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使用干部意见


篇一:《4 关于对犯错误干部提拔使用问题的试行意见》

关于对犯错误干部提拔使用问题的

试行意见

1995年10月23日•鄂组发〔1995〕13号

为了加强对犯错误干部的教育、管理,正确、合理地使用犯错误干部,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

一、《试行意见》的适用对象,是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因犯有各种错误,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和开除公职处分后重新录用的干部。

二、提拔使用犯错误干部,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尤其对吸毒嫖娼、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错误性质严重并受到党内留党察看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干部,在提拔使用时,应“从严掌握”。

三、犯错误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提拔使用。1、受行政警告处分后的半年

内;2、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后的一年内;3、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后一年半内;4、受党内撤职和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后的二年内;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干部,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二年内;

6、受开除党籍处分后的五年内;7、受行政开除公职处分、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后的五年内;8、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最高处分为准。

四、需要提拔使用的犯错误干部,根据干部犯错误的特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对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悔过认错的表现;(2)受处分后没有再犯新的错误;(3)在本单位、本系统同类干部中表现突出,并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4)本单位、本系统民主推荐干部时,获得半数以上的推荐票。经过考核,其中有一条不具备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

五、未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指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方和单位的责任人,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试行意见》的第二条执行;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干部,在使用上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政治动乱”中

犯错误干部的使用问题,仍按照鄂组通(199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对于受到过两次处分以上(含两次)的干部,除极个别干部因工作失误而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以外,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

八、提拔使用犯错误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在正式提交领导集体研究前,负责承办干部任免的部门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征得干审部门的同意。对个别受处分后有突出贡献,确因工作需要提前提拔使用的,应报经管理该干部的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九、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试行意见》,对不按规定提拔使用犯错误干部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并视其情况,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十、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今后,《试行意见》与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的文件规定为准。

篇二:《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

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

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民主推荐程序,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1、规范初始提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采取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提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提名和干部个人自荐提名四种方式。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职数、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初步配备意见,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没有干部职数的,一律不得提出配备意向。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严格按规定范围确定参加推荐人员。选拔科级干部,必须在干部空缺部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推荐。选拔处级干部,必须在本部门全体职工及相关工作职能部门处、科级以上干部大会上进行民主推荐。保证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推荐的严肃性、规范性。

3、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推荐采用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2)采取召开民主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3)汇总推荐情况,向党委汇报。

4、严格按规定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必须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推荐结果过半数并经过党委研究,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未经民主推荐或多数群众不拥护者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5、严肃查处民主推荐中的非组织行为。禁止民主推荐中的各种非组织行为,对当事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托人打招呼等方式“拉票”的,一经发现,不得提拔使用,并坚决进行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现职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二、改进干部考察方式,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6、严格执行考察前干部资格审查制度。拟考察人选确定后,组织部先进行干部资格审查,符合任职条件者,由组织部、纪委组成考察组,开展考察工作。

7、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干部考察。干部考察实行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接受群众监督。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征求意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和现实表现,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和胜任领导职位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材料。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8、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酝酿协商。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要在党委委员范围内,根据分管工作范围进行充分酝酿。

9、严格按规定征求纪委的意见。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组织部门要听取纪委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纪委进行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的查询。对纪委的回函和提出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据此向党委提出可以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任用的建议。

三、规范讨论决定程序,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10、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干部任免。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议题的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必须详

细介绍拟任人选的情况,保证领导班子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必须充分展开讨论,保证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对每个拟任人选的意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11、严格进行干部人选的个体素质把关。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要做到逐项酝酿、逐人表决。与会人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做出任免决定。

12、严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数量和次数。党委要严格控制每次研究干部的数量和每年研究干部的批次。每次集中提拔干部一般不超过30名,每年调整干部一般不超过4次。

四、做好任前公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满意度

13、党委会表决通过后,同级交流的干部直接进入任用程序。提拔任职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任前公示。公示期间,纪委按照规定,对有问题反映的干部会同组织部门及时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问题严重足以影响任职的,不予任用;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

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管理水平

1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

15、坚持和完善差额考察制度。公开选拔一般按选拔职位与考察人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竞争上岗考察对象应多于竞争职位数。个别提拔时,对在民主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票数接近的,应一并作为考察对象。对民主推荐中得票集中、各方面意见较为一致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16、完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17、坚持干部轮岗交流制度。积极推进干部轮岗交流,对管人、管钱、管物部门的干部,应根据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轮岗交流。

18、严格控制干部职数。根据岗位设置和有关规定,在核定职数限额内配备干部,不准随意升格、扩充机构,不准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提拔使用干部意见}.

19、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实制度。健全干部考察和干部公示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谈话记录,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征求纪委意见情况,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干部公示文书档案包括公示文稿,公示值班记录情况,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及调查核实情况,公示情况汇报材料,干部任前谈话记录以及其他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材料。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等重要环节工作情况,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

六、建立定期分析干部制度,进一步增强选人用人的计划性

20、组织部门今后要在全面掌握全院中层领导班子配备情况、运行情况以及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学历层次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当年的干部调整配备工作计划,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对当年需要充实加强和调整交流的部门和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和原则,确定工作计划,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减少选人用人的随意性,防止临时动议和选人用人的不规范行为。

篇四:《对于选拔干部几点建议》

对于选拔干部几点建议

近年来,各地出了不少干部买官卖官大案,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人扭曲了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有人把“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休没本钱”当“名言”,这种赤裸裸的“当官发财”思想侵蚀了一些干部的灵魂,而当他们把当官和发财联系在一起时,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是要大力加强党风建设。最近,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大力加强党风建设、提高中青年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使他们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我们要按照“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把党性好、作风好、干事好、口碑好的干部选拔上来。

二是选拔干部要以德为先。我们党需要一大批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干部,但是选拔干部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年轻化”的关键是将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而不是简单化地“一刀切”搞年龄划线。基层确实需要一大批年轻的同志,但农村工作有其特点。一些四十多岁的干部,有着丰富的基层经验和广泛的阅历,如果将他们一概排除在干部提拔的人选之外,同样是一种人才的浪费。 三是要推进和完善干部制度改革。一方面,有关部门在干部考核选拔中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如进行大量可贵的

探索,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干部公开选拔制度等,使买官者无“路”可走。另一方面,为了杜绝此类现象,我们必须切实执行有关公务员的一系列管理法规,对公务员的考核,尤其是晋升、提拔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对那些大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要严肃惩处;还要切实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将一些工作干不好、群众不满意的干部拉下马来。

李源潮同志指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干部是关键。选好一个干部,造福一方百姓;选弱一个干部,耽误一方百姓;选错一个干部,害了一方百姓。组织干部就是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更宽的视野、更高的境界、更大的气魄广开进贤之路,更好地把政治品质好、道德品行优、工作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篇五:《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

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提拔使用干部意见}.

年 月 日

注:必要时可附另页

篇六:《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础环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的两种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班子缺额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一般形式: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是按推荐主体分类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所规定的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是按推荐方式分类的。二者并不矛盾。

1、基本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提供推荐单位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2、参加对象:一般为本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各自情况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3、结果的使用。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方可列入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民主推荐中要注意的问题:

1、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提拔使用干部意见}.

料并署名。

3、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考察。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考察准确,才能用人准确。

(一)考察形式:等额考察、差额考察

(二)考察内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对于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三)一般程序:1、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四)基本方法: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表、自测评表等方式,同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对面谈话等方法一并进行。考察的真实性,取决于找谈对象和考察组成员双方的沟通。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人员既要出于公心,又要善于{提拔使用干部意见}.

运用好的方法,在考察中要善于引导找谈对象说出真实想法、善于辨别表象与本质、善于判断主流与末节。{提拔使用干部意见}.

(五)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本单位全体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其情况还可以向纪委、监察局等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六)考察材料: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完善的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务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二是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考察反馈:考察中还要注意用好考察反馈制度,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三、酝酿。酝酿是讨论任用领导干部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一般情况下,酝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班子成员中进行,有的还要征求上级领导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四、讨论决定。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坚持集体讨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基本程序:(1)由党组织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必须持明确态度;(3)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三)表决方式: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今后,我们将逐步向票决方向努力。

(四)材料要求:(1)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本级党组织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民主推荐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以便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2)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作详细的会议记录。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从现在开始统一使用规范的《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会议记录簿》,这种记录簿已经发到大家手中了,请大家严格遵守记录簿首页所印的有关纪律,规范记录内容,我们将对规范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五、任职。任职是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最后一道程序。

(一)要坚持三个制度:(1)公示制。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在公示期间,如接到举报信息,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调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2)试用制。对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才能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3)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要实行聘任制,每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对工作优秀的可以连续聘任。

(二)进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与拟任人选进行沟通,提出要求、希望等。

(三)任职时间的确定: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自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六、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对需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干部,要积极做好推荐、提名、协商工作,确保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又坚持依法办事,还做到尊重民意。

篇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纪委意见表》

篇八:《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有关问题意见建议的报告》

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有关问题

意见建议的报告

区委组织部:

根据《花山区“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我街道党工委召开了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和村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分别就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问题提出部分建议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干部选拔任用方面

如何规范初始提名工作?

我们建议,首先要规范提名程序,在充分体现初始提名的多层面、多角度、代表性的同时,要打破身份界限,切实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其次要完善制度,提高初始提名的公认度。广泛接受群众对提名人选和提名工作的监督,对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重大的,一经核实取消提名资格,问题复杂需进一步核实的暂缓进入考察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推荐责任制,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强化干部群众推荐责任意识,提高推荐提名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二、干部管理监督方面

如何加强领导干部日常考核?

我们建议:建立多渠道日常考核机制。建立“立体式”考核模式,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工作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

一是日常考核。落实一名组工干部包一个党工委制度,确定一名分管组织的党工委委员,不定期深入具体负责开展督查。二是专项考核。实行重大事项跟踪考核制度,及时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关键时刻的表现、素质能力和工作绩效。三是巡访考核。建立实绩考核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选派党性强、素质高、作风硬的离退休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实绩考核社会监督员。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方面

如何对用人失察失误作为进行责任追究?

我们建议: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必须明确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选拔任用干部涉及到推荐单位、考核机构、考核人员、决策班子等不同层次的组织及人员,要严格确定各层次和环节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要明确推荐、考察和任用三个关键环节上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责任。其次对用人失察失误者进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执纪、有错必究的原则,把责任追究贯穿于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中共霍里街道工委

2011年10月10日

篇九:《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提拔使用干部意见}.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据新华社消息,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全文如下: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是保证选贤任能、纯洁用人风气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用人问题仍时有发生,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日前,中央颁发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这既是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章程,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明组织纪律,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保证《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执行,经中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

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要严格考察人选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三、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那些搞不正之风的人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严厉惩处。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

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健全完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选人

用人工作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要强化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要注重事前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任用事项一律无效,防止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要加强结果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有效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六、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干部监督机构要具体负责监督任务的组织实施,干部工作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做好有关监督工作。干部考察组要履行“一岗双责”,既做好考察工作,又监督用人风气。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一律清除出组工干部队伍。

篇十:《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05]4号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于部,是建设高素质于部队伍的根本措施,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为了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1、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4、违反《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于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坚决防止干部„滞病提拔”现象

l、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于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于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落实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各项措施,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要进一步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