展,正如人类历史以不可阻碍的步伐前进。

法律与道德在相互磨合中彼此渐渐的区分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转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治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然后又相互区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且是以螺旋状上升并且发展的。

虽然法学家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颇有争议,但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即便许多人极力的回避这一问题。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诚实信用道德规范已不能有效遏制信用严重滑坡时,就需要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而当民事制裁已不能有效制止欺诈时,就需要运用刑罚手段来打击诈骗犯罪。但是,法律的下线仅仅是就法律的制裁功能而言的。法律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激励。这就涉及到法律的上线问题。即当对一种行为的赞赏或奖励,仅靠道德评价或社会评价已不足以支持时,就需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予以支持。北京市和四川省分别制定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就是在这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和努力。然而我们就是鼓励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涉及道德的案件全然的用法律来解决还是以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方式求解,争议声此伏彼起。但不可回避的是我们的确将道德规则置入了法律条文,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似乎确立了一个道德对法律有绝对掌控权的法律体系,当然是涉及到有关方面的时候。一旦涉及到与此有关的案例,忠实与“法律就是法律”的法学家们坚决摒弃道德对与法律的过于干涉而有些法学家坚持引用所谓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我们来看以下几则案例:其一,“麻旦旦案”。这则2001年引得全国注目的陕西“处女嫖娼案”其审判结果如下: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偿74.66元,二审判决增加了误工费等(合计9135元)。判决结果既出,大众惊诧于没有给予精神赔偿也没有要求原告公开道歉。与法判决并无任何不妥之处那么何以公众反响如此之大?道德二字在法律施行中以舆论的方式给其莫名的压力和阻力。其二,2002年,西南某大学以违反校规“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对未婚先孕的女大学生李静及其男友李军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罚决定。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将母校告上法庭。该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学者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权利,学校仅凭自己内部处罚条例就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其合法性令人质疑。有学者在分析这一事件的背景时指出,这一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实质是教育道德化还是教育法治化理念冲突使然。其三,2002年轰动一时的发生在四川泸州市的“二奶”争遗产案件。二审最终判决第三者败诉,这是否说明道德战胜了法律?法学界对此至今争论不休。但道德对与法律的力量在中国的法学界无疑是巨大的。且不论公众,道德在公众的心目中的作用的根深蒂固是有其历史性的;当法律人也高举道德的旗帜时,我们应当深思。法制国家不是不允许道德的存在和作用,而是应当制止道德对于法律的过度干涉。这势必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什么度才能被视为是合适的?又是一个主观性课题,也就是说从另一个角度涉及到了道德。那么看来我们陷入了一个循环: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其合法性需得用道德来证明。

在此我们不得不得以重提一个关于道德和法律之间被讨论了无数次的问题: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分和联系。从细微处其不同点谓之繁浩,其主要的不同之一在于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其二在于法律与道德两者是否有强制性措施保证其施行。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其三,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

定外部行为,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虽然这一区分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但我们不可避免的意识到这样的分类有其不足的地方。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因管理制度,甚至是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这些情况下都要区分行为人的内心主观状态,虽然,这种区分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并且,即使是道德评价也不可避免要有通过行为而推断内心状态的时候。如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美德并非仅停留在内心体验的层面。其四,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即“法律是社会的道德低线。”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溯其根源则可回到法律的产生和道德的产生等多方面。

道德与法律不可截然分开但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当如何看待道德,如何看待道德作用于法律,如何能在法治社会进程中走得更平稳,是一个值得深究的课题在具体案件中,怎样适用法律,怎样把握法律与道德平衡度,仍然是一个有待具体分析的问题。【相关新闻】天津“许云鹤案”二审引发关注 扶人还是撞人成庭审焦点2011年8月2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09年10月21日,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天津市民许云鹤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了纠纷。年近70岁的王秀芝老太太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撞人,他主动停车,下车搀扶,是助人为乐。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最终,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当事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哪里?该案又为何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庭审现场,双方对事件描述大相径庭

在2011年8月22日的庭审现场,当事双方对两年前事件发生时的一幕进行了描述。

许云鹤说,2009年10月21日,他行驶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最左面的车道,这时一名老太太横跨半条马路来到中间的护栏,在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绊了一下,一下子摔倒在地,就倒在他的车前。

许云鹤称,当时他将车停下,下车搀扶老太太,没想到一碰老太太,她就直喊疼。于是,许云鹤拨打了120。后来,老太太说要借电话用,当许云鹤把电话借给她时,她在电话里说自己被车撞了,让人赶紧来。 据许云鹤介绍,老太太的女儿赶到现场后,直接表示让他“拿8万了事”。一年多后,老太太到法院起诉了许云鹤,要求赔偿医疗费等16万余元。

而事件的另外一方王秀芝老太太的说法则与许云鹤的说法大相径庭。

在法庭上,王秀芝回忆了当天的详细情况。她说,当她爬过中心护栏时,看见许云鹤的车飞快地开过来,于是就站在护栏旁边准备躲避一下,没想到车子还是撞到了自己的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摔倒在地上。

医院检查结果表明,王秀芝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

双方各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

法院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没接触。假设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自己摔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一审判决称,王秀芝因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许云鹤也要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

许云鹤难以接受法院假设自己“惊吓”到王老太的判决理由,更加难以接受10余万元的罚款数额,因此提起上诉。

在二审庭审现场,上诉人许云鹤提出了两条上诉请求:一是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二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许云鹤的律师陈述两条上诉请求的理由时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王秀芝受伤到底是否与碰撞有关,不应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而一审判决是根据猜测和假定作出的,没有证据支持。

其次,王秀芝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系其拒绝治疗导致,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同时,跨越护栏属于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应该负全部责任。

而此案的被上诉人王秀芝也同样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是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王秀芝的律师陈述其理由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将“接触”作为法定要件,因此此案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人驾驶没有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属违法行为,且制动不及时,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过错责任;其拨打120送被上诉人去医院等行为,是依法履行救助义务,并非助人为乐。\

此外,上诉人没有缴纳强制保险,应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交警未做出责任认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认定许云鹤是否碰撞王秀芝的事实。

据了解,警方指定的鉴定机构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最终的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