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鲁管


篇一:《鲁建管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交接班记录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 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领导轮流值班,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

本规定所称项目部领导带班,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或分包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落实企业领导干部轮流值班带班全面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自觉履行值班责任。项目负责人是落实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责任人。

第四条 施工安全带班管理应遵循“全面兼顾,重点防范,带 班在工地,解决在现场”的原则,将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领导轮流值班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要建立健全领导轮流安全值班并定时巡查制度。节假日必须安排企业领导安全值班并定时巡查;

(二)安全值班领导在生产作业时间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有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替班,顶替班领导未到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建立安全轮流值班记录制度。值班领导应真实准确填写当天值班的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轮流值班记录的交接手续。安全值班领导的通讯方式要在各施工现场公布,以便及时了解生产安全情况;

(四)领导安全值班计划安排和值班情况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并建立安全值班档案。企业领导轮流值班计划安排,应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安全值班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值班领导在当班期间,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安全值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第七条 项目部领导轮流带班职责

(一)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八条 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应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部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应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内容、考核奖惩等。建筑施

工企业领导要定期对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领导值班和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建立相应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在整改期内仍没有整改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领导和项目监理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什么叫鲁管}.

主题词:建筑 施工企业 值班带班 通知

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

山东省建管局秘书处 2011年5月11日

篇二:《鲁知管字200532号》

鲁知管字〔2005〕3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结合新形势的需要,现对2003年制定的《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作出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及专利技术产业化,增强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发明创造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山东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山东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山东省专利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评审的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单数。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授予范围和基本条件:

凡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的中国专利,具备以下条件,均可以申报山东省专利奖:

(一)在评奖的当年5月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创造性和实用性强,技术水平高;外观设计专利在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第六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奖标准与数量:

(一)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一等奖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10项。

(二)对在科学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二等奖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20项。

(三)对在科学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授予三等奖。

三等奖每次授奖项目数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提出,并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七条 山东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知识产权局;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对外省科学技术人员与山东省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的山东省专利奖推荐项目,由山东省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特殊情况下,可由推荐项目所属学科带头人或二名以上博士生导师签字推荐。

省属大型企业可以直接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二)存在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四)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五)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专利奖。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山东省专利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该专利的技术说明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十条 推荐单位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向山东省专利奖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确认和初步审查,汇总后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获奖项目得票必须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多数。

第十三条 山东省专利奖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复审后,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山东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向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对获奖项目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荣获山东省专利奖的,可作为参加山东省评选优秀发明家或先进工作者时的重要条件之一。{什么叫鲁管}.

第十八条 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的专利项目具备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其奖励,追缴证书和奖牌,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山东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三:《外省进鲁管理办法》

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

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七条 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六)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

第八条 外省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年内不予备案。

第九条 《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

第十条 外省企业领取《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后,须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手续。{什么叫鲁管}.

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设立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什么叫鲁管}.

第十二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须设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劳动用工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配足各类管理人员。

各类管理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须有本企业一年以上工龄(以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为准)。安全管理人员(驻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具备网上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外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鲁地址、驻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及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外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按规定及时、准

确上报建筑业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每年三月至五月,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企业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持有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作废,终止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施工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束,外省企业考核情况、考核结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等情况通过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外省企业在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进行不定期核查,确保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人证统一。 第二十一条 外省企业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外省企业须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务分包工程,外省企业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外省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鼓励优先使用山东省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外省有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