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廉政实例


篇一:《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做好廉洁自律案例分析》

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做到廉洁自律的案例分析

一、各类‚小金库‛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小金库‛的界定为:高校及所属单位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会计账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高校‚小金库‛的形式主要有:虚列各项价外费用;虚列课酬费用;截留学生的实习劳务费用;代理收款存入个人账户;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非正常理由把资金转入外单位账户,再将其转回作为部门收入;利用学校资源‚创收‛后,不按规定上交学校统一核算的资金。

案例

1、南京艺术学院成教院由院长、副院长到会计的共同贪污案,就是私设所谓的‚院长基金‛,堂而皇之地把院办补习班的 60 万元公款纳入‚小金库‛自由支配,以发‚奖金‛、‚补贴‛的名义私分公款 30 万元。

2、南京理工大学数学系长期截留、隐瞒办班收入,形成巨额‚小金库‛,违纪金额达 800 多万元,其中 300 多万元不知去向。

3、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原主任杨绍练利用

招收研究生课程班之机,让三名亲信部下负责收取和保管各分教点上交的管理费,并合谋将管理费人民币 54 万元私分。杨绍练还让兼任研究生部记帐、出纳、会计的李颍、熊动员及同案人郭某核算出该部管理费余额后,将余款中的 120 余万元截留私分。

4、陕西经贸学院腐败案中,违规收费、截留、私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一应俱全,涉案总金额高达 615 万余元。涉案人员中处级干部 11 人,科级干部 12 人,是陕西省教育系统建国以来最大的团伙经济案件。

原陕西工商学院、财专、商专三校合并为陕西经贸学院,工商学院成教处原副处长王宝玺被任命为经贸学院成教院副院长并主持工作,王指使财务人员将陆续收回的原工商学院成教处应上交的‚办证费‛等公款不入帐然后私分。原工商学院成教处帐上有公款现金近 5 万元。王宝玺提出用此款为成教院购臵教学设备,经请示院长、书记同意后,王将该款领出以李某名义存人银行,王又以购买礼品为由,取走 9000 元现金据为已有。王从原工商学院成教处汉中教学点收回学生管理费及提档费共计 8.4 万元,之后,王宝玺将其中 2 万余元入了财务帐,将余款 6 万余元中 3 万余元中饱私囊。

陕西经贸学院财务处原处长王永臣、副处长张景龙、尚建民三人违反规定,将银行按期支付的‚代办费‛私设‚小

金库‛。 王永臣授意张、尚二人分两次从‚小金库‛中领出现金 2.8 万元三人私分。 经贸学院财务处出纳田某两次领取代办费 35 万余元,王永臣将其中 8 .5 万元截留, 3 人将其中 6 万余元私分。

原任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处长的李俊在三校合并后,任经贸学院学生处处长。与他同案受审的庄长捷原为工商学院学生处毕业分配办公室主任,后任经贸学院团委副书记。李俊、庄长捷在陕西工商学院学生处工作期间,将当年向应届毕业生收取的‚教育补偿费‛ 49 万元中的 16 万元隐瞒截留,两人先后私分 10 万元,各得 5 万元。

二、擅自收取学生的费用

虽然教育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严厉打击教育乱收费现象,但仍然有一些学校或个人无视法规,擅自收取学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形式有四类:

1、巧立名目收取学生的费用,如:安全管理费、资源损耗费、错误纠正费。

2、强制收取学生的服务费和代收费,如:强制收取校服费、被褥费、办卡费、办证费、保险费、材料费、租车费等。

3、违规收取学生的费用,如:实习推荐费、介绍工作费、出市出省出国就业费。

4、以联合办学的名义收取学生的费用。

案例

1、华北电力大学违反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2010年到2011年期间,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分别以每生每学年3500元和7000元的标准,对部分计划内国家安排财政拨款的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共已收取1729500元。

2、湖南中医药大学在2011年招生中,违反国家和湖南省关于捐资助学不得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规定,对录入本校的“专升本”学生,通过生源学校要求每生捐赠1万元,2011年5月至8月先后向59名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59万元。

3、海口经济学院违反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的政策规定,2011年代入学新生购买物品时,军训服装费进价为每套54.80元,卖给学生85元,多收17.5万元;床上用品进价为每套286元,卖给学生350元,多收37.3万元;耳机进价每套22元,卖给学生40元,多收10.5万元;违反自愿原则按专科生每生300元、本科生每生400元的标准收取直供饮水费;违反国家关于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卡不得收取工本费和押金规定,对初次办理一卡通的学生按每张2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11.7万元。

4、重庆商高校在新生入校时强制收取被褥费220元,有的学生自己从家里带了被褥,没有经济条件再购买被褥,但校方告知,如果不交被褥费220元,就不给其办理入学手续。

三、没有物价许可证

学校的各项教育收费都应该又物价部门的审批,实行‚亮证收费‛,没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或不执行审批标准的都属于教育乱收费现象。

案例

辽宁某三本学校的一名毕业生向市纠风办投诉该学校向毕业生收取每人100元的毕业生派遣费。虽然辽宁省教育厅默许高校可以收取毕业生每人100元的毕业派遣费,但这项费用未经物价部门审批,没有收费许可证,实际上属于教育乱收费,市纠风办责令该校将已收取毕业生派遣费限期返还给学生。

四、向学生散播对党对国家对学校不满的言论

个别教师素质较低向学生散播对住房条件、工资待遇、评聘职称等不满情绪,散播与党的主流思想不一致的非主流思想及言论,宣传封建迷信思想,宣传已被党明令禁止传播的思想或派别。

案例

西安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播法

篇二:《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案例心得体会

张 龙

根据局纪检监察室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

案例,此项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的开展不仅可以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还有力的推动了全面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这次党风廉政教育案例的学习,我感受颇深,启发很大,很受教育,内心也有了触动。下面我仅谈一下自身的一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和体会。

纵观贪官的落马,他们有其共同点,每一个贪官并不是一开始就腐败,他们起初同样扎扎实实的工作,从一点一滴做起,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有为党奉献的一面。后来逐步转变为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贪污受贿,淡化了党性修养,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从而沦落为人民的罪人。我认为,必须时刻严以律己,时刻警钟长鸣,从小事防起。

一是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意识。勤生明、廉生威的道理谁都懂,个人的廉洁主要来自自律,对自己要从严要求、从严规范和强化自律行为。通过不断的廉政学习教育,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二是必须处理好生活中的关系。当前是开放的时代,各种形形色

色的诱惑都使每一名干部面临着考验,这就要在提高道德修养的同时,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立。模范的遵守纪律规定,自觉接受各种监督,保持严谨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的关系,使个人利益必须在保证和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来实现;处理好与亲朋好友的关系,身边的人,无论是配偶、亲戚、朋友,都不能给他们留有优越的感觉和幻想的空间,教他们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通过这次学习,我感到,加强自我约束,处理好生活中的关系很重要,以铜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新时期的一名教育工作者,一定要想抵御住物欲横流,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抑制住欲望、把持住关口,过好人情关、金钱关、名利关,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自律意识,强化服务意识。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强化奉献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教育事业服务,用心想教育,用心谋教育,用心干教育,争做新时期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篇三:《廉政建设案例分析》

案例一: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

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

1、本案是存在廉政风险的。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可能产生不廉政行为的风险。

2、本案的廉政风险主体是张某某,某市卫生局局长。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3、本案张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本案中张某某默许了其儿子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并在血站的一次中层聘任上对个人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一,比如将李某找到家里谈话,这个谈话地点选择不对,故意在拉近关系;第二,张某某在参加宴请省卫生厅血液中心工作组的宴会中,将儿子带到宴会现场,为儿子谋取私利,提供方便,此次行为不仅是默许,甚至是纵容和帮助。张某某无视自己身处一把手的“公利”和自身的责任,只想到儿子甚至自己的“私利”,毫无原则,有愧于身为一名局级领导人的身份职责。违反了《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为亲友谋利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他违反了《廉政准则》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八个不准中的(一)要求或者指示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务;(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规定处理。

案例二: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

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

1、本案是存在廉政风险的。廉政风险是指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主要是指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可能产生不廉政行为的风险。

本案的廉政风险主体是张某某,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2、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现实生活中,不少行贿者采取感情投资的方式,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小恩小惠,拉拢感情,事实上这种小恩小惠同样可以构成受贿。虽然张某某收取单位职工人数近百人送的礼金7.2万元,平均每人也就700—800元左右,数额不大,而且张某某也并没有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给予方便。但是受贿金额的计算是采取叠加的方式,即其总和就是受贿数额,7.2万元数额庞大。而且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无神论者,带头宣传迷信思想,还主动指使其下属为其个人的私事操办,并授意请客事宜,等于是主动索取受贿。从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张某某是医院副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体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或者受贿违纪的主体要件;从主观方面看,是张某某授意其下属组织操办“搬家仪式”,理所应当是主观故意,而绝不可能是过失,从客观方面看,身为国有医院的副院长,收受他人财物,侵犯了其职务上的廉洁性。其行为违反了《卫生廉政知识手册》中领导干部勤政廉政31个不准中的第九条规定,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3、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受贿罪的立案是:(三)受贿案(依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

第3款规定)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

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

1、梁某的受贿罪行成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是认定受贿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而本案的梁某是卫生局驾驶员,但已兼带从事后勤及协助做好卫生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从论。

2、梁某不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和要求改变行政处分。本案中梁某以卫生系统出具身份证明不实,自己只是驾驶员而未有负责基本建设审批权为由,这个理由是不合理的!假设梁某只是一名单纯驾驶员,或者像其所说没有审批权只是简单的协助工作,鲍某就不可能对其进行行贿的!因为兼带从事后勤及协助做好卫生系统基本建设工作,一定是因为自己能在所兼带的工作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对鲍某进行帮助,才会导致项目承包人鲍某对其进行行贿,并且梁某也承认受贿1万元,经检察机关指控和法律证据,已经判刑。而卫生系统根据判决给予行政处分,是合理的!梁某没有理由提出申诉和要求改变行政处分。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

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

1、郑仁表的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

2、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行贿罪的立案是:(五)行贿案(依据刑法第389条、390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本案中郑仁表送过副院长药品回扣870000元,送给药剂科主任药品回扣28000元,行贿数额超出1万元以上,应予行贿罪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3、本案中的副院长和药剂科主任都构成了受贿罪。他们的风险在于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而是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仅仅因为药品回扣,就采用该种药品。殊不知,这2人接受他人财物,并通过使用其产品谋取利益,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二人属于共同受贿,根据情节轻重,两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101条规定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受贿罪的立案是:(三)受贿案(依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

第3款规定)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本案中的副院长收受药品回扣870000元,药剂科主任收受药品回扣28000元,分别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应予受贿罪立案。

在《卫生廉政知识手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内容指出,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选手:大家好!

对本案例的总体分析,我们队认为:

1、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吉某利用自己会计的职务之便,将301国道土地补偿款的公款借给索某,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公款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而吉某是8月30日借款给索某,直至次年1月和3月才归还,已经超过3个月,可以属于挪用公款的范畴。《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索某在明白清楚知道这一万元是是吉某擅自从301国道土地补偿款私自挪用借给自己的,并没有拒绝,甚至逾期没有归还借款,直至事发后才分2次归还。属于主观故意,应同属挪用公款的范畴。

3、本案索某没有存在岗位风险。因为其借款给儿子上学用,与其卫生监督所岗位没有任何关系。

篇四:《党风廉政事例》

今年以年,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县纪委的指导帮助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和省市纪委五次全会,认真抓好全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通过大家的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有力的推动了全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杨舒乡党委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就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意见要求,针对我乡实际,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在认真完成各项规定与要求的同时,我乡还积极探索,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求新求变,全面推行“两员一会”制度。{党员廉政实例}.

推行“两员一会”制度即乡党委向27个村派驻27名乡纪检员,同时任命27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为村纪检员,召开并指导好村务监督评议会议。推行“两员一会”制度旨在构建村级纪检组织和村民评议监督运行机制,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有力的推动全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