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货车禁行


第一篇 辉县货车禁行
《2016货车司机安全保证书》

货车司机安全保证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驾驶员):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责任,保证正常运行,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安全责任书。

一、 甲方的责任及权利

1、 甲方按规定办齐车辆正常行驶的各种证件,参加年度检验。依据车型和工作需要、出车里程支付相应的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

2、

3、

4、 甲方有义务配齐车辆运行时必要的安全设施。 甲方应保证车辆运行状况良好若出现故障应及时安排修理。 甲方应该加强对乙方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如乙方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甲方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负担任何经济补偿。

二、 乙方的责任及权利

1、 乙方必须持有符合驾驶车型的有效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乙方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

3、 乙方牢固树立服务思想,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行车路线并记录相关数据。按时发车,不脱岗、不溜班,保持通讯畅通。

4、 乙方应爱护车辆设备,认真做好发车前的检查工作,注重车辆日常保养,保证所驾驶的车辆车况良好,保持车容整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不得带故障行车,并对车辆本身和车内的所有设施安全负责。

5、 因乙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含闯红灯、不系安全带、占道行驶、违章停车、超速等所产生的罚单,由乙方自已承担,严禁酒后驾车、非公事私自驾车外出以及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私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6、 如因甲方安排乘车人员超过车辆核定的人员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款项与乙方无关。

7、 乙方应安全谨慎驾驶,不开超速车,如遇交通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及相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不要与对方争执吵闹。若第一时间不通知公司与对方吵闹打架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赔偿损失。

8、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任何人的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乘车人员的不文明及损害车辆的行为。

9、 乙方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物料短驳作业流程》进行作业,并对短驳途中的物料数量及防护负全责。

三、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货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全面治理货车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货车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深入学习、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交通法制观念。

二、按时参加企业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三、确保不发生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即:疲劳驾驶;酒后驾车;闯红灯;闯禁行;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伪造、变造、遮挡、不安装号牌;超载、超限、超速;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车;非法改装车辆或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机动车不按规定检测违法上路。

四、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况。

五、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企业:(公章) 驾驶员:(签名)

二0一四年一月

货运分公司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针对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的要求和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此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种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的安全生产负责,对全年安全生产具有效力。

二、驾驶员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做好所驾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积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四、按照规定参加:1、车辆二级维护;2、综合性能技术状况检测;3、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等达到合格。持有各种有效证件(凭证)方准运输货物。

五、对车载终端设备,应保证其有效性,不得无故关闭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及时维修,配合公司做好定位在线工作。

六、驾驶员必须完成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定期年检年审,同时复印有效证件交公司备案备存。

七、驾驶员坚持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例检制度的实施,确保投入的货运车辆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八、驾驶员必须严格做到: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带病行驶;不准疲劳开车;不准违章超载、超速运行和毒驾;不准将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人或不符合准驾(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严禁一切违法行为发生。

九、驾驶员应根据季节气候变化,随时做好“防风、防雨、防暑、防雾、防 雷电、防雪、防冰、防冻、防滑”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确保车辆行车安全时方准运行。

十、严守操作规程,严格遵守车辆报废规定。

十一、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演练。

驾驶员安全保证书范本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车辆大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给社会及相关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为实现创建和-谐社会、文明社会、创新型社会的目标。作为一名首都司机,我保证做到:

1.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积极协助交通民-警的管理工作。

3.积极参加镇、村(单位)交通安全组织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主动热情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打造首都司机新形象。

4.行车时做到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不酒后开车、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超限、不超员载客、不开报废车。

5.勤检修车辆,随时保证机件运转正常,如灯光、刹车、转向等,不开机件失灵车上路。

6.经常保持车辆整洁,提升首都交通文明形象。

总之,要避免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司机(车主)签字:

2016年 月

第二篇 辉县货车禁行
《交通违法行为有了详细具体的处罚标准-辉县付吉中》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辉县货车禁行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辉县货车禁行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辉县货车禁行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十六)拖拉机载人的。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第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机动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二千元罚款。

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予以罚款,但本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较大数额罚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三篇 辉县货车禁行
《郑州市区大货车禁行》

郑州市区大货车禁行

一、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一)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中州大道(以上均含本路)以西、东风东路(金水路以北、不含本路)以西南的区域内,以及花园北路(北环路——中州大道)、中州大道(北环路——花园北路)和金水东路(中州大道——京珠高速公路)每天的7时至22时禁止各类载货汽车(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除外)、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营运长途载客汽车驶入。

(二)农业路以南、未来路以西、航海路以北、桐柏路以东(以上均含本路)的区域,每天的7时至9时和17时30分至20时禁止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驶入。

(三)金水路(河医立交桥——中州大道立交桥)、花园路(紫荆山立交桥——北环路)每天的7时至22时禁止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驶入。辉县货车禁行

(四)金水路上的“四桥一路”(即河医立交桥、大石桥立交桥、新通桥立交桥、紫荆山立交桥和新通桥至大石桥高架路)昼夜禁止大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汽车拖、挂车驶入。

(五)连霍高速公路以南、西绕城公路以东、南绕城公路以北、107国道(以上均不含本路)以西的区域内,以及花园北路(连霍高速公路——中州大道)、中州大道(连霍高速公路——花园北路)禁止外地过境载货汽车驶入。

二、外地过境载货汽车的绕行路线

(一)由西向东、北方向

由西绕城公路以西驶入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沿西绕城公路向北,经沟赵站驶入连霍高速公路向东或转京珠高速公路向北行驶;也可沿西绕城公路向南,沿南绕城公路向东、107国道向北、商都路向东,经京珠高速公路向北行驶,或沿107国道向北,经黄河公路大桥向北行驶。

(二)由北向西、南方向

由107国道黄河公路大桥以北驶入的向西、南方向行驶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沿107国道向南、南绕城公路、西绕城公路行驶。

(三)由东、南方向驶入

由东、南方向驶入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均可以沿107国道、南绕城公路、西绕城公路向各方行驶。

(四)由连霍高速公路柳林站进出

经连霍高速公路柳林站驶入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凭当日的连霍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经中州大道向北,沿黄河公路大桥向北或沿107国道向南行驶。

由107国道黄河公路大桥向南驶入连霍高速公路柳林站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凭当日的黄河公路大桥通行费收据,经中州大道向南,进入连霍高速柳林站。本通告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3交通新规定

公安部: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闯红灯一次记6分

处罚

大客挡号牌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此次新增2项记12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记12分。 此外,机动车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由记6分提高到12分。

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扣12分。

■ 释疑

为什么要延长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

部分人2年内不能完成考试

公安部交管局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此前规定准考证明有效期为2年。一些群众反映由于平时工作较忙,学习驾驶的时间少,参加考试的周期较长,在2年的有效期限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试。为回应群众需求,123号令施行后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将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 ■ 解读

1.记满12分

5年禁领大客车驾照

【规定】 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解读】 公安部交管局:考虑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大部分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的交通安全责任重大,有必要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2. 3年内曾吸毒

不得申请驾照

【规定】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解读】 公安部交管局:原部门规章规定限制申请和注销驾驶证的条件为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今年4月22日,一辆大客车在江苏省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经查,大客车驾驶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近年来,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从国外情况看,普遍对吸毒驾驶机动车采取了“零容忍”态度。

部分一次记12分违法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部分一次记6分违法行为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新交通法规扣分新规则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我们称加塞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新规定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

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此外,新规定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第四篇 辉县货车禁行
《大货车闯禁行可连续处罚》

大货车闯禁行可连续处罚

本月,本市交管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闯禁行货车接受处罚后,不从最近道口驶出的,可一罚再罚。 据统计,自2012年12月8日本市开展三大秩序整治行动以来,交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货车违法行为43.2万次。

这次,交管部门将重点排查重型货车、挂车、工程运输车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违规安装后射灯、车身反光标识设置不规范、侧后部防护装置安装不规范、轮胎和制动部件磨损严重、应报废未报废,以及货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与实际驾驶车型是否相符等问题。

排查出来的问题车辆,不能通过年检,交管部门会督促其整改,并将采集的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上报。

交管部门还鼓励群众通过自拍等形式拍摄举报货车野蛮驾驶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交管部门还将把近期货车交通事故、货车肇事典型案例和侦破的逃逸案例编成短信,通过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发送给货车驾驶人,进行“点对点”的警示教育。

此次整治行动中,全市设置138处货车专项卡控岗,对货车重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连续处罚、卸载转运、劝返绕行等执法措施。对因闯禁行接受处罚后,未从最近出口(或路口)驶出、未按照由市区内向市区外方向驶出以及进入设有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的道路行驶的,一律继续实施处罚

第五篇 辉县货车禁行
《郑州市区大货车禁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郑政通[2009]33号

为了加强市区道路的交通管理,充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通行能力,保证安全畅通,结合本市道路及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二十六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一)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中州大道(以上均含本路)以西、东风东路(金水路以北、不含本路)以西南的区域内,以及花园北路(北环路——中州大道)、中州大道(北环路——花园北路)和金水东路(中州大道——京珠高速公路)每天的7时至22时禁止各类载货汽车(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除外)、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和营运长途载客汽车驶入。

(二)农业路以南、未来路以西、航海路以北、桐柏路以东(以上均含本路)的区域,每天的7时至9时和17时30分至20时禁止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驶入。

(三)金水路(河医立交桥——中州大道立交桥)、花园路(紫荆山立交桥——北环路)每天的7时至22时禁止轻型、微型封闭货车驶入。

(四)金水路上的“四桥一路”(即河医立交桥、大石桥立交桥、新通桥立交桥、紫荆山立交桥和新通桥至大石桥高架路)昼夜禁止大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汽车拖、挂车驶入。

(五)连霍高速公路以南、西绕城公路以东、南绕城公路以北、107国道(以上均不含本路)以西的区域内,以及花园北路(连霍高速公路——中州大道)、中州大道(连霍高速公路——花园北路)禁止外地过境载货汽车驶入。

二、外地过境载货汽车的绕行路线

(一)由西向东、北方向

由西绕城公路以西驶入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沿西绕城公路向北,经沟赵站驶入连霍高速公路向东或转京珠高速公路向北行驶;也可沿西绕城公路向南,沿南绕城公路向东、107国道向北、商都路向东,经京珠高速公路向北行驶,或沿107国道向北,经黄河公路大桥向北行驶。

(二)由北向西、南方向

由107国道黄河公路大桥以北驶入的向西、南方向行驶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沿107国道向南、南绕城公路、西绕城公路行驶。

(三)由东、南方向驶入

由东、南方向驶入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均可以沿107国道、南绕城公路、西绕城公路向各方行驶。

(四)由连霍高速公路柳林站进出

经连霍高速公路柳林站驶入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凭当日的连霍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经中州大道向北,沿黄河公路大桥向北或沿107国道向南行驶。

由107国道黄河公路大桥向南驶入连霍高速公路柳林站的外地过境载货汽车可以凭当日的黄河公路大桥通行费收据,经中州大道向南,进入连霍高速柳林站。

本通告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