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制度


篇一:《廉政管理制度》

廉政管理制度

文 件 编 号: HR-008 版 本:A

编写/修订部门: 人力资源部 生效日期:2012-5-1

页 数: 共2页

批 准 人: 日 期:

一、目的

为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保持员工的清正廉洁,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基本要求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背廉洁自律原则的行为。

2、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收受业务往来机构或个人的礼金、礼品、信用卡、购物卡、回扣等物品。

3、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利,公司业务往来不得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亲戚朋友合作。

5、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利用公款炒股及公款私用,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6、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提倡节约,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7、外出公务活动中,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

8、不得参加客户、供应商、加工厂等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休闲、旅游等娱乐活动以及对公司正常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宴请。

四、部门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负直接领导、监督责任。

2、公司主管以上人员应带头响应并执行公司廉政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全体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的学习,互相监督,遇到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廉洁自律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嫌疑行为的员工给予查处。

五、监督管理

1、个人自查

有关部门员工应在每年2月10日向总经理详细汇报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逢年过节收的礼品、红包、

月饼、粽子、礼金、购物卡、宴请活动等)。

2、部门监察

各部门负责人不定期对销售、采购情况等进行监察,必要时以多种方式获取客户、供应商、加工厂等业务往来密切人员的意见反馈,遇有疑问的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沟通、教育

公司领导应定期就廉洁自律情况与部门责任人沟通,发现员工存在可疑性问题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4、红包、礼品、购物卡等物品处理方法

采购、设计、生产等部门每逢节假日接收到供应商送来的礼品、红包(超过50元的)、月饼、粽子、购物卡等物品,必须自觉交人力资源部登记,由人力资源部分发给各位员工,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

六、处罚细则:

1、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组织廉洁自律工作检查,特殊情况随时检查、调查。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一经查处,从严处理。

2、纪律处分:批评、书面警告、留用察看、罚款、调岗、开除。

3、经济处分

3.1违反本规定基本要求中第2条,收受的,视情况给予所收钱物1—3倍罚款;

3.2违反本规定基本要求中第3、4、5、6、7条行为之一的,除根据情况给予200—1000元经济处罚外,立即给予无偿开除处理;

3.3违反本规定基本要求中第8条,主动参加或明示或暗示要吃要喝、参加娱乐活动并被约请的,一经发现罚款300元,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3.4员工发生违反规定行为,部门负责人监督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部门负责人经济处罚;故意隐瞒不报的,给予200~1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3.5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视情况给予300~1000元罚款;

4、司法处分

4.1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七、制度解释权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总经理批准。

2、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制度修改及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篇二:《廉洁自律规定13》

CMB—20140514—013 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是每一名员工基本素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行为规范

第三条、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忠于职守,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办事流程。 第四条、禁止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在采购设备器材和物品材料等工作中私吞回扣、贪污受贿等。

第五条、禁止违反财务规定和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等。

第六条、禁止利用管理车辆、物资、工具、设备等的职权,公物私用。

第七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为己谋取私利,如宴请客户、收受红包。

第八条、禁止在工作中提取折扣费、回扣、提成等。

第九条、禁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

第十条、各部门或员工不得单独与合作单位洽谈业务,洽谈业务或采购设备等,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具体参照《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禁止违反公司规定或程序,在采购、销售、广告、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有不当行为。

CMB—20140514—013 河北昌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禁止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改变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等。 第十三条、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董事长对公司廉洁自律工作全面责任,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廉洁自律负有领导、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和办公室负责廉洁自律的检查落实工作,必须从源头上严格管理。财务部负责清算、统计、查看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制度和审批程序,以保证廉洁自律规定的实施尤其是财务制度、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车辆制度等。

第十七条、部门经理以上领导应带头执行公司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全体员工应加强廉洁自律,互相监督、提醒。

惩 罚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300—500元罚款,教育处罚并行;部门经理负有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若部门经理故意隐瞒不报袒护员工,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部门经理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其他未尽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

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

篇三:《公司廉洁自律制度》

公司廉政自律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健康良性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订本制度。

一、 公司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腐败问题:

1、工作人员与合作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 单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回扣等钱物,如无法拒绝,必须上缴公司。

2、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业务合作方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对乙方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和报告,在两天内必须予以答复和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拖着不办,因此原因延误工期者,将予以严肃处分。

4、公司杜绝向合作方索要回扣和财物。

5、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合作方洽谈业务,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加。

6、按照工程建设制定的各种有关工程、设备、财务等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严禁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二、 廉洁自律承诺书:

公司中层以上和相关岗位的员工必须同公司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三、 处罚处理措施:

对明察暗访发现和其他员工投诉的存在作风问题的人和事,一经

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警告、罚款、除名等处罚;金额达到法定额度的按国家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举报检举奖励制度:

鼓励全体员工 对于公司的吃拿卡要、索要回扣索贿等腐败问题给予举报,举报一旦被查实的,可对举报人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等级视标的额度分为5等:

①200元②500元③1000元④3000元⑤5000元以上

篇四:《廉政管理制度》

廉政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部管理 职能,把住效益源头,防止腐败,确保工程资金有效运行,积极主动同建设单位签定《廉 政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把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到工程施工全过程,为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要求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正确认识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所管理项目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

4.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5.坚持民主生活制度,廉洁自律汇报制度,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领导干部树立廉政建设从我做起的思想,处处以身作则,执行廉政责任制。

7.做到说真话,不说假话;办实事,不办虚事;讲实效,不讲排场。

8.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9.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杜绝各行其是,各自为政。

10.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任人为贤,反对任人为亲;坚持集体讨论,反对个人说了算。

11.在工程管理中,对下属各作业队遇有设计变更、增加内部承包工程预算等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制度,防止徇私舞弊、个人决策。

12.采购工程材料要货比三家,不得舍近求远,按照规定程序采购。

1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按照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14.认真履行工程检查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不得利用工程质量等级、技术标准、施工 工艺、操作规程、检测试验等手段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

15.项目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16.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内部承包规定、依据工程进度和监理的签字认 可手续,实行计量支付。每月验工计价一次,集体讨论,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相关 业务人员签字方可拨款;不得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杜绝吃、拿、卡、要。

1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业主、监理要求进行,不得利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工程决算、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搞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18.广大职工坚持经常性的理想、信念思想教育,学习有关廉正建设规定,做到自觉、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反腐倡廉。

19.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预算员、财会人员和采购员,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 中纪委等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明确党风廉正建设在各项业务交往中的约束意义、作用,明确自身的廉政要求、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20.禁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禁止到下属单位或业务协作单位报销娱乐性活动及旅游费用;违者按项目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1.禁止领导干部、业务人员接受外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禁止接受基层单位和外协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纪念品、礼品、有价证券或索取非法报酬。

22.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亲属在本联合体工作。

23.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人,举报承办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原则。

2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25.对各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都要严肃查处,并视情节,依照各级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6.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7.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五:《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中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员工廉洁自律规定

1总则

1.1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3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2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2.1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2.1.1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2.1.2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

2.1.3将公司业务往来中客户提供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2.1.4将公司业务往来中客户所持有或经销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

2.1.5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

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

2.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

2.1.7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凡在公司以外的企业任职、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综合管理部申报,证明与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准,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方可进行;

2.1.8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

2.1.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2.1.10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2.1.11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2.1.12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

2.1.13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实施与监督

3.1公司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3.1.1在公司综合管理部设立专线电话传真,接受社会和公司内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3.1.2向所有合作业务单位和服务客户,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外部的监督;

3.1.3对内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3.1.4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2公司总裁、各分管副总裁、各部门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各级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3.3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情况,人力资源部门将作为考核、任免、升迁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3.4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3.5公司综合管理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1处理办法: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4.1.1本规定禁止行为一经违反,公司即对涉事员工给予开除处理。

4.1.2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4.1.3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2处理程序: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处理。

5附则

5.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公司廉洁自律制度(20161103)》

公司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公司全体人员务必认真遵守、学习、宣传廉洁自律制度,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讲原则、守法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第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是公司廉洁自律最高管理部门,负责廉洁自律制度的制定、培训和违反本制度的调查、取证、接受复议和发布最终处理结果。

第三条 各部门经理(总监)是本部门廉洁自律的第一责任人,对廉洁自律负总责,对本部门内员工和业务单位(人员)发生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纵容包庇。

第四条 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管理制度并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履行监督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和事给予劝阻,劝阻不成功的应向公司举报。

第二章 廉洁纪律禁止性要求

第五条 全体员工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拒绝并杜绝公司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品、礼金、信用卡或有价证券。

(三)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吃、拿、卡、要及报销个人开支。在公司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提供信息、情报,伙同他人私下串通,直接或间接参与工程承包、建材招投标等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严格把关,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监督管理,降低标准送人情。

(六)不按原则、制度办事,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滥批;该查的不查,查了的不处理。

(七)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推销、指定或强行摊派建筑材料设备,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

(八)私自接受其他企业、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利用开会、考察工作等时机,接受邀请企业的高档宴请和贵重礼品。

(九)私事公办,伪造票据,在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十)在项目建设、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接受或变相接受回扣和好处费。

(十一)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接受和提供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三)其它以权谋私行为。

第六条 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采购人员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公司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三)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部门及下属人员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部门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四)找借口弄虚作假签证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超付或大额现金支付劳务队伍、设备、材料商各种款项。

第三章 罚则

第七条 对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处于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行政记过;

(三)撤职或降职;

(四)开除;{廉洁自律制度}.

(五)可追加罚没违纪所得金额1.2倍经济处理;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对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标准: (一)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向供应商索取、接受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财物、宴请及娱乐活动安排,发现一次扣发500元工资,二次扣发1000元工资,三次给予开除。{廉洁自律制度}.

(二)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接受有偿服务,或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报销个人费用,一经发现核实按获取费用的20倍进行经济处罚,等价超过500元人民币给予开除,情节严重者(等价超过5000元人民币)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对索取、受贿知情不报、包庇者给予个人经济处罚5000元人民币,部门负责人降职、降薪、罚款直至开除。

(四)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参、采购人员加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单位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变相的其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行为;一经发现辞退。

第九条 举报人须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检举事项,一经查实对检举人从严处理。

第四章 奖励

第十条 公司设立廉洁自律举报电话:

违反廉洁自律举报专用邮箱:

第十一条 公司对索取、受贿检举、举报一经查证属实者,每次给予1000-5000元人民币奖金,并替检举者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七:《廉政工作制度》

廉政工作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1、凡属涉及决定全镇性的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部署,涉及镇管干部的任免、推荐、晋升、处分等事宜及各部门给党委的重要请示事项,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决杜绝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

2、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研究,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提出讨论研究事项的领导,应于会前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及初步方案。

3、领导班子会议的召开,须有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廉洁自律制度}.

4、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主持,议事时,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汇报情况。讨论决定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遇议题发生争执或表决时双方人数接近时,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

5、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更改,必须再次召开班子会进行讨论。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1、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依靠

自身力量解决矛盾,有效地进行党内监督,增强团结,改进作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正确贯彻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2、镇党委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第一次在六月底以前召开。第二次在十二月底以前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3、严格按照程序开好民主生活会。一般程序是:

⑴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一是党委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阶段的思想及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确定会议的主题和开法。一般应提前十天向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二是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政策和理论,时间一般安排三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天,为领导干部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三是党委委托纪委、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如实反馈;四是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五是党委主要负责人分别与班子成员,和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⑵正式召开会议。一是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二是主持人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三是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自我检查剖析,党委“第一责任人”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其他同志代为宣读,会后由党委负责人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⑶制定整改措施。一是领导班子成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正确对待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批评,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不允许任何人对提意见者进行打击报复;二是民主生活会检查或反馈出来的问题,党委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法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三是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要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交上级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处理。

⑷上报材料和通报情况。一是民主生活会后十天内,要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书面上报情况、会议记录和整改措施;二是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开承诺制度

1、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政策规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人员分工、办事时限、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依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要自觉按法律法规来办理事务,不渎职,不越权,不受人为因素影响,自觉遵守法纪,廉洁从政。

3、杜绝“四难”。对来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忌语,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做到“一杯水解渴、一把凳子请坐、一件事办完满意”和“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廉洁自律制度}.

4、改善投资环境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机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

全镇上下形成处处是投资环境,人人是招商引资人的良好氛围。

5、实行限时服务。对村组干部和上访群众反映的一般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反映的重大问题15日内必须作出答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坚决治理和严厉查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权和管理职能,向服务对象进行“吃、拿、卡、要”的人和事。

7、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和“干部任职公示制度”。对新发展的党员,先在其所属的党总支(支部)向群众进行公示,属领导职务晋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公示,如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一经查实,严格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8、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上班必须佩戴“工作证”,党员要同时佩戴“党员证”,亮出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四)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1、镇党委成员、人大、政府领导及党员干部,每人要确定一个村委会为挂钩联系点。

2、联系内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被联系点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帮助联系点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脱贫致富计划,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向联系点传递经济技术信息;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3、副科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在联系点开展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一般党员干部每年在联系点开展工作的时间不能少于60天。党员领导干部要针对基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党委、政府根据调研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调研情况汇报。

4、参与包片、包点的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民情恳谈座谈等多种方式,了解联系点的民情民意,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发现重大问题应向党委书面或口头汇报。

5、包片、包点的党员干部要带头廉政勤政,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廉洁自律制度}.

(五)选拔任用干部制度

选拔任用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干部队伍。镇党委对所管辖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做到:

1、必须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六项原则,即:⑴党管干部原则;⑵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⑶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⑸民主集中制原则;⑹依法办事原则。

2、党委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和站所负责人的任用要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对村党组织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两推一考”原则,即:党员推荐,非党群众推荐,“一考核”,即:党委考核审批,。

3、村民委员会干部是群众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随意罢免、撤换或停止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4、党委政府机关及所属部门调出、调入、招聘的人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出、调入或招聘临时用工。

(六)廉洁自律制度

篇八:《廉政建设制度》

**公司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廉政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和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滋生,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正确、方案科学、管理规范、质量可靠、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的回报,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教育、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职责。特制订工程造价所廉政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要认真遵守本制度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品、礼金、信用卡或有价证劵。

三、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办理有关手续(证件)过程中,吃、拿、卡、要及报销个人开支。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提供信息、情报,伙同他人私下串通,直接或间接参与工程承包、建材招投标等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安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严格把关,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监督管理,降低标准送人情。

六、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推销、制订或强行摊派建筑材料设备,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

七、私自接受企业、个人提供的各种赞助。

八、私事公办,伪造票据,在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九、在购买物资、设备等工作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接受或变向接受回扣和好处费。

十、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第三条 廉政责任制度

一、贯彻落实公司领导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订改进措施。

二、对所属人员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和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向上级报告本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作为,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

二、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所属员工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所属员工违法违纪行为失查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的。

四、因领导失职,没有完成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各部负责人行为:

一、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贯彻落实公司廉政工作计划情况

二、落实廉政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所属工作人员廉洁情况。

第六条 自律行为:

一、禁止向甲方或工程承建方索要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纪念品等财物。

二、禁止接受甲方或工程承建方邀请的非工作性质的吃、住、行。

三、禁止参加与甲方或工程承建方的各种娱乐活动,或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

四、禁止在甲方或工程承建方报销差旅费、餐费、办公用品,领取各种补助和津贴。

五、因审计工作实施需要到工地现场审核时,必须有公司项目组成员二人以上与委托方代表、甲方代表一同参与审核,禁止一人单独到工地现场审核查验,禁止私下与施工单位接触。

六、禁止向甲方或工程承建方以变更审计数据为交换条件向当事方索要收受财物。

七、禁止向甲方或工程承建方租借或无偿使用汽车、工程机具等。

第三章 违反规定处理

第七条 预防与违规惩罚

一、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党和国家的各种方针政策,接受反腐倡廉的正面引导和教育,提高抵御能力。

二、严格执行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和遵守各种纪律。

三、工程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惯例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当减发或者适当扣罚当月奖金或年终奖金。

四、对收受财物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退还或上交和引导退还或上交的免除处分。

五、对事后补交了合理费用的各种非正当享受和占用的吃、住、行等行为免除处分。

六、对收受财物在一定期限内不退还和上交,经查证属实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金额或物品折市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年终奖的分配,并进行教育学习。

(二) 金额或物品折市价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扣除6个月年终奖的分配,并进行教育学习。

(三) 金额或物品折市价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取消全年年终奖分配,并全公司公示教育。

(四) 金额或物品折市价在10000元以上,交国家纪律检查部门处理;如违反国家法律,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九:《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试行》

河南省华德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廉政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一: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培养员工高尚的职业操守,保证员工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加强监督和员工自律,处理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及员工因贪污收受商业贿赂渎职而损害履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结合公司基本建设时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员工是指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四条 公司倡导员工合法取得劳动报酬;鼓励员工廉洁自律,并对廉洁优秀员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禁止贪污、收受商业贿赂以及其他玷污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禁止用损害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在物质和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的行为;禁止因廉洁不适而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禁止员工擅自在外兼职,禁止同业经营。

第五条 公司行政纪审部为本制度和员工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各部门和所有员工有协助义务。

第六条 公司执行机构常年接受部门和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互相监督,互相约束;提倡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禁止诬告陷害;禁止打击报复。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贪污和挪用资金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个人私吞、合谋私分、虚构事实窃取公司财物、名义上是赠送而实际上是侵吞公司财物等所有用非正常、违反制度和违反法律的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挪用资金是指员工或部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弄虚作假,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

第十条 贪污或挪用资金不论多少均应依本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贪污的,除全额追缴所贪污财物外;同时以贪污数额为基数,自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追缴财物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追缴利息;并处相当于所贪污数额等值的罚款。

员工合伙或部门集体贪污的,对员工个人依前款规定处罚;其中对部门集体贪污的部门负责人依前款处罚时,处罚的贪污基数为总体贪污的数额。

员工或部门有贪污行为,其直接上级处扣发一个月薪资。

第十二条 员工有贪污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罚外,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个人挪用资金的,自发现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归还;同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承担利息;并处相当于挪用金额50%以下的罚款。如果在限期内未归还,但自发现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则依本款规定加重50%进行处罚。

部门挪用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依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员工或部门有挪用资金行为,其直接上级处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薪资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处罚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挪用资金的行为,经限期催缴而超过60日未归还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条加重50%进行处罚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节 收受商业贿赂

第十五条 收受商业贿赂是指在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外业务交往过程中,员工收受对方给予的或向对方索取财物,损害公司利益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

索取商业贿赂是指业务活动人员或与某项业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员工,主动以损害公司利益给对方谋取利益为条件,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包括某一具体业务即得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而未得利益的损失。

员工收受或索取商业贿赂不论是在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发生均属本条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十六条 员工有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本制度有具体规定的,依相应规定处理;无具体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将依实际受损情况或应得利益的情况加倍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缴损失,同时对损害公司既得利益的行为人按其致损额度自其发生该行为之日起至实际归缴之日止据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向其追缴利息,并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收受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在物资采购、工程及其他业务发包的招投标等活动中通过泄露标底,或透露或压低其他竞争者的投标条件,或故意拔高欲使其中标的投标者的条件,或固定投标者而排斥竞争等手段致使公司就某项物资采购或工程发包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达到条件最优的目的不能实现,活动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据此事前,事中或事后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依前款情形,根据一般市场情况,公司利益未受损害,但业务经办人员及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使某一投标者中标而获取财物的,公司对有关人员依其所获得的财物双倍追缴,同时给予严重警告或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员工有本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