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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抵押权存在的主要风险


篇一:《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制约因素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制约因素及对策

新野联社:郭文卓

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新野联社开展了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创新试点工作,创新“公司(农户或农合组织) 土地经营权抵押(产品预期收入质押) 第三方担保”的贷款模式,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主要针对制约因素及对策予以探讨。

一、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明确

近年来,由于我县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众多,导致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确权发证工作难度很大。尤其是部分农村村组实行“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土政策”,加之许多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等特定原因的影响,使得确权确地很困难。由于土地权属不确定,致使外来承包者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制约了土地的顺利流转。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不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信贷业务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

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经营承包大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采

用“田头协议”或“委托村组协议”的方式,无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零星流转且期限短,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效用不强,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失去推广应用的条件,大多涉农金融机构也不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

(三)农村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

尽管各级对农村土地基本政策是稳定明确的,但由于基层在土地流转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流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部分村民长期外出打工,使得与承租农民签订有流转农户签名认可的租赁合同无法落实,承租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渠道不畅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证的发放和管理机关是农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但据调查,目前基层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流转渠道不畅,甚至部分乡(镇)还没有明确土地流转和纠纷仲裁机构。有的土地流转即使通过了合同签证,而一旦发生纠纷,大多农户根本不予认可。

(五)缺乏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

由于目前尚无具备专业资质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评估

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评估价值作参照,金融机构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如果仅以土地租金及地上种植物价值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主观意愿成份较大,实际价值难以合理确定。

(六)缺乏土地流转市场要素

由于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大多由农户私下进行。由于流转市场发育缓慢,缺少有权威的流转中介,流转信息不畅,无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公开竞标,无法对林权、“四荒”资源、水面等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一旦经营户出现贷款违约,农信社处置抵押物难度较大,土地经营权难以变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现能力差,较大程度上制约了信用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广步伐。

(七)风险保障机制缺失

因农业抵御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一旦承包经营户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地上附着物重大损失;或因市场形势变化导致地上附着物价值大幅降低,都会直接影响土地流转价值。贷款人对这些因素难以有效掌控,也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信贷风险防范困难加大。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学习力度

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规定执行,并要

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合法流转合法性,为信用社防范合同风险提供坚实基础。

(二)建立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专业小组

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引入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评估。信用社也可组建成立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小组,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为信用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

(三)逐步建立农业保障机制

加快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发展农业保险,降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信用社代办农业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的亏损进行适当的补偿。并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对额度较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 公司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 基金担保”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 经营户担保”等方式,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四)强化贷后管理

针对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特殊性,建立健全此方面贷后跟踪制度,从贷款发放购销合同资金使用到平时农业生产,需要客户经理不定时进行贷后调查,包括发包方农户心理动态和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凡是影响到贷款到期收回的风险,都要重视并及时介入解决,使得最大化降低贷款收回风险。

篇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

[内容摘要]目前,全国土地流转比例总体还比较低,全国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大约为8.7%,流出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明确,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这都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为此,文章提出建立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农民共享机制等政策建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战略决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大力的政策支持。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全国土地流转比例总体还比较低,目前全国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大约为8.7%,流出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那么,到底什么原因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大面积推开?政府又该采取何种政策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目前土地还承担着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难以大规模铺开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农村土地除了发挥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功能之外,还发挥着确保农民基本温饱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些保障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获取的利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这些收益满足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维持了我国农村在社会转型期的和谐稳定。二是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补贴,包括“黄箱”补贴和“绿箱”补贴。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四分之一,稳定转移的比重更低,在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占到三分之二,种植业收入的比重仍占一半左右。尽管当前农民外出经商务工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大多数农民因为无“一技之长”,就业很不稳定。因此,宁肯让田地抛荒,也不愿流转给他人。甚至花钱雇人种地,或者靠每亩倒贴农药、化肥请人代耕,大量良田处于低效利用中。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土地流转难以真正实现。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一系列政策障碍

(一)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

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日益活跃,但现行法律仍然以限制流转为主,法制建设落后社会发展需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体系设计过于抽象化,产权细分不够。我国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大类权利,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代表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取得方式界定不清楚,集体土地几乎没有抵押、担保等派生的产权权能,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严格限制。二是政策明确规定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没说明什么人有权承包土地,即什么人算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三是规定农民承包土地要承担义务,其中向乡村社会交纳公共开支,但没有明确提出这部分费用属于地租还是管理费用,这一费用的标准是多少,给农民造成过重的负担。四是随着经济增长

速度的提高,被占用农地越来越多,但现行的城市土地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只有在政府征用土地后转包给土地开发商,这造成土地增值部分与农民无关,从土地上获利的不是农民,而是中间开发商。

(二)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明确

土地权属主要是两个方面,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相对于一个完整的产权而言,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构成农民的财产权,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表现在:一是土地受让主体有严格身份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使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二是承包经营人没有完全自主权。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转让进行严格的控制,只允许国家“依法”征用,不准在农民之间进行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既然已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质,就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主权,这才符合商品属性。三是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全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导致承包者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看待,缺乏长远的收入预期,土地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流动。

(三)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

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农地使用权流转多以农户自发流转和当地基层政权的行政推动为主,农户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他们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定价十分随意,既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统一手续,造成农用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混乱。二是流转管理无序,操作随意,程序随便,土地流转中既签订了流转合同又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的只是极少数,大部分的流转只进行口头约定甚至无约定。三是部分地区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收益,遗留问题就容易暴露出来,从而产生纠纷。四是土地发包中存在着种种“黑箱操作”行为。五是部分地区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极易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一些基层干部凭借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操控土地流转,搞硬性流转、越俎代庖。甚至动用警力逼迫农民,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农地流转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详细的规范和健全的程序,以系统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各方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顺利推进。必须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建立公正合理的运行程序。实体法方面,亟需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主体限制、土地类型、流转方式、价格市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进行系统的约束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抵押权存在的主要风险}.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各方当事人能在法律的制度框架内规范行事。程序法方面,各地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规范,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用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地方立法可以超前,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建立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农民共享机制

为确保合理分配土地流转收益,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土地流转收益流入少数人口袋,必须建立或完善由农民当家做主的土地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机制,总的分配原则应是初次分配基于产权、再次分配税收参与。一是要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二是要清晰界定集体与农户土地权利之间的界限,规范村集体代表农民流转土地的程序,明确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三是要依法保障农户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流转、流转数量、流转方式应由农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不得以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严厉惩处基层干部、村干部越权流转、私自流转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为。四是流转收益除交纳必要的税收外,也应归集体农民所有,并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近期与长远利益兼顾的原则落实到户、人。

(三)建立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机制

要建立矛盾预防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工作,妥善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做到先解决问题,再进行流转。要及时处理流转矛盾纠纷,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迫流转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当权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免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一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为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民提供保障金,帮助他们度过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推行的过渡期。资金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增加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辅之以社会化帮助的渠道募集资金,确保农地低保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建立广泛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主,不同年龄不同标准,既适应一次性移转所有的土地的,也适用以土地入股分红的农民,还应适应农民自由择业的需要,为他们的养老免去后顾之忧。三是切实推行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按法定比例负担农民看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

的问题。这三项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最终取代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之后看病、养老及最低生活水平都有保障。

篇三:《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发展模式制约因素》

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发展模式、制约因素及策略安排

摘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强信贷支持农业规模经营是进一步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以湖南省益阳市为案例,深入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作用、金融部门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做法和成效及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对策和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在湖南益阳市南县开展了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创新试点工作,创新“公司(农户或农合组织) 土地经营权抵押(产品预期收入质押) 信贷”的贷款模式,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农村土地流转贷款管理模式的创新举措

(一)明确流转主体对象

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选择“抛荒”地、城镇一体化土地和开发成本核算低或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作为抵押土地。以流转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体承包户、家庭农场和土地合作社等发放贷款。涉农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作物进行

拍卖。

(二)政策措施配套支持到位

当地政府对办理土地流转贷款实行“三优”:即政策优先。当地政府明确提出所有相关政策均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抵押便利。鉴于目前农民土地流转抵押登记无相关法律规定,当地政府积极支持由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与信用社签订“土地流转使用权抵押协议”,无需到土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相关费用。

2.处置便利。当土地流转受让大户、企业或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不能按期归还信用社贷款时,当地政府积极支持并协调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农信部门贷款本息,农民土地转让费由土地再次受让方支付。

3.信用社则实行流转贷款“三优”政策,即资金计划优先,在考虑全年信贷计划时优先1

做好流转贷款资金计划安排。资金安排优先,在贷款投放上优先安排并尽量满足流转贷款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流转贷款利率优惠于其他贷款利率。

(三)流转模式因地而异

根据流转土地的属性以及要求,明确了可供选择的“三种”流转模式。一是和谐互利模式。该模式先由村支两委与企业洽谈意向,再由村委会向农民发放土地流转意见征求书,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跟村委会签订合同,农信社凭合同办理抵押贷款。二是价格引导模式。该模式先由村委会垫资,按市场价格从农户手中收购土地种植权,进行规模整合后,对外招商承包。如浪拨湖农村信用社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对8户承包户的600亩土地发放了土地流转贷款60万元。三是能人经济模式。该模式将土地流转给长期从事规模种养殖经营的本村或外地种植大户[1]。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模式的创新延伸,不仅有效保证了农村规模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有效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了政、银、企、农村规模经营业主等多方共赢。通过土地流转,一方面,使农民自愿将无力经营或不愿经营的土地及时转让出去。另一方面,使部分经营有方、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的农民能及时获得相应的土地,解决“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多种不能、少种不行”的人地矛盾,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如南县低洼土地开发后其收益助长了20倍,土地流转加快提高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水平。通过土地流转,探索出三种流转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一是建立了粮食收购及土地租金价格浮动机制。如大通湖粮食加工企业每年每亩以300元的保底价格受让农民水田的种植权,国家粮食补贴由农户享受。当粮食价格超过100元/50公斤时,粮食企业按每亩150公斤稻谷总价计付给农户,而土地租金随粮价的上涨而浮动。二是建立了价格协商机制。以“公司 农户 基地”的生产模式为基础,打破垄断经营,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引进多家

粮食加工企业参与价格竞争,保障农民利益。三是建立了价格联动机制。如大通湖新裕村,每亩粮食加工企业付农户租金400元,种粮补贴由企业享受。每两年由企业、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根据市场和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变化情况,共同确定价格补偿办法。

二、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明确

益阳市在1998年开始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过去,由于种田负担过重,比较效益低,农民承包积极性不高,有的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不愿签订二轮土地延包合同。近年来,承包土地有补贴,农户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