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篇一:《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依据,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内容罗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篇二:《教师法律法规学习材料2011》

教师法律法规培训材料

时间:2012年8月26日

地点:教师办公室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讲人:龙湘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

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

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

篇三:《教师法制学习资料》

石灰完小(附中)全体教师

法制教育学习

一、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 教师的权利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2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 (3.8)

今后五年,我国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是在明显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年均增长7%。按2010年价格计算,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55万亿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坚持优先发展教育,稳步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大力加强文化建设,推动文化改革发展实现新跨越,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把增加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为全体劳动者创造公平的就

业机会,五年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超过7%。提高扶贫标准,减少贫困人口。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3.22)

《规范》的核心内容: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2012年的工作情况 : ( 3.29)

(一)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二)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六)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

(七)大力发展文化建设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九)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义务教育法》宣传材料(4.12)

什么是义务教育?它有什么特点?

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它具有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的特点。

新《义务教育法》的几个新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二是新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三是新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四是新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五是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六是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10)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

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教育法的概念(6.7)

一、教育法的涵义

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教育政策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规范有着特殊的形式。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则多样有些党的政策则不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甚至有些在党内也不公开。,

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靠宣传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强制性。

2012年3月

篇四:《2011年教师法律法规学习笔记内容_教师法律法规学习笔记内容3月9日 2971931》

教师法律法规学习笔记内容

3月9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不得额外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和文娱、体育活动的时间。

第十三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责令未成年学生停止上课。 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休学或者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培养学生的自理、自立能力,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学生观看、收听、阅读有益的音像制品和读物;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当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所)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加强教育,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对不适宜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所)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安全,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学校、幼儿园(所)和教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进入火灾、水灾、震灾等灾害现场,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所)应当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禁止滥收费用和实物、摊销辅助性图书或其他商品,不得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园规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所)和教师对孤儿、离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和儿童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和文体活动中的困难。

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4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文化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对网吧管理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一、改善宏观调控

加强和完善网吧许可的政务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许可工作。 二、强化日常监管

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已有规定,继续实行量化管理和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 三、稳步推进网吧连锁

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激励扶持改善、优化网吧市场结构,提高连锁网吧的市场占有率,改造和提升网吧产业。

4月28日

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顾秀莲

(2007年2月13日)

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综治委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总结2006年工作情况,对今年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新发展。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信心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第二,各部门齐抓共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合力进一步形成。 一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 二是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措施进一步落实。 三是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

第三,各地区真抓实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落实得力。 一是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公共政策,为预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积极实施综合性工作项目,加强预防工作的探索和实践。 三是积极建设工作阵地,为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9月13日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

第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第二,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和服务,积极参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社会敏感问题的舆情动态,广泛收集网络信息,对青少年中苗头性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处理。{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二是加强对流浪和留守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青年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和保护,从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千方百计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题,落实好各项保护政策,把问题解决在初期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体系。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解决影响青少年成长的突出问题。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管理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青少年违法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取决于我们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

一方面,要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不良行为青少年和罪错青少年的管理和服务。

另一方面,要坚持疏堵结合的工作思路,加强对社会文化环境的管理和建设。三、加强建设,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新发展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措施已经明确,关键是要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必须在强化薄弱环节上下功夫。二是必须在壮大工作力量上下功夫。三是必须在创新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9月29日

第四讲 继续推进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工作力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四、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10月12日

第八讲 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二、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努力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三、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11月23日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用权

一是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二是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是深化财税、金融、投融资等体制改革。 二、推进政务公开,实行民主用权

一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原则和目的。 二要规范公开内容。 三要丰富公开形式。。

四要科学设计政务公开程序。。 三、整合监督力量,强化有限用权 党委统一领导。 突出监督重点。 丰富监督形式。

发挥电子网络监控体系作用。

篇五:《教师法制学习记录》

赵集小学

教师法制教育学习记录

赵集小学2015法制教育活动记录表

赵集小学2015法制教育活动记录表

赵集小学2015法制教育活动记录表

赵集小学2015法制教育活动记录表{教师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赵集小学2015法制教育活动记录表

篇六:《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总结》

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2013年度

毛都西伯小学

2013.2

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2013年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的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法制工作目标和任务,创建文明、和谐校园,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按照中心校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法制规划和具体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紧密结合普法规划,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广开教育渠道,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坚持课堂主渠道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校与规范办学相结合,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推进教育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