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问题


第一篇 食用盐问题
《2016盐务局销售检查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

二、检查重点

“百日”食盐销售大检查活动打击的重点是:

(一)重点对象。无证擅自生产、加工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盐的用途,将工业盐、食品加工用盐以及无碘散盐充作食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和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重点区域。

(三)重点行业。板鸭加工厂、鸭杂加工厂、餐饮业、炒货厂、季节性农产品加工点、卤味店、牛皮厂、畜牧养殖场。

三、要求

1、结合实际问题开展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要亲自出马,做到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

2、结合“5.15”宣传日活动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第十六届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在县城和人口稠密的雩田、大汾等乡镇组织活动。

3、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求开展活动。“百日”活动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思想要求的行动体现,也是解决专营长期积累体制、机制突出矛盾的一次实践活动。这要求我们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强化食盐专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管理措施,破解销售难题,赢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4、结合地方政府的领导力量开展活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是我们做好食盐销售管理工作的法宝。我们要积极的与当地政府、卫生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联系,相互配合。切实开展好“百日”大检查活动,确保活动真正发挥应有的社会效能和经济效能。圆满完成食盐专营保障任务。

四、人员安排

活动期间具体安排人员行动,要求,每位成员,做好稽查日记,待“百日”活动后,进行总结分析。

五、时间安排

1、5月10日前,制定并上报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2、5月10日至8月20日,按市局的要求深入全面组织检查食盐销售情况。

3、8月21日至25日,进行总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解决办法。

4、8月26日至8月27日将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篇 食用盐问题
《2015农村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原因策略》

近年来,由于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相对薄弱的监督管理,使得食盐市场秩序一度趋于混乱,尤其是农村地区违法经营行为突出,严重地扰乱了农村正常的食盐市场秩序,极大的损坏了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笔者就农村地区非法经营食盐问题浅谈个人见解:

一、农村地区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成因。

(一)利益驱动是最主要的原因。个体商贩为牟取暴利,以低价的伪劣盐和工业盐翻装成食用盐进行销售,且销售渠道隐秘。其手段多是用成本极低的工业盐、私盐冒充食用盐,却以食用盐的价格或稍低于食用盐的价格进入市场销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二)群众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给私盐犯罪提供了市场。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经济落后,信息闭塞,交通不便,人口众多,这些特点使其成为私盐最大的消费市场。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量,盐贩瞄准时机,利用广大农民群众图便宜、无识别真假食盐能力、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大肆进行私贩贩卖活动。

(三)盐政管理部门力量薄弱,与相关部门协作不力,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力度不够。盐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少,面对私盐的巨大销售市场,无法及时深入的进行监控。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在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过程中,以罚代刑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协作机制,造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整体作战差,战斗力不强。

(四)盐政部门虽然对私盐的社会危害性做了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但广大群众缺乏对食盐的鉴别能力,不清楚食用盐与工业盐、劣质盐的区分标准,难以掌握食用盐、工业用盐以及其它劣质盐的辨别知识,对经营假盐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不理解,盐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得不到人们的关心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预防农村地区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盐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私盐危害性的认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食盐真伪的能力;同时加强经营者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经营者对食盐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另外要结合农业大县农村用盐状况的实际,将宣传工作重点向农村倾斜,各乡(镇)要在集贸市场,人员密集地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立宣传栏,公布服务承诺和投诉监督电话,从而提高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质量意识,防范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充分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盐犯罪。涉盐犯罪的规定应更加具体化,规范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目前,现行法律虽然与现买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绝不能放松对涉盐犯罪的打击处理,公安经侦部门要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涉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

(三)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构建共同防范机制。盐政、公安、工商、质检、交通、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定立涉盐违法犯罪活动预警机制,提高部门联动效率,实现情报资源共享,拓宽涉盐违法犯罪信息来源渠道,确立挖窝点、堵源头、查市场、严打击的原则,利用110等群众监督、举报电话,或设立涉盐违法犯罪监督举报电话,加强隐蔽力量建设,从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入手,开展公开查缉、清缴、整顿等办法,多措并举,形成有机的、统一的市场防控网络。

第三篇 食用盐问题
《201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四篇 食用盐问题
《食盐的种类及安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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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WHO)设定的碘摄取上限量为200毫克/天,我国加碘 标准是每克盐中加20-50毫克,据中国营养学会调查我国居民食盐摄入 量在10.6克/天,这样平均算我们每天摄入的碘量在220-800毫克,显然 摄入偏过量了,何况沿海地区吃海产品也有碘摄入。2009年5月起卫生 部组织了碘过量流行病学调查,据息明年起要减少加碘量。食盐是专营 的,目前没有市售无碘盐,除非得了过碘型病打了医院证明才能在盐务 公司买到无碘盐。科学的方法是尿碘检测结果指导是否加碘或减少加碘, 显然这是目前个体做不到的.我建议:减少盐的食用. 师:你知道你自 目前一般的人食盐摄入大大超过每天5克的标准限量,从而长期下己适合吃哪一来引发钠型高血压风险,所以减少食用加碘盐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当然种盐吗?为什要按实际调整,如天热流汗摄入要比不流汗多些,5克盐是一皮酒瓶盖么?

的量,当然包括咸菜酱油中的盐.

科学补碘有益健康,滥服碘品危害极大。

据介绍,碘是人体不可缺少的微营养元素,对人的发育和健康具有生:讨论回答 重要的作用。早在50年代,我国选择食盐加碘为主的防治措施,并取得 成功经验。因为人体对盐的摄入量是可以进行生理调节的,不可能过量 摄入。为此,碘以盐为载体,同样也会受到生理调节。营养学的研究成 果显示,正常成人的碘生理需要量每日为75微克,孕妇和哺乳妇女的碘 生理需要量要高于一般成人,儿童的碘生理需要量则低于成人。即使在 其他食物中完全没有碘的情况下,每人每天只要食用5-15克合格碘盐, 人体就可以摄入100至300微克碘。因此,只要按照这样的标准,科学 地使用碘盐,对碘营养不良的人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对碘营养良好的人 也不会造成危害。 很多人知道补碘有益于智力,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如果补碘过量, 同样也有害身体健康。高碘同低碘一样都对人体有害,会引起高碘甲状

腺肿等不良反应。

碘缺乏对人类的危害,是容易造成正常人不同程度智力低下,特别 对于孕妇、婴幼儿来说,缺碘会造成孩子在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特别是 孕期至2周岁)不可逆转的智力损伤。

碘缺乏病虽然危害严重,但可以通过全民食用碘盐这一简单、安全、 有效和经济的补碘措施来预防。如果每天食用6克至10克(约1小汤匙) 碘盐,摄入的碘量就可以满足人体的需要。此外,常吃一些含碘较多的 海带、海鱼、紫菜、虾皮等食物也可以预防碘缺乏病。另外在喂养孩子 时要科学合理地补碘,应主要从食物中摄取,不宜过多食用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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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食用盐问题
《食盐经营体系市场化问题的调查》

关于食盐经营体系市场化建设的调查

海州区板浦高级中学 高二( 11 ) 班 李莹

“盐业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完善市场机制,依靠市场配置资源”、“主动转方式调结构是盐业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省盐业集团下属的各级食盐批发企业面临巨大挑战,必须实现从专营向经营转变,完成食盐经营体系的市场化再造,这是顺应行业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我们在调查的时候,就其中五个方面问题作了调查。

一、 改革过渡时期的市场预测 盐业系统一直关注行业体制改革的动向,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盐业未来的发展以及盐业职工个人福祉。但随着盐业改革的稳步推进,改革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寄希望于“最后一秒翻盘”则直接反映了部分业内人士对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无比留恋和一厢情愿,改革带来的“阵痛”已在思想上开始显现。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该把主要精力从关注高层的改革动态集中到关注盐业市场变化上来,即从关注行业改革的战略层面转移到市场战术层面上来,运用科学的市场预测方法,对影响盐业市场供求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预见其发展趋势,掌握市场变化规律,进一步提高经营决策及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实施“跟踪战略”,企业密切关注面向市场的食盐生产,潜心研究其市场行为和策略,以及对批发企业的影响,进而采取有效的市场应对措施。食盐生产企业进入市场后,面临选择或自建营销网络的问题。在未来市场不确定的情况下,生产企业自建营销网络因为成本太高,短期内难以见效,存在相当大的市场风险,这给食盐批发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从这个角度说,食盐生产企业不是“狼”,而是“凤凰”,批发企业栽下食盐经营体系这棵“梧桐树”,争引优秀的生产企业这只“凤凰”,因此加强与生产企业的合作和控制市场零售终端同样重要。

三、是实施“收缩战略”,密切关注即将进入食盐市场参与竞争的其他流通企业和营销网络。集团公司通过重组、剥离、清算等方式,整合优化生产板块和经营板块,稳定现有资源和优势产业,淘汰缺乏竞争力、占用资金过多或与集团其他活动不相适应的业务,打牢开拓市场的根据地,选准市场定位,集中优势资源,尽快形成一个覆盖全省的统一高效的食盐营销大网络,形成核心经营资产,进一步提高市场影响力。

四、品牌营销战略 盐业集团成立不久即面临来自国际和国内的市场竞争压力,如何向市场展示自己,我们代表什么,我们有什么与众不同之处,消费者能从我们这里得到什么,都必须通过品牌传递出去。品牌就是集团迈向市场的一面大旗,是提高集团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然而,在食盐专营体制下,品牌只是盐产品商标,其服务内涵和市场价值相对缺失,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旗臶作用。 为适应市场化经营需求,集团公司应加快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提升品牌的服务内涵。品牌营销是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是品牌的本质,没有服务就没有品牌。从品牌标识形象设计入手,把盐业的经营理念和独特的企业文化融入其中,把全新的服务文化传递给消费者,努力让市场接纳,使消费者产生深刻的认同感,培养稳定的消费群体;以提高服务品质为重点,统一服务标准,集团公司建立ISO9000族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更加注重食盐流通、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服务质量,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鲁晶”品牌讲信誉重服务的良好形象,增强消费者对本品牌的信任感和依赖度。

加强宣传与增加广告效应 宣传与广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宣传注重社会效益,目的不一定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大多为政府机构和公益事业部门等非营利性组织采用。广告是以扩大商品销售为目的,谋求激起大众的购买欲望,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大多为企业等营利性组织采用。 食盐专营体制下,食盐批发企业是政企合一的运作模式,倾向于采用宣传方式,告知大众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贯彻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普及全民补碘,确保食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盐业企业很少打广告,更没有引起广告效应,因为食盐是按照计划调拨供应,是相对的“卖方市场”,不存在说服消费者购买的问题。

五、食盐品种的多样化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食盐只是单调的调味品,这是食盐专营体制的“副作用”。作为一种商品,除了其实用价值以外,还承载者消费者的消费个性和偏好,这给同一件商品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在食盐专营体制下,食盐品种多样化被固化为“普通精制盐 各类营养盐”的格式,顶多再加一个腌制盐。

食盐市场完全放开将标志着食盐的市场回归,品种多样化的决定权回到消费者手中,未来的食盐品种必将是丰富多彩的。我们认为食盐至少有四个类别。①是按照原料盐划分,海盐、矿盐、湖盐等;②是按照品牌划分,鲁盐、淮盐、川盐等印有各种商标的食盐;三是按照价格划分,高中低三个档次,包括竹盐等特殊工艺制作的食盐;四是按照盐的颗粒大小划分,大粒盐、中粒盐、精细盐。

事实上,一些提前市场化的盐业企业已经开始生产各种类别的盐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要,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生活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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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食用盐问题
《非法经营食盐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

释字[2002]6号)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2002]6号

【发布日期】 2002-09-04

【生效日期】 2002-09-04

【效 力】

【备 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9月4日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篇 食用盐问题
《食盐添加剂的危害及其消除方法分析》

食盐添加剂的危害及其消除方法分析(修改稿)

请黑人回家

摘要:本文首次对食盐中的抗结剂——亚铁氰化钾(K4Fe(CN)6·3H2O)的危害性以及卫生部及其专家关于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答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广东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所长梁春穗介绍,“亚铁氰化钾的致死量是50mg~100mg,这一数据表明亚铁氰化钾是毒性略小于氰化钾而远远大于碘酸钾(中等毒)的剧毒物质!K4Fe(CN)6·3H2O的毒性和危害性远远大于三聚氰胺,只是可能掩盖在营养不良、精神病、各种癌症或者食盐过多引起的心血管疾病当中去了。卫生部关于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答复答非所问,避重就轻,过于简练,似是而非,谎话连篇。

本文对各种食盐做了初步分析,指出通过食盐补碘、补钙铁锌硒的效果微乎其微,营养强化的安全性也没有保障。

吃盐应当吃不加任何添加剂的盐(例如传统的粗盐)。缺碘患者在医生指导下可选用加碘盐,高血压患者在一定情况下可选用低钠盐。除了加碘盐和低钠盐外,即使有明显的某种营养素缺乏,通常也不需要通过食用强化食盐来补充。从理论上讲,减少亚铁氰化物和其它水溶性毒物的危害可以采用开水(不要用自来水,自来水污染物质多)洗的办法。

任何形式的补锌都要慎重,因为补锌可能导致重金属中毒。

毒物的危害一般是随着摄入量的增加而增加,到达阀值后突然的、急剧的增加,到那时中国人就可能大范围地得病乃至死亡!

本文在分析食盐添加剂的同时,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的若干问题也做了探讨。中国食品中的毒物有三个来源:环境污染、“合法”和非法下毒。其中“合法”下毒的影响最为恶劣,它直接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非法下毒。非法下毒包括:

(1)食品添加剂的超量使用。特别是色素、防腐剂、漂白剂、糖精、甜蜜素等。食用盐问题

(2)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原料当作食品添加剂来使用。如将吊白块、福乐马林、石蜡、荧光增白剂等。(3)没有使用食品级的食品添加剂。

我国的食品安全归属于卫生部下属的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下面的食品强化办公室,这就如同小偷管警察,将被强奸者送到强奸犯手中。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极为严重,灭种指日可待,因此建议国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部,同时撤销食品强化办公室和脓液部的生物安全委员会,将有关砖家全部更换,并立即进行毒理学研究、毒性数据积累以及流行病学调查。

世界各国普遍禁止,有毒的东西,没有任何好处的东西,偏偏中国的卫生部誓死捍卫,硬要添加在中国人的日常食品里。有弱智懦夫问某些人为什么要给民众下毒,看看搜狐论坛有个禁忌词“人民报仇”就知道了!伟大导师毛主席早就教导人民,“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中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最严重的国家,可能和中国是唯一一个对外国人比对本国人好、压制主体民族、对主体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有关。

饮食的基本原则就是食物多样。在我国这样一个互相下毒的国家,文中提出了一项新的饮食原则,即毒性最小原则,饮食首先得满足毒性最小化原则。这样,饮食就有两条基本原则,即:(1)毒性最小化原则;(2)多样化原则。

关键词:食盐;亚铁氰化钾;碘酸钾;补锌;钙铁锌硒;食品添加剂;卫生部

目录

0 前言

1 食盐添加剂的巨大危害

1.1 食盐中亚铁氰化钾的危害性分析

1.1.1 亚铁氰化钾的毒性

1.1.1.1 卫生部砖家辟谣时说亚铁氰化钾对人体是剧毒

1.1.1.2 与三聚氰胺的危害性对比

1.1.1.3 生成氰化物的毒性

1.2 加碘盐中碘酸钾的危害

1.3 不可轻易补锌——补锌可能导致重金属中毒

1.4 对食盐中低钠盐、调味盐、补钙、补硒、补铁的简单分析

2 “卫生部关于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答复”令人神共愤

2.1 侵犯了人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2 对亚铁氰化钾的使用情况与食盐标准的质疑

2.2.1 世界上其它国家基本上不使用亚铁氰化钾做为食盐抗结剂

2.2.2 大领导不吃化学添加剂、出口食盐和在华外国精英拒绝亚铁氰化钾

2.2.3 对食盐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质疑

2.3 卫生部御用砖家的答复缺乏基本科学常识

2.3.1 郑州晚报 “食盐中有种叫亚铁氰化钾的抗结剂”一文节选

2.3.2 对卫生部御用砖家的点评

2.3.2.1 卫生部御用砖家的科学素养极差

2.3.2.2 卫生部御用砖家叫兽禽兽不如

2.4 中国相对外国存在一些对健康不利的附加因素

2.4.1 中国到了最缺德的时候了

2.4.2 中国食品添加剂的原料与标准严重依赖于国外

2.4.3 卫生部的理论基础错误、数据来源不可靠

2.4.3.1 卫生部的理论基础错误

2.4.3.2 卫生部的数据来源不可靠

3 食盐加入亚铁氰化钾疑为美国人的阴谋

3.1 霉国灭绝以中国为首的劣等人口计划正在加速进行

3.1.1 共济会清除垃圾人口的计划

3.1.2 与“共济会清除垃圾人口的计划”相关的文献

3.2 欧美日在食盐及添加剂上存在阴谋

3.2.1 欧美自己不加碘和亚铁氰化钾,却推荐其它国家吃

3.2.2 日本鬼子释放假消息

3.2.3 某些营养学组织与砖家存在故意误导的行为

3.3 无偿送鬼子油,却化钱买鬼子盐

3.4 从衰老的自由基氧化机理看转基因食品与其它毒物的协同作用

4 食盐添加剂危害的具体表现及科学吃盐

4.1 食盐添加剂危害的具体表现食用盐问题

4.2 科学吃盐

4.2.1 如何吃盐能降低食盐添加剂的毒性

4.2.1.1 吃粗盐

4.2.1.2 减少食盐毒性的方法

4.2.2 降低食盐中增塑剂等有害物质的摄入量

4.2.3 吃盐不可过多,也不可过少

参考文献:食用盐问题

1 国内外食盐抗结剂的使用情况

2 关于特供盐

3 食盐行业行风败坏

4 食盐含量测定方法不完善

5 中国人高血压具三大特点:盐敏感、波动大、中风多

6 其它参考文献

附件:

1 盐加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直加亚铁氰化钾

2 天涯论坛中“关于食盐中的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一文的回复

3 何新委员: 关于取消全民食盐强制加碘制度的提案(节选)

4 北京慕盛学评卫生部专家李素梅“全民食盐加碘是科学的”

0 前言

粮食的品种多,可替代品多。可原盐就只氯化钠一种,至少目前尚无其它物质可以替代。正所谓“盐乃重器,无盐则肿”,故“饭可不食,唯盐不可缺”。故历代封建统治者无一不重视盐政管理工作。食用盐问题

亚铁氰化钾,名字很难听,去掉前面两字,普通人联想到的就是死亡。

盐(NaCl,以下同)的固结现象,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盐的储存与运输,而且给消费者也带来很大麻烦,历来是制盐企业、营销公司和消费者为之苦恼的难题。国内外对防止盐固结的研究非常重视,特别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可以说是防止盐固结方法研究的鼎盛时期。其中尤以日本的研究较为系统。国外除了卤水处理减少盐中杂质和改变罐型增大盐的粒径外,还采用机械方法和物理方法。国外在抗结剂的应用和毒性的问题早已解决,但是在中国,改开以后成为“盐业界一个复杂而又艰巨的研究课题”。

食盐抗结剂可分为铁络盐类、柠檬酸盐类、硅酸盐类、镉盐类、界面活性剂类、氨基酸酰胺类、酯肪酸类和乳化剂类等。在我国允许使用的防固剂指标只有亚铁氰化钾,因此不论是在食用盐、食品加工用盐还是工业用盐中均采用亚铁氰化钾作为防固剂,亚铁氰化钾在防止盐产品固结中的作用很大,但也给部份后续用盐户带来麻烦和苦恼。值得指出的是,新疆地区气候干燥,不需要添加亚铁氰化钾。

盐业局偷偷地往食盐里加亚铁氰化钾在中国的食盐里已经很多年了,期间反对声也不少。2009年开始,由于猫眼网友“快乐山水”发帖“市场食盐中神秘的抗结剂”披露,引起新闻媒体关注,才不得不在盐的包装上标明这个成分。根据调查,作者怀疑仍有一些盐业公司没有标注。网友hechaowu 称“据一位盐业内的朋友说,他们搞盐业的专业人都知道这个机密,他们一般不吃市场上卖的盐,

而是吃生产线最前端的天然盐,在盐巴加工厂没有添加这些东西前,先把盐弄些出来,留着自己家的人吃。”

在一些文章中透露出食盐行业业内都知道的亚铁氰化钾毒性的信息,相关内容见相关参考文献。

除了亚铁氰化钾以外,食盐中加入其它物质也存在健康隐患。例如,存在营养学误导的问题。下面给出食盐及其添加剂中存在的6点共性问题,详细的分析见正文。

一、食物添加剂普遍存在非法添加问题

例如,食物添加剂普遍存在使用非食品级原料的问题。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在我国食品工业中使用非食品级添加剂原料是普遍现象,在食盐行业也一样。加碘、加锌、加亚铁氰化钾„„等普遍非法使用工业边角料和废料以降低成本。有网友指出:美国的盐业加有“抗结剂”(Anticaking Agent,比例低于1%),不过用的是完全无毒的“硅酸钙”(Calcium Silicate)。因此,强烈要求四川盐业公司改用硅酸钙作食盐“抗结剂”。然而,中国的国情最好是什么都不加,否则这么高的加入比例其中的杂质何其多!

二、食盐并不是食品强化的良好载体

食盐使用范围太广,很难保证强化剂适合很多环境条件。而且,食盐中加了其它物质后工艺变得复杂,操作变得困难,容易出差错(这是浙江蓝海星的“健康平衡盐”中亚铁氰化钾超标的可能原因),而且往往带来不期望的色香味等性状改变,通常不得不再加入其它物质,这些物质往往是不标示的。例如:

(1)加碘盐不稳定且存在变色翻红现象,就必须加入稳定剂。因为不需要考虑对人体的危害,自贡市张家坝制盐化工厂(万应灿,中国井矿盐1997年第2 期)开始加入CH-7-1效果不好后很快就改为CH-7-2。CH-7-2的主要缺点是„„要求严格,保存时间和条件有一定的限制,对操作人员有较大的刺激和对设备的腐蚀。

(2)加入亚铁氧化钾会变蓝,所以要加入蓝色掩盖药,低钠盐通常加入KCl,产生的苦味又要掩盖。

三、缺乏对动物与人体的毒性与有利证据

(1)中国可能没有人研究过亚铁氰化钾的毒性

证据至少有两点:

① 中国卫生部采用的数据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完全一致

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是六七十年前做的,而当今中国的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与西方做实验时大不相同。中国的老鼠与亚铁氰化钾(例如,形态、纯度等)与西方的也差异极大。所以,如果中国卫生部做了实验,得出与世界卫生组织的一样的数据的可能性极小。

② 作者没有查阅到中国对亚铁氰化钾的毒性与毒理进行研究的文章

在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数据库、北大法意网、超星数字图书馆、国研网、人大报刊资料、中国期刊网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上采用多种关键词联合查阅了大量书籍、期刊和会议论文,没有发现一篇研究或探讨亚铁氰化钾毒性的文章,可见业内人士从未将K4Fe(CN)6·3H2O的添加看成食品安全问题,它们仅仅将其作为化工生产和科学研究问题处理。另外,本人在中国学位论文网上采用全部字段查询“食盐”、“食用盐”、“盐”、“亚铁氰化”、“抗结”、“松散”、“结块”等多个关键词没有查找到一篇与本文有关的文章,考虑到保

密论文占的比例很低,可以说改开30多年来从未有博士生和硕士生从事过任何有关“食盐”以及“亚铁氰化钾”、“抗结剂”方面的研究,更遑论“食盐”中“亚铁氰化钾”毒性研究了!连老鼠实验都没有做,有关部门和砖家叫兽怎么就敢给13亿人吃?!

有没有人的研究写成洋文发表在国外呢?查阅外文文献也没发现。原因有:①食盐太古老,玩不出花样;②亚铁氰化钾的毒性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很清楚,抗结剂的研究则主要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③如果在国外有发表,国内一般也有介绍或者取一小部分在国内发表;④国内发表文章大多是为了评职称而写作的盐业相关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而非什么博士、叫兽,文章大多只涉及工厂一些工艺性探讨;⑤研究食品安全的资金把持在下毒之人手中。

(2)食盐中添加的其他物质也严重缺乏毒性数据和对人体有利的证据

例如,关于补锌,仅查到两篇文章:

① 李世敏; 周韫珍; 郭振英,等. 强化铁、锌食盐对大鼠生长发育的影响. 食品科学. 1993-11

② 殷泰安; 李丽祥; 沈铁夫,等. 北京市学龄前儿童发锌含量的调查及对服用锌强化食盐效果的研究. 卫生研究. 1987-06-30(另外一篇发表在会议上的“儿童锌营养状况的研究 Ⅳ.锌强化食盐初步观察儿童补锌效果”估计内容差不多)关于竹盐就查到一篇治病(不是健康人)的文章,而且竹盐似乎是南朝鲜人引进的。(高钦颖. 韩国仁山竹盐治疗胃病15例. 陕西中医,1994-07

关于补钙铁锌硒,也就几篇文章,且有些作者与强权部门或者盐业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且大多以治病为目的。治病与寻常人吃是不一样的,随意补XX,就如同全民补碘“一人得病,全家吃药”一样。

四、食盐及其添加剂的标准低

五、很多品种的生产工艺与检测方法不完善

不少种类的生产工艺与标准还不完善,尤其是补XX的种类多,严重缺乏检测标准。例如补钙铁锌硒等,只有企标,没有国标。说明国外也不完善,因为卫生部的大老爷们缺心(锌)缺钙(软骨病),但惟独不缺阅读英语的能力(也许他们的英语好于汉语)。

六、食盐产品缺乏对适用人群的警示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选择非常随意。

七、通过食盐补XX的效果微乎其微

2011年5月左右,随着西瓜爆炸,存在已久的蔬果催熟剂、膨大剂等再次受到关注。对于吃了用过催熟剂的蔬菜瓜果究竟有没有危险的问题,联合国粮农组织农药管理专家顾宝根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毒性比食盐还低。作者认为,顾砖家所言食盐的毒性主要是指食盐中碘酸钾与亚铁氰化钾的毒性。而据网上讨论以及著名反转专家“半解一知半解”(农业部机关幼儿园认为转基因油有害的发现者)的实验结果,高科技西瓜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毒性可能很大。

本文初稿发表在“乌有之乡2010.12.05”,题名为“食盐中亚铁氰化钾恐酿有史以来最大食品安全事故——食盐中亚铁氰化钾安全性分析. 。很快,2010.12.18,在乌有之乡上又发表了修改稿“从食盐添加剂的巨大危害看卫生部某些官员的种族灭绝行为”/Article/Class4/201012/203018.html。之后,初步查阅了一些外文文献,没找到非常有价值的相关内容。考虑到本文要讨论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