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法的事例


篇一:《关于大学生身边违法的实例》

关于大学生身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实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国家法律。而在我们大学生身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事也越来越多。

在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分析

(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

(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就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我认为:

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二)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

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但我认为:

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三)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篇二:《黑客犯罪事例》

12月3日中午12时许,由西安飞往重庆的HU7268航班就要起飞,旅客们排队准备登机,这时,安检人员检查时发现,一名年轻男子出示的身份证系假证,且该男子神情慌张,安检人员简单询问后将其移交到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

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教导员程振涛说,这名男子随身携带的电脑包里,除了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外,还塞着厚厚一沓百元大钞和三张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民警经过照片比对和技术手段,确定有两张身份证是真的,其中一张是在老家四川省仁寿县办理的,另一张则是他在重庆上大学时办的,证件上姓名一栏清楚地写着:张韫。这名男子随身携带的现金共计9万余元。民警询问现金来源时,他称自己在网上开了一家商店,专门经营印刷机,从西安提完货款后准备回四川,然而,他却无法说出印刷机型号、规格及有关情况。 监控300多台电脑伺机作案

经审讯,张韫承认,这些现金都是他从温州一家公司的网上银行盗取的。今年5月,他从网上看到一个有关网络黑客窃取别人网上银行账户的事例,感到挺好奇,后来就在网上找到了一个黑客联盟,得知网上的“黑客培训基地”后,专门向黑客学习。前段时间,张韫花100元买来一张“灰鸽子”病毒软件,并联系到另一名黑客,将自己之前通过网上银行“黑”来的200元作为酬金,让这名黑客帮他“挂机”。

据张韫称,这名黑客将他的软件挂在国内一家网站,只要用户登录,病毒就会侵入电脑,远程监控用户电脑,对用户的键盘使用和网上银行交易情况进行记录,获取用户网上银行的账号、密码、认证书等资料,控制和操纵用户电脑账户。当时他共监控过300多台电脑。 5个虚拟货币买来两个身份证资料

11月中下旬,张韫通过网络,监控到温州一公司网上银行账户上有5万元现金,考虑到数额较少,没有下手。12月1日,他突然发现这家公司账户里又多出6万元,便花了5个虚拟货币从网上买了两个身份证资料,获取姓名、地址等信息后,给在西安上大学的表弟发信息,称要来西安炒股,让帮他办两张假身份证并在银行开户。表弟听说表哥要炒股也没多问。

还打算向一个200万的账户下手

张韫担心在当地取款被发现,12月1日,他乘火车从重庆出发,次日到达西安。2日下午2时许,他从表弟手里拿到假证件和银行卡后,来到北大街一网吧的包厢,将网线接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上,仅1分钟就成功登录到那家温州公司,将账目划到他新开账户。随后,他跑到距网吧最近的银行,从柜台取出4.5万元后,又“打的”来到该银行另一营业网点,通过柜台取出4.5万元。赶到下一网点时银行已下班,通过ATM机取出5000元。天色渐黑,由于通过ATM每日最多只能取5000元,他便找了一酒吧喝酒,3日凌晨零时后,他再次通过ATM机取了5000元,当天上午,他购得机票,赶往机场准备逃回重庆。据张韫称,他以前没坐过飞机,安检人员检查时,他心里发虚,怕暴露身份,故意出示了假身份证。张韫交待,他还从网上监控到3家账户上有较多资金,其中最多的一家有200万元。他本打算还向这些账户下手„„

昨日下午,张韫被警方刑拘。

黑客其人

16岁上大学迷恋网吧被劝退

昨日下午,民警将戴着手铐的张韫带到民警办公室时,这名网络黑客略显湿润的眼睛里,不经意间会流露出几分狡黠。今年24岁的张韫出生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和同龄人相比,他似乎略显几分成熟与干练。

“张韫从小就很聪明,4岁上小学,16岁考上重庆工商大学,学习一直很好。他大学选择的是市场营销专业。”民警说,调查时张韫称自己从小就特别喜欢上网,一有空就坐在电脑前。大三那年,19岁的张韫因迷恋泡网吧而时常旷课,后被学校劝退。{关于犯法的事例}.

离开学校后,张韫先后在重庆几家电脑公司打工,但每到一家公司都不会工作很久便离开。前不久,他还和几位朋友合作开了一家广告公司。

昨日,面对摆满桌面的百元大钞和假证、银行卡,懊悔写在张韫年轻的脸上。据民警介绍,张韫的父母都是教师,他从小受过相对良好的教育。高三那年,母亲因病去世,并留下不少债务。次年,他被重庆工商大学录取。民警说,张韫并没有过专业学习,他能够“黑”这么多钱,都是通过网络向黑客高手学来的。

“利用网络系统存在的漏洞,侵入别人电脑进行网络账户秘密窃取,这是一种涉嫌高智商犯罪。”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教导员程振涛说,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黑客全是用假证件在银行开的户,如果现场不将黑客截住,一旦黑客离开机场,此案将很难追查。

专家揭秘

黑客软件这样"黑"钱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昨日说,“灰鸽子”黑客程序功能非常强大、操作简单且容易上手,只要有一定电脑基础的人,都可短时间掌握这个黑客程序的用法。从技术上讲,这个黑客程序分为客户端和服务器端两部分,其中,服务器端安装在中了灰鸽子病毒的计算机上,客户端完全由黑客操纵。

在这种情况下,黑客通过客户端远程链接已中了灰鸽子病毒的计算机上的服务器端程序,然后利用服务器端强大的屏幕、键盘监控等功能,达到完全控制远程计算机的目的。用户在本地能看到的信息,使用“灰鸽子”远程监控也能看到。尤其是屏幕监控和视频、音频监控比较危险。如果用户在电脑上进行网上银行交易,则远程屏幕监控容易暴露用户的账号,再加上键盘监控,用户的密码也岌岌可危。视频和音频监控则容易暴露用户自身的“相貌”、“声音”等秘密。

这位专业人士认为,和一般程序相比,这个黑客程序运行的原理比较特殊,如果用户的计算机没有一定的防护措施,是很难觉察到的。甚至是计算机高手,也很难发现自己的计算机被别人远程监控。

记者发现,目前诸如“灰鸽子”同类功能的黑客软件在网上比比皆是,黑客获取这些软件并不难,对一般计算机用户而言,个人的网上信息正悄然面临威胁。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北海首例“黑客”犯罪案一审有果,因篡改税控加油机的程序,出卖芯片获利,被告人陈尚龙、毛文铭、李营3人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二年。据悉,此案在广西也是尚属首例。 现年33岁的陈尚龙是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毛文铭毕业于某重点大学的计算机专业。李营是北海市某机器有限公司员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初,陈尚龙、李营商谋改装具备偷油偷税功能的“三金”牌税控加油机。之后,陈尚龙窜邀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毛文铭。为此,陈尚龙向毛文铭提供了“三金” 牌税控加油机主板及作为参考的芯片。毛文铭利用反编译程序首先将原装“三金”牌税控加油机主板芯片的二进制程序反编译成可读的程序,利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税控加油机通信协议,添加上部分自编的程序,使“三金”牌税控加油机原理程序不能正常运行,而运行其自编的程序白经调试后使“三金”税控加油机具备了偷油偷税的功能,安装这种芯片的加油机加油时,刻度100升可能只加了90升,而在应缴税款上甚至根本没有反映。而且,由于毛文铭只是在原来芯片程序上添加新的程序,加油时通过人工控制运行不同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遇上税务、质监部门检查,仍能按原来的程序运行。

篡改程序成功后,被告人陈尚龙、毛文铭大量灌制芯片,由被告人陈尚龙将300多片已篡改好程序的芯片以事先商定的每片300元卖给被告人李营,李营则支付毛文铭人民币2万元。2002年4至9月,被告人李营伙同苏文亮、徐尚展等人以每片人民币1500--3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北海市华美飞西山等共40多家加油站业主推销芯片或改装邑更改程序具备偷税功能的“三金”牌税控加油,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3名被告人去年9月因佛山盈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而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尚龙、毛文铭、李营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随案移送的赃款123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篇三:《八小时以外违法例子》

领导干部“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透视。 最近采访的几个案件,引起了记者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法违纪现象的思考。 案例

案例一: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信用合作处处长连某,在“八小时以外”的酒桌上、舞池里结交了一帮做生意的“哥们”,他们很快打得火热。连某擅自挪用银行数千万元的资金给“哥们”搞房产、炒股票,自己从中受贿173万元。案发后,有12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某,平时在单位严于律己,工作认认真真。但他有个最大的爱好,就是“八小时以外”到酒店喝酒,到舞厅跳舞。有一次,这位“土地爷”被别人请去吃饭,在酒桌上结识了一位30多岁的女士,第三个晚上俩人就“热”上了。徐局长付出的代价是将100多万元国土资源费“借”给这位女士做生意。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有一位姑娘叫什么名字在哪个单位上班都不清楚,只是一面之交一夜风流,徐局长就轻飘飘地大笔一挥,指使财务人员按她指定的银行账户打了42万元,连个“白条子”都没有打,至今姑娘下落不明。为了女色,徐局长轻而易举地将几百万元国土资源费“借”出,结果是192万元公款打了水漂。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质是权力腐败。乌鲁木齐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近几年来查处的156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大都是通过“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逐步开始,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腐化堕落,骄奢淫逸。其根源是“权力寻租”、“权力资本”所释放出的“效应”。

一些人拥有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却利欲熏心,私欲膨胀,在“八小时以外”从事违法违纪行为,忘乎所以,成为金钱和美女的“俘虏”,不仅自己沦为阶下囚,他们的所作所为,还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特点

通过对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件的分析,“八小时以外”权力腐败有三个特点:

特点之一:隐蔽性。为官者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其权力交易的活动基本上都不在上班期间的八小时内进行。乌鲁木齐市规划局原局长达某,平时在单位表现非常廉洁,在机关干部面前一副正人君子。然而他在“八小时以外”却判若两人,在美味佳肴的酒桌上,在金银首饰、钞票美金面前,就失去自己的理智,丧失党性原则,利用自己手中掌握规划土地的特权,肆意进行权与钱的罪恶交易。“八小时以外”的权力失控,最终使他成了人民的罪人。

特点之二:互惠性。权与钱仿佛成了经济交往中的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双方之间是互惠的,有失必有得,有得必有失。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出疆证办公室的王某,是一个令人刮目相看的实权人物。然而她却利用手中拥有的权力作资本,谁给好处才给谁办理专控物资出疆证,多给多办,少给少办,不给不办。王某先后50多次收受单位和个人贿赂30多万元,最后她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特点之三:流动性。请吃饭交流感情,送钱财铺路搭桥。有些人为了领导干部吃得舒心,玩得开心,拿得放心,真是煞费苦心。纪检、监察部门经常晚上对城市豪华酒店“私访”,抓住吃喝典型公开曝光,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自己的嘴巴子却丢了来之不易的官帽子。于是求领导干部办事者把酒桌从都市移到城乡结合部不被人注意的隐蔽饭店,娱乐的场所转战到相距几十公里甚至上百公里之外的异地城市。夜幕下的权力腐败现象就这样秘密地蔓延着。

反思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权力腐败,其突出表现就在权力的滥用上,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于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已逐步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但权力监督制约还存在着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防范作用的发挥,值得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思考之一:监督与制约失衡。我国有关权力监督制约的立法中,有关监督的规定并不鲜见,但是监督主体通过什么程序来制约,及时有效地防止、纠正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则在法律上多有空白,特别是在监督无效、有错不改时,监督主体就显得无能为力。 思考之二:可操作性规定甚少。现行权力监督制约的许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有些规定又过宽过软,重教育轻处罚,重政治处罚轻经济处罚,对“八小时以外”违法乱纪的领导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导致一些人容易产生“痛苦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侥幸心理,从而“八小时以外”违法违纪的人越来越多,成蔓延趋势。

思考之三:权力运行失去控制。现行的监督形式多种多样,但真正能起到作用的监督形式并不多。监督上级怕穿小鞋,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群众反映说,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级党委领导干部也是“站得住顶不住,顶得住站不住”。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无缘无故被撤销职务,无缘无故被调离岗位。因此,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效力,许多人对违法乱纪的行为看见当没看见,知道当不知道。你吃我也吃,你玩我也玩,你拿我也拿,形成“八小时以外”违法违纪行为难以有效控制的“怪圈”。 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权力的监督,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强化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从源头进行治理,强化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对那些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决不能心慈手软。同时要开展家庭监督岗活动,充分发挥“枕边风”的特殊作用,筑起第二道防腐线,真正使领导干部的权力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之下健康地运行。

篇四:《犯罪的经典案例》

高某的行为与汪某自杀无因果关系

被告人高某,男,42岁,农民。

1989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汪某(男,so岁)发生口角,高从自家门里向外推汪,汪也揪住高的衣服,两人厮打起来、此刻高某之子(中学生,15岁)闻讯赶到,用木棍打了汪某头部一下,汪某头皮被打裂,伤口长三厘米。对此,汪某感到委屈、气愤,精神受到刺激。几日后发现精神异肖,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病。6月20日晚,汪服大量氯化镁中毒死亡。

简析:

此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高某因琐事与汪发生口角,是挑起事端者,并首先用手推汪某,引得其子用木棍将汪打伤。汪因被打精神受刺激,服毒自杀,造成严重的后果。可见,高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按伤害罪论处。另~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从自家门里向外推汪,但既不是殴打,也不是伤害,汪的自杀同高的推操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首先,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健康,是对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被告人只是用手从自家门里向外推了汪~下。此行为根本不具备故意伤害的特征,也不属于一般殴打的性质。因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我们分析杀人案件,恃别是自杀案件,除应注意主观要件外,还必须要很好地研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与违法犯罪有直接关系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必须是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起着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或者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