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6〕62号


篇一:《国发[2014]62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

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国务院

2014年11月27日

篇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报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62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务公开,提升国家环境治理能力,增强环保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我部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部党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关切,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坚持依法公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便民快捷。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政务和信息公开作为维护公众权益、方便公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途径,减少信息封闭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务和政府信息。

坚持上下联动。推动全国环保系统上下联动、协同用力、层层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做到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连接,形成环境信息公开的整体效应。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公开工作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进“互联网 政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人事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二)推进环境监察执法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根据事

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梳理并公布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环监局负责落实)按照发展改革委统一工作部署安排,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中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政法司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把实体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编制完善项目服务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研究出台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行为规范,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舒心。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公开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办公厅牵头负责,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四)推进环境经济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环保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环境经济政策的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政法司牵头落实)

(五)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的公开工作,涉及负面清单调整时,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政法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六)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在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项目建设环境影响、主要环保措施等相关信息,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前依法公开环评文件全本,环保部门受理后,应向社会公开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信息。(环评司牵头落实)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减税降费、国有企业运营监管方面的信息公开。(涉及相关职能的司局配合落实)

(七)积极推进决策公开。研究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积极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出台政策的业务司局牵头落实)研究推进环境保护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宣教司牵头,会同政法司及有关司局落实)

(八)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各业务司局负责落实)推动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贯彻落实环保政策措施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涉督查事宜办公厅会同环监局(督查事项)、督察办(约谈、区域限批等)落实,涉审计事宜规财司牵头落实)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规财司牵头落实)

(九)推进环境保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全国重点区域及主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正式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内容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省(区、市)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监测司牵头落实)

2.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2016年1月起,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通过网站、地方主流媒体等公开渠道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开供

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监测司牵头负责,并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信息。围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土壤司牵头落实)

4.自然生态保护信息。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等信息。按程序公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生态司牵头落实)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全面公开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环评资质的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全本公开环评文件,全文公开批复文件。(环评司牵头,会同核二、核三司落实)

6.污染减排信息。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报国务院审定后,向全社会公开2015年度及“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规财司牵头落实)及时公开环境统计年报信息,编辑出版《2015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配合《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6》的编辑出版。“六· 五”前,通过《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司牵头落实)

7.重点排污单位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环监局牵头落实)

8.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继续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快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测司牵头落实)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情况。公开全国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经济带等重大生态环境专项执法督查信息。定期公开重点案件督办、挂牌督办案件和重点案件后督察情况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排污收费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等相关信息。(环监局牵头,会同相关司局落实)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督导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公开信息,我部适时发布新闻通稿。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应急中心牵头,会同宣教司落实)。

10.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和落实公众沟通工作。做好民用核安全设备及核安全相关人员资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核电厂和民用研究堆核安全监管信息。做好核与辐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三阶段(受理、拟批复、批复)信息的及时公开。实时发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监测数据。(核一、核二、核三司牵头落实)

(十)积极稳妥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牵头部门组织好协调会商。加强对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的评议,推动行政机关更好满足申请人需求。(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稳慎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防范恶意炒作。(政法司牵头落实)

(十一)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司局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出台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报批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由相关业务司局协调部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年底前部主要负责人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环境保护专家库建设,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

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宣教司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落实)

(十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环保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宣教司牵头落实)

(十三)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宣教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落实)

(十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做好配套内容的修改完善。(办公厅牵头落实)及时公开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政法司牵头,会同办公厅及有关司局落实)

(十五)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督导各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规范各级网站建设。加快推进部政府网站升级改版工作,发挥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加强各级环保部门网站之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与中央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及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办公厅牵头落实)

(十六)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将全国环保系统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年内部计划组织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督导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地市、县级政务公开人员的培训。(人事司牵头,会同办公厅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办公厅牵头负责,业务司局按职责落实并归口指导直属单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

适当增加政务公开工作经费,逐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规财司牵头落实)

(三)加大考核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部领导关于政务信息公开批示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研究解决我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力争尽快见到成效,取得较大进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年底前对省级环保部门落实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办公厅牵头落实)

(四)完善激励问责机制

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批

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办公厅牵头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工作任务,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归口指导,落实情况要及时跟踪问效,部办公厅视情检查落实情况。

来源:

篇三:《2016年3月16日国办发〔2016〕14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号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

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二)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打造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创新中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高创新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体制创新为保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同步。总结和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探索在开放创新、科技研发、市场导向、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创新开发区发展模式,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发展。

(四)坚持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从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综合评价各国家级经开区的优势、进步与不足,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国办发〔2016〕62号}.

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争先进位,不断提升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五)发展目标。通过对国家级经开区进行考核评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精准度,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脚地。

(六)主要任务。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提高支柱产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率。积极实施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战略,促进传统产业就地转型升级,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营造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新优势,促进国家级经开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三、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七)完善考核制度。商务部要改革完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并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审核要求,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树立国家级经开区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走质量效益型

发展之路。

(八)加强动态管理。商务部牵头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对发展好的国家级经开区一方面在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激励政策,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输出管理经验,带动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对发展水平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和通报,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最后5名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价其各项指标在被培育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新设或升级办理程序。

四、夯实产业基础

(九)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级经开区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通过考核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利用外资金额、产业集群数量及中外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总部中心数量等,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重组,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打造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强力推进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发展较好的国家级经开区要构建新型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同时培育制造业创新中心,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引导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增加服务环节,引领中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跃升。产业集聚程度

还不高的国家级经开区要大力引资引技引智,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十)创新产业投融资方式。通过考核园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形式扶持基金的设立情况,促进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各类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境内外社会资本合作,共办各具特色的“区中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投融资体系。

(十一)争取更多金融支持。通过考核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加快区内主导产业发展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五、激发创新活力

(十二)用好用足创新创业扶持政策。通过考核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企业研发支出占比、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促进国家级经开区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众创

篇四:《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0119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发〔2016〕35号 主 题 词: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 国务院 201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4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