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风险应对


篇一:《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的涉税风险,你了解多少?

一、增值税犯罪案例简析

2014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青岛某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郑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下,郑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江苏等8省市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亿余元。该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员借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取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别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从而获利的问题。

根据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虽然取消了死刑的处罚,但其它处罚力度依然不减,如,“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大鹏也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因供应商所在地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我司作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配合进行协查的案例,虽然最后查实我司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给我司造成了损失。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表现

涉税风险是指因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简单地说,一是该缴的税没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导致的后果是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和纳税信用受损等风险;二是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企业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未能用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导致的后果是给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受损。不论哪种情况,涉税风险的最终结果都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大鹏认为,增值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界定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应税事项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别小看这个身份的界定,因为根据身份确定计税方法,而计税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纳税人的业务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却选择了小规模纳人的身份,则其税负很有可能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高,反之亦然。当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2、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来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企业需从这三个方面准确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则少缴税,会造成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反之少抵扣了,则多缴税,会增加企业税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3、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情况,有三个风险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对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混合销售、兼营和新老项目交替等;三是计税核算依据,含税价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参与计算。企业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反之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人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4、取得虚开的专票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虽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票不会被判违法,但因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样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防范涉税风险的建议

1、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身份

纳税人身份的界定和计税方法的选用,是防范涉税风险的源头,一般来说,这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因为一旦确定纳税人身份和计税方法,就很难再改变,规定明确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对于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或者原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是否要确定为一般纳税人需慎重考虑。大鹏建议企业可以把已经发生的业务按一般纳税人(或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税负模拟测试,将其税负与按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负进行对比,税负低的作为优先选择,当然,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其一些特殊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准确区分可抵扣进项税

并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是所有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企业一定要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应税项目进行分析和判断,准确区分可抵扣进项税。一是要分清哪些项目可抵扣哪些项目不可抵扣,如,同为住宿费,差旅发生的可以抵扣,用于招待或个人消费的则不可抵扣;二是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这是可抵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查验扣税凭证的真伪;三是要注意可抵扣的期限,自开具之日起180天(注意不是6个月)内,大鹏就曾遇到过采购员将取得的采购发票滞留自己手里,因疏忽过期而导致无法抵扣的案例,所以咱们会计人员要提醒业务员及时上交取得的发票,以免过期无法抵扣进项税。

3、正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正确计算销项税是规避风险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一是要注意区分销售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果是含税价,需要将其折算为不含税价参与计算,否则,税上计税,人为造成多计销项税额;二是要注意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节点,一般来说,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完全一致,大部分情况下,税法规定,开具发票或收到款项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缴税。三是要严格区分特殊应税行为,特别是对于性质不同或税率不同的应税事项,需分开分别核算,否则,按照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计税,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合法合规取得专用发票

再次强调,倒买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涉及犯罪,企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参与非法购买或虚开专票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取得专票环节的管理。一是对供货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要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和货物的所有权等方面进行,一旦发现提供的货物有异常,需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可以中断交易;二是对公付款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这是规避虚开专票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果发现付款的银行账户与发票注明信息不符,则需审查是否有作弊的可能;三是对于取得的存在疑点的发票,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自行审查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等方式,核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真实性后再进行处理。

总之,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经济事项的主要税种,一方面,负责税务管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最新下发的政策、文件,深入学习,发现企业的涉税风险点,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对;另一方面,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层需对企业增值税的管理引起重视,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有效规避涉税风险可能为企业带来的损失。

篇二:《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之增值税等》{增值税风险应对}.

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之增值税等

二、增值税{增值税风险应对}.

(一)销项类

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上海注册公司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二)进项类

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

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

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上海注册公司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三)其他

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三、消费税

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

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

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

上海注册公司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

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营业税

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60.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风险应对}.

上海注册公司

【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增值税风险应对}.

六、印花税

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七、个人所得税

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篇三:《浅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风险防范》

浅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风险防范 (2013-06-30 2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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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原文地址:浅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风险防范作者:中国淘税网

201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首次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上海试点以来,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各项改革措施运行状况良好,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全市一季度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有力的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

上海试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加速了其它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进程。2012年5月25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市即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因此,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尤其是北京市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本次试点工作,从容应对从征收营业税到征收增值税的转变,并高度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相关风险。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要求开具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增值税风险应对}.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应当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不得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虚开发票行为是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针对纳税人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纳税人转借、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亦规定了类似沉重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虚开发票行为较小,暂不涉及刑事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禁

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违法此项规定,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行为,严格遵照规定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不得虚开、私自印制、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承担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并处罚款等法律后果,这将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二、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规定了与第二百零五条同样严厉的刑罚,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亦可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罚也相当严厉,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对于上述刑罚而言较轻,但由于刑罚本身带有强烈的否定性质的社会评价功能,纳税人亦应高度重视相关规定,万不可以身试法。

总结上述刑法条文可知,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都相对较重,对于虚开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甚至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现实中的法院判决亦可得出上述结论。

关于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32号《河南省安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事实部分认定吕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税款合计849998.59元,判决部分认定被告人吕国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关于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2011)普刑初字第806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3257.89元,判决部分认定项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关于王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根据(2011)济中刑初字第7号《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王仙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9份,金额65635546.56元,税额11158042.72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51份,金额68944515.92元,税额11720567.72元。同时认定黄某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金额55058096.5元,税额9359876.29元;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金额57745071.5,税额9816662.11元。判决部分认定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黄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

近期,税务机关将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今年前4个月,全国检查企业户数、查处违法企业户数和查处非法发票份数比去年同期月均超过200%,查获涉案发票数比去年同期整体增长22.5%。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以及即将通过本次改革成为的增值税纳税人,务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有清醒的认识,以法律为准绳衡量自身的行为,拒绝非法利益,确保自身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篇四:《税务风险预警与防范研究—以增值税为例》

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税务风险预警与防范研究—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风险应对}.

系部名称: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2013年5月24日

摘 要

增值税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面临着一定的税务风险。加之目前受国内宏观政策调控影响,存在的税务风险隐患已成为许多企业生存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如何全面、系统地减少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及如何增强税务风险预警,在企业竞争中变的尤为必要,对实现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营改增的大背景下,本文通过税务风险预警的概述开始,运用增值税税务风险预警指标进行分析,揭示了企业在增值税预警方面面临的问题,针对其存在的税务风险提出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为经营者解决公司税务风险隐患和加强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字:税务风险,风险预警,增值税,防范措施

Risk early warning and Prevention Research on value-added tax

for example tax

Abstract

Value added tax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modern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The tax base is broad, with a collection of universality and continuity characteristics, it is these characteristics decided its inevitable will face the risk of tax. The impact of domestic macro-control policies and the current taxation, existing risks has bee the realistic problem urgently to be solved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many enterprises. Therefore, the enterprise should be how to prehensively, systematically reduce tax risk facing and how to enhance the tax risk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in the petition among the enterprises bee more and more necessar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terprises.

The camp to increase under the background, this paper begins by outlining the tax risk early warning, the value-added tax risk index analysis, reveals the enterprises face in value-added tax early warning of the problem, according to the tax risk are put forward to reduce the corporate tax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for the operators to resolve corporate tax risks and strengthen the corporate tax risk management to provide help.

Keywords:Tax Risk Risk Warning Value Added Tax Countermeasure

目 录

1 引言 .............................................................................................................................. 1

1.1 选题的背景 ........................................................................................................ 1

1.2 选题的意义 ........................................................................................................ 1

2 税务风险预警概述 ...................................................................................................... 2

2.1 税务风险预警的概念 ........................................................................................ 2

2.1.1 税务风险的内涵 ...................................................................................... 2

2.1.2 税务风险与预警的关系 .......................................................................... 2

2.2 税务风险预警的必要性 .................................................................................... 2

3 构建增值税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必要性 .................................................................. 4

3.1 构建增值税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必要性 ........................................................ 4

3.1.1 增值税制转型改革的需要 ...................................................................... 4

3.1.2 增值税征管模式变革的需要 .................................................................. 4

3.2 构建增值税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的作用 ............................................................ 5

4 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