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及时有效的争取时间,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生产现场人员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报告程序

一、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3)事故的简要经过;

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就是要全过程描述,“简”就是要简单明了。但是,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即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要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外,更重要的是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XXXXXX公司

X.XX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XXXX

2、行业类别:建材

3、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4、事故发生时间:201X年X月X日上午X:XX

5、事故发生地点:XXXX公司XXX工段

6、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7、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8、事故当事人情况:XX,男,XX岁,XXX工段岗位工,XXX市XX县人,2XXX年X月进入XXXXX公司工作,201X年X月转为正式工,在事故中死亡。

9、直接经济损失:XXXX

二、企业概况

XXXXX公司地处XX市XX县XXX园区,原为“XXXXXXX”,20XX年X月XX日政策性破产,2004年3月27日由内蒙古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改制重组后更名为“XXXXX公司”,注册资金2500万元,现有在岗工人122人。生产销售XXX、XXX、XXX,年产孰料XX万吨、水泥XX万吨。公司下设质量技术安全环保部,现有兼职安全员1名,由总经理XXX直接负责。

三、事故经过

201X年X月X日上午X点XX分,XX工段石灰石上料岗位工XXX、XX、XX开启设备上料,期间发现立轴破碎跳闸,于是三人停止设备,会同维修工李全宏打开破碎机检查口检查后,无异常,于是关上检查口准备再次启动。XX和XXX收拾工器具到值班室,XX一人开启设备开始再次上料。XXX与XXX在值班室听到破碎设备再次启动后正常运行,二人未出值班室。上午X:XX分,二人听到破碎设备再次停止,随后到机旁检查,发现XX已被立轴破碎皮带驱动滚子绞住,皮带已处于停止状态,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单位领导。经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工人XX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蛮干,在皮带上料机运转状态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是发生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XX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虽设立质量技术安全环保和安全委员会,但职责分工模糊不清,除总经理XX以外,其他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管理资格证,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

2、XXXX公司总经理XXX,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导致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按时按规定发放,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长期存在缺陷。

3、XXX公司副总经理XX,无安全管理资格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熟视无睹,疏于管理。

4、XXX公司质量技术安全环保部长XX,任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无安全管理资格证,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检查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5、XXX公司兼职安全员XX,无安全管理资格证,未认证履行职责,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对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显现未能及时制止。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直接责任人XX,违反操作规程,在皮带上料机运转状态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在本期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张宝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2、XXX公司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管理人员大部分无安全管理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XXXX

公司行政罚款XX万元。

3、XXXX公司总经理XXX,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XX行政罚款 元。

4、XXXX副总经理XXX,无安全管理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XXX行政罚款 元。

5、XXXX公司质量技术安全环保部长XXX,任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无安全管理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XX行政罚款 元。

6、XXXX公司兼职安全员XX,无安全管理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认证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XX行政罚款 元。

六、事故防范措施

1、XXXX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XXXX公司要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XXXX公司要完善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对生产现场因设计施工存在的缺陷隐患及时整改。

4、XXXX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提取和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要按时发放。

5、XXXX公司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

三、依据的文件: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四、应急响应预案:

1、公司机关由安全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

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

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行抢救。

6、当发生高处附落附落或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

(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安保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

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 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

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

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7、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8、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9、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10、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直属部门。

11、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13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3篇

如何有效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已是目前国内外政府、行业组织积极开展的研究课题。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篇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篇二: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行为:

(一)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七、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处 理 制 度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

1.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黔建七发[2013]96号》

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公司负责汇报,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五、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六、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 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4、项目部每月填写《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年(月)报表》于次月初上报公司,公司汇总后上报公司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七、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八、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工伤事故必须按事故分析的处理规定,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 4、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入过。

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

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表(基层)

填表单位(签章):惠水县永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 年 季度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8]253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4

第七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2013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公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所有部门和全体全体职工。凡有可能发生的一切危及全体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财产损失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均执行本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

3 定义

3.1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风险。

3.2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或危险物品泄露等)。

3.3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物品。

4 组织机构及职责

4.1建立驻地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实施指挥和组织领导。

4.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