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受贿


第一篇 儿女受贿
《共同受贿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共同受贿和单独受贿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在分析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对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的难点进行研究,并阐释了相应的对策。最后,作者陈述了预防共同受贿犯罪的有效建议。

关键词:共同受贿,对策,犯罪预防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共同受贿现象逐渐为业内人士所关注。由于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慑于法律的威严,有些欲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敢直接接受他人财物,转而曲径通幽,由配偶、亲戚或朋友代为收受,自己则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方式能给受贿人带来许多方便,不少腐败分子便以这种积极的方式隐蔽地进行着“权力寻租”的交易。而对法律界来说,这种新的受贿方式的出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给思考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犯罪主体如何界定;认定共同主观故意的证据如何提取;此类案件如何预防等等。本文现就共同受贿案件的特点、实践中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及共同受贿案件的预防工作做一初步探讨。

一、与单独受贿案件相比,近年来出现的共同受贿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共同受贿罪的主体则不一定全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受贿人当中,必须有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其他的共同受贿人则可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亲属或是朋友。在理论上,共同受贿人可以是两人以上,同时涉及配偶、亲属和朋友。但是在实践中,共同受贿人出于保密性的考虑,多控制为两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这也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

(二)犯罪主体的反侦查意识很强,预审时顽抗心理很重。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几十年业务经验的人才,在本行业内一般属于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所以为了避免身败名裂,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贿之前就和共同受贿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财物才安全,万一东窗事发应如何应付纪委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如何利用行规来规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等等,反侦查意识极为强烈。这也使得共同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够装得十分坦然,矢口否认共同受贿的事实。

(三)犯罪手段日趋多样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反贪污贿赂的力度不断加大,很多受贿手段已经被侦查人员所掌握,不少蠢蠢欲动的“边缘人”勤于“学习”,不断观看揣摩各种反腐倡廉的影片,研究各种纪实案例,苦心钻研“安全”的受贿手段。一旦想出自认为万无一失的手段会付诸实践,在合法外衣的包装下完成肮脏的交易。单是“家庭共同受贿”这一种方法,就可按受贿时间分为事前受贿、事后受贿和分期受贿等;按财物品种可分为现金受贿、实物受贿、有价证券受贿、“雅贿”(指收受古玩字画)等等,受贿手段层出不穷,这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与方法是一种很强的考验。

(四)共同受贿案件的日趋隐蔽性和受贿行为的“漂白”性。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行贿方必须将行贿行为隐蔽化,让被行贿人放心收下贿赂,才能达到利用受贿人手中权力获取利益的目的;受贿人出于对自身地位和发展的考虑,必然要求行贿人的行为要“神不知鬼不觉”,并且要尽可能地进行合法化包装,将行受贿行为“漂白”成正当经济往来或者其他合法行为,共同受贿的出现就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产生的。由于不是直接送给国家工作

人员财物,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为他谋取利益也就不是为了“好处”;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收受财物也不是为了给他人谋利益,只是和送钱物的人私人关系好罢了。经过这样一番倒手,本来十分清晰的行受贿关系被隐藏、被“漂白”了。

(五)犯罪数额的递增性。由于现阶段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只占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再加上有“贤内助”、“好儿女”等从旁协助,犯罪分子们更加有恃无恐的索贿受贿,胃口越来越大。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中,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都在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上的共同受贿案件在基层反贪局也屡见不鲜。

二、在实践中,认定共同受贿犯罪往往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共同受贿案件的共同受贿人“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不好认定。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共同受贿人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日常生活中,一方不在家,配偶代为接待来访客人属于十分正常的现象,也很可能收下客人留下的一些礼品,事后忘了跟丈夫(或妻子)打招呼。共同受贿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来进行分工: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另一方收受他人财物,事后双方均称二者之间没有预谋,互不知情。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其共同生活的紧密性和相对封闭性,办案人员很难收集到证明二人共同故意的直接证据,从而使法庭认定这类共同受贿罪困难重重。

(二)对“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收受财物”不好认定。在共同受贿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受贿方收受他人财物,但还没有来得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就已事发的情况,或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隐蔽化,漂白化,叫侦查人员无法查证。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受贿人均会一口否认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如何认定共同受贿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成为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

(三)共同受贿案件嫌疑人的口供、知情人的证言极难取得。现阶段的举报人多在向检察院举报之前就已经向受贿人的单位、上级组织多次反映有关事实,甚至以举报来威胁被举报人。经过单位纪委、上级组织的反复调查或是私下的一些小道消息,受贿人早已得到风声,行受贿双方串供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共同受贿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就能完成串供),国家工作人员还会对知情人采取或收买或恐吓的“封口”措施,造成侦查人员对共同受贿的线索进行初查时困难重重,很多案件因为得不到知情人的配合而被迫结案,不禁令人叹惋。

(四)共同受贿案件的相关证据不好获得。由于受贿案件多为一对一的隐蔽行为,行受贿双方均知道此种行为触犯法律,故在进行交易时双方就尽可能不留下任何证据,并对行受贿痕迹精心掩盖。因此这类案件的直接证据很少,侦查人员获得账本、银行日记账等有可能是经过行受贿双方精心处理过的,很难直接反映出赃款走向,有时甚至会误导侦查方向。这也是共同受贿案件成案率低的原因。

(五)不仅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受贿案件都有这样一个突出的问题:侦查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的时候,往往能够搜出大量来历不明财物,但是仅有很少的犯罪嫌疑人会被认定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犯罪嫌疑人会编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说明这些钱物是合法的,让侦查人员去查证.这些理由多半是外国亲友馈赠、倒卖邮票所得等等,均无法查证。其中也包括“是配偶财产”或“是配偶亲属馈赠”这类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来历不明财产有说明的义务,而对其配偶则没有这方面的

任何要求。所以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只要承认是自己的财产并编造一个听起来不怎么荒谬的理由,侦查人员的查证工作就无法继续下去。这无疑是惩治共同受贿犯罪的一处法律漏洞。

三、加强打击共同受贿案件的对策

(一)共同受贿故意的法律界定标准。认定一起单独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应具备双重故意:既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故意,又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的故意。而共同受贿案件在主观方面的认定要复杂得多:除了证明各个主体单独具备双重故意之外,必须证明共同受贿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即同一犯罪故意,也就是对主体之间“明知”的认定。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明知的含义是“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明知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两种程度的限制,其中,较高程度盖然性是明知认定的最低限度标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根据较高程度盖然性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家属代收贿赂,而其因此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无论其是否知道受贿具体情况,还是受贿的基本内容,无论其是幕后指挥、在场目睹,还是家属相告,均可认定为明知,即基于一个共同的受贿犯罪故意。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认定受贿的一个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但没有或没来得及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侦查人员往往将其视为对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是默示自己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笔者认为,认定受贿犯罪,不应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必要成立要件。因为现阶段一些行贿人进行感情投资,对国家工作人员或是直接对其配偶、成年子女拱手送上各类贵重礼品甚至现金,但短期内不要求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还有一些受贿人只收钱不办事,行贿方也无可奈何。按照现在“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条件,这类案件都不能被定为受贿案件。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的危害性并不亚于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案件,但由于立法上的缺憾却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三)从共同受贿人的身边人、身边事入手,在时机成熟前避免与共同受贿人正面接触。无论是共同受贿人方面的证据,还是有关证人的证据,在对共同受贿犯罪进行侦查时,不到万不得已,不宜过早与犯罪嫌疑人正面对话,要善于从其身边人、身边事上寻找突破口。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策略减轻或消除证人的抵触心理,使其配合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比如,对与犯罪嫌疑人建立“攻守同盟”的证人,侦查人员可以采取“离间计”分化他们,使证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建立“同盟”的目的是为了推卸责任,拉个“垫背的”等等,动摇“同盟”基础,从证人思想的薄弱点入手瓦解“同盟”;对有心理负担的证人可以“欲擒故纵”,先与其闲聊使其放松,循序渐进的卸下证人的心理包袱而后再进入正题;对调查事项需要保密不愿让证人知晓时可以“声东击西”,对某一不太重要的事实较为详细的询问、使证人误以为取证关键是这里,而对真正取证要点用几个清晰简练的问题涵盖,在不泄漏侦查目的的情况下取得相关证言;„„在调查取证中还有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侦查人员应注意平日积累经验,取证时根据当时情况随机应对。需要直接接触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也应精心制订侦查计划,要特别注意作好保密工作;其次,充分运用好强制措施,尤其是对共同受贿人的第一次拘传尤为重要。在共同受贿案件的预审阶段,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同时传唤,交叉讯问的方式,通过打时间差,攻破被传唤人的心里防线,促其交代。适当时可以采取一些讯问技巧使得其中一个被讯问者相信“攻守同盟”已经破灭,从而放弃固守到底的想法。一旦共同受贿方有人供述犯罪事实,要抓紧时间寻找证据固定证言,并运用好各种强制措施,如搜查、冻结、查

封、扣押等等,全力保全证据,做到“以证定供”,把案件办得扎扎实实。

(四)针对共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精心掩盖其行为,甚至不惜销毁相关证据的情况,侦查人员应注意从案件外围入手,从平常中找出不寻常之处。查询银行帐、查找手机记录等技术侦查手段的充分应用,往往能够找到行受贿双方留下的蛛丝马迹,从而找到案件突破口。除了运用多种常规侦查手段之外,侦查人员还要积极开拓侦查思路,不能一味消极取证。比如说服行贿方配合我们,制造行受贿双方通话的机会并予以录音,让受贿方自己说出与家属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并且承认受贿的事实。实践证明,有了这个王牌证据在手,就不怕共同受贿案件共同受贿人的共同故意不好认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难以取得或反复翻供了。

(五)针对共同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搜查中发现的来历不明的财物信口雌黄的问题。首先应在立法上加强犯罪嫌疑人在说明财产来源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明”的是否圆满。国外各国制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说明来源标准比我国要高出很多,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不以犯罪嫌疑人对财产来源仅做出说明或解释为限,而是要求做出满意解释.

另外,侦查人员应当注重在搜查现场做好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并以笔录的形式固定。检察机关的搜查是秘密行动,犯罪嫌疑人家属一般情况下会感觉非常突然,心理上、思想上都会出现短暂的混乱期,也就是俗话说的“慌了神儿”。侦查人员应抓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这一心理弱点,在开始搜查前就对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让其主动把藏匿家中的赃款交出来。然后侦查人员再对搜查场所进行有的放矢的检查,寻找相关证据。在搜查结束前,侦查人员应就搜出的赃款赃物来源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询问,并以笔录形式进行固定。这时的嫌疑人家属思想波动较大,短时间内来不及把谎话编造圆满,很可能会和今后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风马牛不相及”。这份现场笔录将为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十分有利的证据。

四、预防共同受贿案件的一些建议。

(一)立法上。要想加强对共同受贿案件的打击力度,必须有理论上、立法上的保证。我国现阶段对共同受贿案件的立法还存一些不完善之处,不好查处,应当吸取国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扩大举证范围,颠倒举证责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的活动范围与内容。同时应当建立和加强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应把对申报人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做出规定。这种做法国外立法也有先例。如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规定:申报配偶(包括有实际婚姻关系的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

(二)从犯罪结果分析犯罪原因,分析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寻找切断因果锁链、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的方法。在共同受贿案件当中,权力运作的不透明性是连接犯罪原因与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就是要督促国有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权力运作自上而下地向规范的、高透明度的工作模式转化,尽快与国际接轨,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新局面。

(三)将犯罪预防的对象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进一步加强犯罪预防的日常宣传,要把预防工作渗透到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与纪委的横向联系,联手净化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氛围,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四)加强经济建设,稳步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严把用人关。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廉洁薪俸奖励制度以及国家公职人员消费健康制度,对畸形消费、不健康消费的国家公职人员应果断清除出队伍,真正做到将预防关口前移。事实证明,腐败分子得来的钱财大部分消费都不健康,有的来不及消费的也都是受不健康消费思想的诱使。国家有关部门应评定不健康消费场所、不健康消费行为的等级,将进入一定等级不健康消费场所、进行一定等级不健康消费的人员有力地控制在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视野之内。儿女受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

第二篇 儿女受贿
《贪腐话题系列辩论稿》

贪腐系列话题辩论稿

1.贪腐愈演愈烈不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一辩稿

2.贪腐的根源在于制度缺失一辩稿

3.贪腐根源在于制度缺失四辩稿

4.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一辩稿

5.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一辩稿

6.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四辩稿

7.惩治腐败比预防腐败更重要

1.贪腐愈演愈烈不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是反方一辩,很高兴在这和大家讨论贪腐愈演愈烈是否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首先,先让我们明确贪腐的定义,即贪污腐败,是权力变质或异化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实质是公共权力蜕变为私有权力。

而我方的观点是贪腐愈演愈烈不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贪腐愈演愈烈不是一个必然性的结果,是可控可克服的。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贪腐愈演愈烈是由多种因素中和的结果,而市场经济环境只是其一甚至只是外在因素。“从历史上看,不管在哪一个国家,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权力不受约束,形成了某种寻租的环境”,吴敬琏先生曾说,“只要权力能够‘驾驭’市场和干预市场,存在广大的寻租环境,就一定会有腐败猖獗的后果。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贪腐是存在的,但是贪腐愈演愈烈的根本推动力不在于此,如此怎能说贪腐愈演愈烈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呢?

第二,即使市场经济环境作为一种外在因素在贪腐愈演愈烈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只是市场经济环境的负面因素造成的,市场经

济的负面影响不等于市场经济环境。而且市场经济环境有相对成熟和不成熟之分,我们不能以其的相对不成熟而误认为贪腐愈演愈烈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不难想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不够成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过度和失当,出现了许多经济体制上的漏洞,造成大量经济租金的存在,市场受到扭曲,以致贪腐滋生蔓延。但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后的这样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贪腐愈演愈烈还会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吗?

第三,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对贪腐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贪腐愈演愈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是必然现象,是可克服的。史学界早有定论:西欧国家在19世纪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前用国家控制经济的手段追求国家财富积累的重商主义时代,是一个腐败行为猖獗的时代,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干预过多,造成了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市场机制发育不良,出现了大量非公正竞争行为。相反,在“二战”结束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市场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越是市场化进行得迅速和顺利的国家,腐败现象就越是受到抑制。如此说来,贪腐愈演愈烈就更不可能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

综上所述,倘若贪腐愈演愈烈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的话,就我国而言,为什么不悬崖勒马却仍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行进的呢?事实证明,贪腐愈演愈烈不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谢谢!

2.贪腐的根源在于制度缺失一辩稿

反方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儿女受贿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

但是,我要明确指出对方的漏洞。对方很明显就歪曲了贪欲的属性,而一味强调人性本恶的倾向。对于人性本善还是恶,国内外学者一直没有统一一个看法。而这个问题也不在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而贪欲,作为一种自然天性,很明显,是中性的。

我们都同意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社会现象或个体行为

而制度,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指的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运作模式或行为准则,包括法律,规章,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体系,等等。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证,腐败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失。

第一,腐败这种现象是制度缺失的产物。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腐败是在社会契约的缔结,也就是制度的出现,公共权力的诞生之后才出现的。对方请注意,是公共权利。而腐败这种现象,正正是制度的缺失赋予了人们不受约束的公权力所造成的啊。诸如胡长清,文强等腐败官员,无一不是因为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可以滥用手中不受约束的公权力来贪污腐败啊!

第二,我方承认,人天性具有贪欲。但只有在缺失的制度和不受约束的权利面前扭曲的、恶化的贪欲才会导致腐败。

一方面,我方再次重申,人天性上的贪欲是个中性词,它并不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如苹果CEO乔布斯对苹果手机精益求精,为的就是扩大苹果手机市场份额以盈利,正是他的这种贪欲追求让我们可以享受当前科技发展成果,可以促进社会进步。请问,这种贪欲是腐败的根源吗?

另一方面,从哲学层面讲,物质决定意识。现实中,正是由于制度缺失对不良风气的纵容,教育制度的缺失等等的客观存在,使得天性的贪欲异化,膨胀,恶化,权力拥有者利用自身权力才得以钻这个空子,才最终导致了腐败。表叔、房叔、房婶,这些不都是活生生的例子吗?

第三篇 儿女受贿
《时事新闻评论:领导干部如何待亲情“道是无情却有情”》

时事新闻评论:领导干部如何待亲情?“道是无情却有情” 福建人事考试网:根据往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推测: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预计在2014年10月份中旬发布,报名时间为10月中旬到下旬期间,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1月下旬,笔试时间为11月底,面试时间与资格复审时间待定。各位考生可以时刻关注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大全,我们将会第一时间更新相关信息。 人为万物之灵,谁没有亲情?敬父母、爱妻子、疼儿女,皆为人之常情、世之常理。正如鲁迅诗言:“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亲情是人生的一种情感依托,也是生活的一道美丽风景。有了这种依托,才有更加温馨的幸福美感。然而,不同的亲情观和行为,却会孕育出迥异的家庭命运和人生结局。

古人云“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又常言说“家世富贵,富不过三代”。其所意蕴的一个重要道理,就是错爱子孙的扭曲亲情,最终将导致家道中落。父不教,子受害,历史上多少王孙贵族,一时功名显赫、福荫子孙,然而真到了儿孙辈,或游手好闲,或以身试法,或吃喝嫖赌,以致家业丧尽、穷困潦倒。这警醒了很多智者,但直到今天依然有很多人不能顿悟。

现实中,奉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将权力亲情化、私利化的人并不鲜见。有的对晚辈的“五子登科”无微不至:精心找位子,设法赚票子,争取好房子,购置好车子,谋福一辈子。有的对儿女的非分要求言听计从:要摆阔给金钱,要出国给方便,要发财给门路。有的甚至为家人违法谋私而不惜身家性命: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等落马高官,皆把亲情置于法外,或为家人违法敛财开绿灯,或为儿女受贿作庇护,终于自食恶果而锒铛入狱。此类“一人当官,全家发财;一人出事,两代坐牢”的案件虽属个别,但影响甚广且愈加恶劣。

“当官要公廉,亲情第一难”。难在何处?就在于“法不容情”、“权不偏私”,而领导干部在用权时每每面临秉公与徇亲的选择。若公正执法,可能要大义灭亲;倘清正廉明,可能要割舍亲情;如报效国家,可能要牺牲小家;以天下为公,可能要舍去私利„„面对这般选择,考验着实无情。只有奉行公权姓公、不徇私情,“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才能有大义大德的胸怀气度。惟此,则是自己之幸,事业之益,人民之利;否则,可能毁了自身,害了亲人,坏了纲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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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何以对待亲情?毛泽东一直倡导这样的“三原则”: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从循循开导而打消妻兄杨开智要“安排厅长之类职位”的求情,到拒绝诸多领导同志对儿子毛岸英上朝鲜战场的劝阻,彰显了共产党人对待亲情大公无私的博大情怀。周恩来夫妇没有给亲属留下一砖一瓦、一钱一物,却留下了淡泊名利、自立自强的家训,让周家后人无愧于党和人民。这样的精神财富,子孙为之自豪,百姓为之敬仰。

“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世间多少仁义家事,看似无情却有真情;世间多少家庭悲剧,看似有情却又显无情。对于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尤当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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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儿女受贿
《山东一副县长受贿190万 仨子女用假身份吃7年空饷》

山东一副县长受贿190万 仨子女用假身份吃7年空饷

2017年03月22日

来源:深读 作者:洪雪 吴洁

原标题:定陶原副县长受贿190万 给仨子女办假身份吃7年空饷 山东定陶县政法委原书记、定陶县原副县长、定陶县原政协副主席、东明县原政协党组成员卢庆林,借帮企业承揽工程、开发土地受贿190万;不仅如此,他还利用职权通过他人给仨子女办假身份证、伪造人事档案,进而安排3人进了3家单位的“事业编”,3人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7年吃空饷共计28.7万元。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今日获悉,山东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卢庆林构成诈骗罪有误,认定其帮子女吃空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对此项判决作出改判。

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案情

被举报为两公司谋利

贪官落马交代帮子女吃空饷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现年63岁的卢庆林是山东省东明县人,大专文化,曾任职定陶县委政法委书记、定陶县副县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卢庆林落马缘于举报。

2013年7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东明县政协副主席卢庆林,在担任定陶县政府副县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定陶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县银鹿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鹿某巨额贿赂,为两人谋取利益。此后,卢庆林归案。 记者从卢庆林的判决书中看到,山东菏泽市定陶区检察院指控卢庆林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而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卢庆林的罪名是受贿罪和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卢庆林构成受贿罪。卢庆林在担任定陶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兼任定陶县北苑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定陶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秦某承建定陶县供电局培训中心及家属院的项目提供帮助,向秦某索要30万元;他还于2008年1月至4月,为定陶县银鹿纺织有限公司在土地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及将土地转让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帮助,并两次截留该公司160万元,合计受贿金额190万元。 法院认定卢庆林的第二个罪名是诈骗罪。法院查明,卢庆林在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期间,采取伪造子女人事档案的手段,于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以子女卢某、卢某甲、卢某乙的名义骗领国家工资款28.7万元。

2013年8月24日,卢庆林在被羁押期间,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伪造子女档案材料,为三人分别安排工作的事实经过。儿女受贿

一审判决

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

判9年罚60万 一审法院认为,卢庆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定陶县政协副主席联系定陶县供电局并参与该局评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秦某承建定陶县供电局培训中心及家属院的项目中,向秦某索要30万元。 卢庆林利用其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及定陶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定陶县副县长的影响力,对时任定陶县县委常委、定陶县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的李某施加影响,安排李某过问鹿某所在的银鹿公司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事宜。为此,卢庆林从中截留160万元,其行为应以受贿论处。以上款合计190万元。

检方指控卢庆林截留175万元中的15万元构成受贿不当,予以更正。 法院认定,卢庆林通过伪造子女档案,骗取东明县有关领导的同意,在子女不可能与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骗领工资款28.7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指控该行为构成贪污罪不当,予以更正。 卢庆林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对卢庆林所犯诈骗罪行可从轻处罚。卢庆林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涉案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卢庆林犯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当,不予采信。

据此,菏泽市定陶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卢庆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0万元。依法追缴卢庆林受贿犯罪所得款190万元、诈骗所得款28.7万元,共计218万余元,上缴国库。

二审改判

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儿女受贿

改判7年罚金75万

一审宣判后,卢庆林以其不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庆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万元;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请托人索要1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卢庆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卢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构成诈骗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卢庆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卢庆林的亲属代为退出大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卢庆林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卢庆林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菏泽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即卢庆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5万元;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卢庆林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卢庆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5万元。

揭秘

帮人办事收百万好处

事未成退70万扣下30万 法院查明,在得知定陶县供电局申请建设培训中心及家属楼后,卢庆林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定陶县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秦某。同时承诺能帮秦某联系到定陶县供电局的领导,帮秦某承揽这项工程。 卢庆林提出,事成后要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后在卢庆林的协调下,双方未经法定程序,定陶县供电局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购买秦某公司所有的北苑小区二期土地,由定陶县供电局自主开发建设,秦某还可以收取2.8%的管理费,卢庆林按利润总额的20%索要”中介费”110万元。

2004年4月,卢庆林收受秦某给的现金100万元。秦某又为卢庆林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此后,由于此事未办成,卢庆林先后分两次退给秦某现金70万元,下剩30万元据为己有。

秦某在证言中称,在2003年五六月,他的公司和定陶县政府签订了北苑小区二期用地协议后,卢庆林找他说,定陶县供电局想建培训中心和家属院,并且已向县政府打报告了,县政府也口头同意征地。 卢庆林和秦某说,他和供电局邓局长关系很好,“我把这个项目给你争取过来,建到你公司的北苑小区二期的土地上,这样建设工程就不用走公开招标手续了,你公司来建设,两全其美,对你们双方都有好处。” 秦某说,他公司当时正因为资金困难发愁,如果承建供电局的工程,正好可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困难,“于是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卢庆林说合作的事已经帮我谈好了。他先和我算了下项目的利润,他让我给他一百多万。我想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公司还赚一部分利润,就答应了。” 秦某说,谁知定陶供电局研究这个事时,不同意由他的公司承建,反而要求他把土地转让给供电局,供电局以6万元/亩的价格购买,然后自己组织招标建设。秦某提出以10万元/亩的价格转让,供电局没有同意。后来秦某提出只承建供电局的职工宿舍楼仍被拒绝。

此后,经卢庆林从中协调,土地价格涨到每亩9万元,供电局还同意给秦某2.8%的管理费。但卢庆林提出,他要20%的股份,并要提前支付给他现金。两人计算这个工程有约600万的利润,20%就是120万元。秦某说这是毛利,就给卢庆林100万元。卢庆林说折中一下,110万元就定了。

秦某说,他借钱分3次付给了卢庆林100万后,才于2004年5月和定陶县供电局签订了合作协议。但签订协议不久,国家对出让土地政策作了调整,所有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才能出让。如果按最低的基准地价拿地,他也必须以每亩13.8万元的价格拿到手,所以他就和供电局协商追加工程预算,但当时局长邓某已调离,供电局没法追加工程预算。于是合同就没有履行。

秦某想把给卢庆林的100万元要过来,凑够130万元退还供电局支付的定金。多次催要后,卢庆林一次退了现金30万元;一次给了他38万元,后来就没再给他,他打10万元的借条也没给他。 秦某说,卢庆林曾分管城建,他在城建领域非常有影响力,如果不是卢庆林,他也不知道供电局要盖办公楼和家属楼,是卢庆林帮忙才办的这件事,他想着事成后给卢庆林辛苦费,“没想到他要这么多”。

两头欺瞒吃回扣

事未成独吞160万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除了向请托办事的老板要钱外,卢庆林还两头吃。 鹿某是银鹿公司的老板,鹿某在证言中称,2007年12月,卢庆林以北京易利丰行投资公司的名义和银鹿公司签订了购买其旧厂区搞房地产开发的协议。协议约定,他负责给北京易利丰行办理土地过户等一切手续,因为当时这块土地还有24亩没有办理土地证。 为了这个事,鹿某多次找县领导协调,但一直没有办下来。卢庆林说他负责找县领导协调。鹿某说,卢庆林是老县长,又是他的老领导,又分管过城建,在定陶县城市建设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个事他能办成。当时卢庆林跟鹿某说,“事成之后,不能让我白操心,得给我点好处。”

鹿某说到时候肯定不会让他白操心,肯定会给他好处费。后来他分两次给了卢庆林160万元。 证人秦某称,因为卢庆林在定陶分管城建工作,他就想利用卢庆林的人脉帮他找块地开发。他的公司于2007年九十月在菏泽南华大酒店租房作为办公地点,卢庆林常住那里。

2007年10月,卢庆林对秦某说银鹿公司那块地很好,该公司董事长鹿某也想开发。秦某感觉这块地适合开发,就委托卢庆林具体去谈。秦某公司和卢庆林订有协议,卢庆林负责项目土地征用、合同订立及前期运作,促使项目如期顺利进行,公司给卢庆林20%的干股。

秦某说,他的公司分3次转给银鹿公司460万元,但之后没有任何收益,不但损失巨大,而且公司因历经仲裁、民事诉讼影响了发展,到现在还有210万元没有归还。

秦某说,后来他听鹿某说才知道卢庆林在他的公司转给银鹿公司的钱中,扣下了160万元。

秦某告诉鹿某,项目是他投资的,根本不是易利丰行投资的,并将鹿某收款后写的460万元的收条让鹿某看,这时鹿某才知道事情的真相。鹿某告诉秦某,他只拿到285万元,剩下175万元钱收条写了,但钱没有收到。

据卢庆林供述,他之前跟鹿某谈好,事成后鹿某按20%给他回扣200万元。他和鹿某商量好,这200万元钱直接从秦某付给鹿某的款中扣除。后来秦某通过他分三次转给鹿某460万元,我从中把钱扣下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这个事没弄成,秦某就找鹿某要钱,鹿某说他只收到285万。秦某就找他问这个事,“我没承认我从中得了175万元。当时我告诉秦某,这460万元我全转给了鹿某。”

给仨子女办假身份、假档案

未工作7年吃空饷28.7万

据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法院查明,2003年,卢庆林在担任东明县政协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3个子女的人事档案、通过他人办理子女的假身份证,通过东明县县委领导、

东明县卫生局局长等,分别将三个子女调入东明县农业局等几个部门工作,并在其子女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份至2013年8月份,卢庆林以子女的名义骗领国家工资款28.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