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的廉政教育


第一篇:《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

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

2010年03月16日 15:01:50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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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是有政府以来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和国家,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个阶段在我国大约出现于“五帝”时代后期,随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贪污腐败现象更为盛行。所以有学者说:“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1]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有些做法对我们新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范,积极倡导廉政。

古代统治者在管理官吏和预防官吏腐败方面,非常重视廉政教育的预防作用,并且大力倡导廉政 。

(一)进行思想教化,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 历代明君贤相,都十分重视官吏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以此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被赞誉为“春秋第一人”的郑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子产说过“德者,国家之基”;“敬德必胜,失德必败。”[2] 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五德”之一”[3]并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4]

韩非视“贪愎喜利”为官吏“十过”之一;[5]唐太宗强调“廉洁兴国,贪奢丧邦”;包拯声称“廉著,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于谦诗言“两袖青风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而康熙更明确指出:“治国莫要于惩贪。” [6]。又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7]元朝大德五年徐元瑞纂集的《史学指南》,是吏员启蒙教育的优秀教材,其中《吏员三尚》提出了“尚廉、尚勤、尚能”的“三尚”,其中“尚廉”解释为“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清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议,皆谢却之”。[8]《戒石铭》中也说“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9]统治者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向民众和官员灌输“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公生明,廉生威”等等伦理道德观念。教育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学校教育。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如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10]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11]

(二)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在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把他们树立为廉政的典范,作为官员学习的榜样,以此引导官场树立廉洁奉公的正气。在唐代,唐太宗对魏徵的褒扬几乎家喻户晓。魏徵不但是位忠臣、直臣、能臣,还是一位清正廉洁之臣,家中甚至一度连个待客的正厅都没有。徵死后,唐太宗“诏内外百官朝集使皆赴丧,赠司空,相州都督,谥文贞”,并亲自为他撰写了碑文。唐太宗思念魏徵,常常到凌烟阁去看他的画像,叹息道:“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魏徵没,朕亡一鉴矣!”显然,这是号召其他官员向魏徵学习。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

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也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12]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勣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秘器,陪葬昭陵”。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13]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三)积极倡导廉政并率先垂范。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倡导廉政的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倡导和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为利于道德教化,开明君主也积极率先垂范,对高层宫员进行反贪倡廉教育。唐太宗李世民就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并以身作则。他患有气疾,不适合住在潮湿的地方,但他却在隋朝比较阴潮的旧宫殿里住了很久。他多次对太子和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14]告诫大家若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损害百姓的利益,就像割下自己腿上的肉来填肚子,肚子饱了,自己也没命了。他还用前人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打动人心:春秋时期的鲁国宰相公仪休很喜欢吃鱼,但从不接受他人送来的鱼,所以能经常吃到鱼;相反,汉代大司农田延年很爱钱,受贿、索贿共达3000万,结果事败自杀,其全部家产也被没收。大臣们听罢皇上语重心长的教诲,无不铭记在心。因此,贞观年间统治集团成员一般都能做到洁身自好、清廉自重、勤俭自持,涌现出魏徵、马周、王珪等一批清官,上层人物几乎没发生过一件严重的贪污案件,并带动全社会形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风气。

二、建章立制严刑峻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官员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反腐败的立法工作,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官员行为。使反腐败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15]这里不仅记录了刑罚“杀”,而且还有罪名:“昏”、“墨”和“贼”,其中的“墨”是明确针对官吏者的廉洁行为(实指贪污)所定的罪名,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礼记·月令·仲冬之月》中也写道:“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其有若此者,行罪无赦。”意为:掌水泽之赋的水虞、渔师之官,如果利用手中权力盘剥百姓、中饱私囊,将被严惩不贷。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秦朝时期秦律规定,官吏要清正廉洁,“审悉毋私” ,即官吏不得利用职权鱼肉人民,谋取非法利益。在秦代的法律中,有不少禁止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文。例如“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就是说,挪用公款以盗窃罪论处;“居官善取”,就是利用职权巧取豪夺,要受到“身及于死”的处罚。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而进行贸易牟利,要处以流放的重刑。《效律》规定每年要定期检查国库的粮食、器物,新旧官吏交接时,也要核对数字,如有差错,则要处以赀罚。" [16]汉承秦制,虽然“务在宽厚”,但在反贪冶贪法律方面却依旧十分严厉。汉文帝号称“仁君”,曾断然废除由来已久、流传达两千年的肉刑并减轻了许多刑罚,而对官吏“受赇(贿赂)枉法”、监守自盗等罪行仍坚持施用“弃市”(在闹市斩首并暴尸示众)的严酷律条。隋唐时期,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更系统,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三、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官员腐败。

加强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建设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条重要举措。他们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上曾出现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谓“太平盛世”与监察制度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有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

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秦朝开始正式确立,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御史台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御史职责重要,是皇帝的耳目,直接对皇帝负责,甚至可代天子巡守,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

对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贤明君主也多有评价。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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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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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监察机构独立,直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直监察。二是位卑权重,以小制大。古代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监察官员“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三是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唐代,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19]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虽然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但从封建社会吏治实践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组织和监察制度系统的确设计得十分精细严密,监察机构在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确实查处了平时发生的不少贪污受贿案件。其中不少制度,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

四、严惩贪污、受贿性质的犯罪,重刑治腐,以促进官吏为政清廉

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另一条经验就是重刑治腐,严惩贪污、受贿性质的犯罪,明朝所谓“刑乱国用重典”就是从严从重处罚腐败犯罪。夏朝就规定贪婪败坏官纪的“墨”罪要处以死刑,春秋时鲁国大夫叔向处罚贪官羊舌鲋时,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论“墨”罪,杀,弃尸于市。

重刑治腐,从量刑上看,对官吏贪赃受贿的刑事责任远比盗窃为重,在秦朝,"通一钱者,黥为城旦"[20]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到了汉代时,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21] 汉文帝甚至规定上级官吏吃下级官吏一顿饭,免!唐代虽然用刑轻缓,但对贪贿犯罪处罚却极为严厉,对受财枉法一类的处罚尤为重苛,《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的(相当于现“受贿罪”并为他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的),如果数额达到十五匹就要处绞刑,[22]虽有议请减赎和官当制度,但对官吏犯赃则取消一切特权。明确规定对犯十恶及受财枉法者,一律不准使用上请减免的规定将官吏贪赃枉法与犯十恶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来。明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刑乱国用重典”,对于贪官污吏,即使是功臣宗亲,朱元璋也一律严惩不贷。朱元璋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23]由于朱元璋出身贫苦,所以反贪决

心最大,力度也最强,: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在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由于朱元璋重视廉政,实行严刑峻法惩治腐败,因而“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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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康熙告谕大臣:“朕观自古帝王,于不肖大臣,正法者颇多。今设有贪污之臣,朕得其实,亦必置之重典。”“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 [25]清朝自公元1644年(顺治元年)至1911年(宣统三年)的268年之间,一、二品官经济犯罪案件共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共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监候、绞监候的47人,受到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

[26] 观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采用重刑惩治贪官污吏,确实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

我国古代的吏治和反腐倡廉思想,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其中许多的廉政主张和肃贪措施,在客观上是符合当时人民的普遍愿望的,对促进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也起过一定的作用,在今天仍给我们以巨大的启示。但也要看到尽管治吏惩贪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败却屡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个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究其原因还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在专制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至多能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不能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正是如此,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反腐倡廉措施相当完备,但是这些详尽而又严厉的措施因没能贯穿始终,最终没能拯救封建王朝覆灭的命运。中国封建社会治贪而又亡于贪的教训说明,反腐倡廉要从法治开始。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已经进入个关键时期,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向成功。

第二篇:《中国古代如何监察官员》

中国古代如何监察官员

为政廉洁,是古今中外一切政治文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性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的呢?

这就是依靠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监察制度。早在春秋战同时代,即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秦始皇一统天下,置御史大夫。汉设御史台,归属办理宫中内务的少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除三公之外对朝廷百官都可弹劾。至魏晋以后,监察制度的变化有二: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明朝以后又设六科给事中,对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官员进行督察,并就六部活动向皇帝进行规谏,以牵制宰相的权力。由于无所统属,往往侵夺御史机构的职责,对监察制度带来不利影响,故至清朝雍正年间,便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一方面以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方面又以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成为既可对皇帝进行规谏,可以评论朝廷大政,又可纠弹官吏的“科道”制,实现了监察权的统一。

从以上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朝廷纲纪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所以历代皇朝莫不把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御史台或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台”,即三大司法机构,而御史也常被称为“法吏”。御史不仅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之权,并对审判机构实行监督,履行“掌律令,审重狱,察冤枉”的职责,加之在监察过程中对朝政中存在的弊端向君主实行劝谏,因而对封建王朝的统治起到了巩固作用。唐代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抚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贤能升擢者27人,处死罪7人,处流罪以下及免黜者达数百人。一时之际,令官吏震惊,更不敢贪赃枉法,稍加懈怠。可见“贞观之治”的开创,与惩治贪官、厉行监察实有着密切联系。又据《元史·张雄飞传》所载,元朝草创,世祖忽必烈缺少管理统一大国的经验,问政于汉臣张雄飞,“今任职者多非材,政事废弛,譬之大厦将倾,非良工不能扶,卿辈能任此乎?”张雄飞答道:“古有御史台,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间疾苦,皆得言;百官奸邪,贪秽不职者,即纠劾之。为此,则纪纲举,天下治矣。”元世祖听从了他的建议,遂立御史台,借监察制度以整饬吏治,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御史台至东汉时已开始独立行使职权,魏晋以后成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机构,台官的地位也相对独立,往往不受台主牵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弹奏,从而减少了壅隔,提高了监察效能。与此相联系的是监察官员权力的扩大。南北朝时,御史就已有“震肃百僚”的威权,到了唐代,御史官阶虽不过八品,但百官与之相遇得下马让道,可以直接弹劾中央及地方官员。宋代甚至可以弹劾宰相。宋神宗时,御史中丞吕诲就曾当庭弹劾宰相王安石。这种权力的赋予,对于官员的广泛监督,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再次是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制约。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是廉政建设中制衡机制的体现。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整个政治结构来看,是同体监督;但从结构内部的相互制约来讲,其相对独立,又是异体监督的表现。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不加制约也不行。唐初为了保证御史行使监察权,允许御史“风闻上奏”,即不管所奏之事是否确凿,都不加追究。这固然可以广开言路,鼓励监察,但也可能造成御史滥用职权之弊。至开元年间,唐玄宗便规定弹奏应先通过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再通报中书、门下,然后方可弹奏。唐中宗时又下令弹劾官员必须先送奏章,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当庭弹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御史的权力。宋代又给尚书省以奏报御史失职之权,使政府与监察部门相互牵制。这种制约权力的方法,在廉政肃贪、保证监察制度的正确施行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此外,古代为了有效监察官员,很讲究台官人选的拔擢及对失职者责任的追究。正因为监察责任重大,因此历代帝王往往委以干练、博学之才。唐代侍御史多由皇帝亲自选派,或由宰相及御史大夫商定后再通过吏部选任。宋代御史的任用权完全由皇帝亲自掌握。为了有效地监督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选用监察官员时,十分重视个人的资历。比如宋朝要求御史应富有实际经验,孝宗时诏定未曾担任过两任县令者,不得任监察御史之职。明代御史的人选,一般都必须是进士、举人出身才能应选。因为是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