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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认真实践监督执纪_四种形态_龚堂华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光明日报/2016年/3月/22日/第016版

基础教育

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龚堂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他还强调,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和深化

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障。“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是“从严”的具体和深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他还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

“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纪律要求,其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做到党内生活从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份上、严到实里、严到细处,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和制度细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实践证明,如果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更加从严从实、从早从细,管住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不少党员干部就不至于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

“四种形态”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极少数”,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监督全覆盖,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避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现象,是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和深化。

深化纪检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回归。早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我们党就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四种形态”要求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谈话函询、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情况、对症下药,给有问题的干部“回头是岸”的机会,既是治“已病”,更是治“未病”,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理念,这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种形态”是对纪律挺在前面的新深化,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举。“四种形态”设置层层防线,实现关口前移,体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避免干部从违规走向违纪、从违纪走向违

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反腐败的良性循环,是纪检工作思想认识和实践的新飞跃。

实践“四种形态”是对纪检干部履行监督责任的新挑战新考验。对纪委工作而言,实践“四种形态”,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监督执纪要从原来的重点盯违法、盯少数转变为盯违纪、管全体,既要治“病树”、拔“烂树”,又要保护“森林”,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分类处置问题、提高纪律审查效率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要深刻领悟“四种形态”对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全面理解、科学把握上下功夫。“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形成了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是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大多数”目标的基础,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少数”则是以实现“大多数”为前提,违法立案审查的“极极少数”是前三种形态层层防控、逐级递减下的理想目标,必须全面、准确、辩证地理解,而不能曲解为只能“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更不能误读为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处理开始放松。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遵循党章、深化“三转”上下功夫。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守纪检职能定位,树立尊崇党章意识,更加突出维护党章权威、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要深化“三转”,深刻领悟“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的理念和要求,坚决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从严执纪、分类处置上下功夫。要突出“六大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运用好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等优势,深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整体状况,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经常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在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要把问责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通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坚决克服责任虚化空转现象。

实践“四种形态”,要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上下功夫。要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狠抓作风转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始终严于律己,不断提高实践“四种形态”的素质能力,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要求,以顽强毅力和不屈韧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引向深入,助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第二篇、市直部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报告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建议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

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思想的延伸、深化和具体化,是我们当前监督执纪工作的行动指南。作为纪委的派驻机构,如何理解和实践“四种形态”,客观评估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准确分析原因,合理制定对策措施,更好地把“四种形态”落实到位,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现实意义

一是“四种形态”体现了纪法的区别。法律约束的是全体公民;党纪是党的内部规定,管理的是全体党员,从逻辑上讲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必定比国家法律严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党肩负着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要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律严于法律。 “四种形态”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用纪律对绝大多数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只把极极少数的涉嫌违法的交由约束普通公民的法律来制裁,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思想。 二是“四种形态”彰显了党管党治党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正风反腐的强力举措,一批“老虎”、“苍蝇”应声落马,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这些“老虎”、“苍蝇”毕竟只是少数,只管少数是治标,管全面、保证大多数党员是好的才是治本。“四种形态”正是通过教育多数、医治少数、挽救极少数等层层努力,最终让绝大多数的党员都能“健康”而充满活力地为党工作,为人民奉献,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领导力和战斗力。“四种形态”从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做起,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两道堤坝拦截阻断党员滑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体现了对抓早抓小时机的精准把握。

三是“四种形态”指明了监督执纪的步骤。“四种形态”层层递进,对应的问题越来越重,适用的人数越来越少,指明了监督执纪的环节和步骤,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党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纪律观念淡

薄、缺乏一定敬畏心意识和纪律观念的问题。主要表现: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大家都很现实,党员也是人,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对党员管是应该的,但没有必要管得这么严、这么紧;对纪律要求学习掌握不到位。把纪律放在一边,不学习,不了解,触犯了纪律还不知道,讽刺性地践行了“不知者无罪”。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清。认为违法是大事,违纪是小事,背个处分无所谓。有的甚至不怕处分怕通报,把面子看得比纪律更重要。

二是工作不到位。特别是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还一定程度的存在着责任担当不够的问题。“四种形态”要求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

成为大多数,这对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精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不担当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做“和事老”,拉不下脸。在派驻纪检干部中表现较明显。他们对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认识不清,觉得到纪检监察岗位就是组织给安排个位子、提个职级,作为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不敢监督一把手,对于其他同事下不了手,不如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混个好人缘,只要不被外界发现问题就行了。第二是当“和平官”底气不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要求不高,把自己完全等同于一般党员,在监督执纪上腰杆不直,瞻前顾后。第三是怕“找后账”。心存顾虑,怕得罪人。落实“四种形态”,那些被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人都还在岗在位,会不会心存怨恨、明里暗里挟私报复,考核测评还在本单位进行,害怕跑票。这些客观上都会让纪检监察干部有所顾虑,产生怕的心理。

三是能力不全面。落实“四种形态”是新实践,需要新的全面的综合能力素质来支撑。首先要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抓早抓小首先就是要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提醒、早教育、早处理。其次要有良好的沟通的能力。批评、处分、处理都是手段,目的是要让被批评、处分、处理对象改正错误,如何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并且自觉自愿地改正,而不是对组织、对纪检干部心生怨恨,情绪对立,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

和沟通技巧。第三是运用和掌握处理尺度的能力。落实“四种形态”是要通过四种手段来管理党员,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在同类问题的处理上尺度要一样,不能有的轻有的重,产生党内不公平现象,也就是不能解决掉一个问题,同时又出现出新的问题,这样执纪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上述种种能力都是亟待提高和增强。

三、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是夯实“两个责任”。落实“四种形态”,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并且相互促进。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履行得好,纪委的监督工作就会更顺利,效果也会更明显,反之亦然。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主动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语的武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回归主业主责,把职能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把精力和工作重点转到监督执纪上。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旗帜鲜明地进行纪律宣传教育,真正唤醒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和纪律意识,让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积极探索科学的方法、载体和途径,确保教育效果。做到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突出重点、连续不断;实行正反面教育相交叉,实现对比鲜明、生动有力;实行点面结合统一,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空白。大力宣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

第三篇、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解读PPT课件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第四篇、践行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践行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黄陵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举措

1、认真学思践悟,深刻领会内涵。县纪委向全县172名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下发《学思践悟》读本,并采取集中学与自我学、专题辅导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学习,使大家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县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使全

体干部悉心领会、领悟中省市纪委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干部,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并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2、坚持抓小抓早,深化作风建设。严格用纪律约束党员干部,堵住源头初始,建立“咬耳朵”“扯袖子”的常态化机制,把“四种形态”真正体现和运用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转变干部作风和纠正“四风”方面,推进作风建设常态长效,健全完善“四风”问题监督检查、督查督办、通报曝光、问责追究机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关于县级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八项规定监督检查办法》。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紧盯春节、“五一”等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执纪。自2012年以来,共开展重点督查和明查暗访34次,查处案件15起,党政纪处分13人,警示训诫41人,对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治理,相继开展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公务机关治理“庸懒散”纪律作风整顿、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作风整顿活动,推行群众和服务对象监督评价权力部门和窗口单位机制,组织实施创建人民

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活动,扎实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有效杜绝了“慵懒散”、 “吃拿卡要”、“中梗阻”等现象,各级各部门服务质量普遍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在信访举报工作方面,找准服务纪律审查工作的落脚点,把好问题线索精准化筛选关口,突出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核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对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一般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及早教育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

3、落实“两个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全县各级党组织坚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级纪检组织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是夯实各级责任。县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切合工作实际、操作性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每年初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逐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二是规范督查考核。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2年以来,安排检查考核60余次。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乡镇党委书记述职报告会上,县委书

记、纪委书记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会点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规实行“一票否决”。对落实“主体责任”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领导严肃问责,对21名领导干部分别实施了警示训诫,县委书记、纪委书记先后约谈64名存在问题的个人和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领导,“一票否决”单位4个,有力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4、突出审查重点,严惩违纪少数。始终把纪律审查作为主业,建立健全大案要案发现、查处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着眼“大多数”,宽严相济“正歪树”,盯紧“少数”,动辄则咎“治病树”,严防“极极少数”,重典治乱“拔烂树”。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来信、来访、来电、媒体”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和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快速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信访举报民情直通车制度,出台《纪委副书记分片和常委、副局长包抓乡镇、部门联系点制度》,试行县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周轮流在县信访大厅“民情直通车”窗口接访,乡镇纪委书记在本乡镇定点接访制度,不断拓宽案源渠道。二是注重办案质量。推行案件协作区制度,执行“一案双报告”、案件线索月报告和月报结制度。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出台《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县检察院、公安局共向县纪委移交违法违纪人员37

人,县纪委向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 1件。三是突出办案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今年重点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共收到各类问题线索30件(涉及农村基层干部23件),目前查结27件,正在初核2件,1件由检察院介入调查。2012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267件,初核169件,立案204件,结案204件,党政纪处分209人,挽回经济损失12.25万元。

二、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难点阻力

尽管我县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遇到了一些难点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加之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思想认识上还不能完全跟上。 二是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

第五篇、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解读PPT课件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第六篇、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摘要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20160308《中国纪检监察》2016第4期

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

宋娟认为,没有这次的深刻教训,还不会违规使用会议经费“当回事儿”,下一个“出大问题”的人恐怕就是自己了。

像这样受到处理、处分还感谢组织的现象,在人社部最近开展的会议经费专项治理和纪律审查中经常出现。

人社部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治理。而给这项看起来平常的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的,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

不仅挖出了“极极少数”蛀虫,挽救了已经触碰纪律红线的“极少数”和少数,而且成为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有力强化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

为什么要拿会议费问题开刀

抓住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

没有实行责任追究,有此类问题的单位负责人没有收到任何纪律惩戒而轻松过关,从而使侥幸心理滋生膨胀,制度、纪律在一些人眼里成为稻草人、软约束。于是,几年来违规使用会议费问题年年都在“重复昨天的故事”。在严肃查处左春文等人严重违纪案的同时,11月3日,部党组下发通知,各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时间内,对近三年的会议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报告报送驻部纪检组。

大家都把自查当作向组织说清楚,让这件事彻底“翻篇”的一个机会,态度积极认真,有的司“把5年上百次会议记录翻了出来,一笔一笔地核对、查实”。

如何确保对问题的处理都产生“正效应”

实践“四种形态”要体现“惩是为了治”的目的

当53个单位自查报告摆在桌上,耿文清仍然“吃了一惊”:存在违规使用经费问题的部属单位竟达46个,涉及会议481个。

在这些问题中,大问题不多,小问题不少。

问题摆出来了,但如何处理成为一道难题。

对于“大问题”,他们不犯难。

真正让人头疼的是这些“小问题”。处理时如果不能把纪律、制度立起来、严起来,就会造成雨过地皮湿,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使专项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不能起到警醒、教育的目的。

但如果“一刀切”,则又过于粗糙简单,会产生负效应。

如何拿捏好度,精准处理这些同类却不同程度的问题,的确让人费心思。

踌躇不定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为他们打开了思路。

“四种形态”覆盖了所有的违纪情况,且各种形态之间呈现出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即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也是指导实践的方法论。

根据“四种形态”的要求,人社部对问题的认定处理上,按照问题的性质、情节提出四个“不一样”,即十八大前后不一样,“群众”“领导”不一样,违规数额大小不一样,违规次数多少不一样。

在问题通报中,记者发现一个高频出现的关键词“本应”,惩是为了治,专项治理的目的是推动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尤其是唤醒、增强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使其能坚守底线,自觉远离红线。

归根结底,是为了教育、保护干部。

因此,除了严格依据纪律规定和基本事实,认错态度也是重点考虑的因素。对“本应”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的问题,只要能主动全面自查并如实报告、积极整改的,都会在党纪政纪和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

“好干部”被处分,冤不冤?

以纪律的严管体现组织的厚爱

小问题拖不得,“四种形态”就是通过运用纪律处分和问责措施,加强事前防范、小事纠正,通过抓早抓小适时敲打,将那些尚未发病和病情尚不严重的患者医治在成病之初。就如同为防备好干部坠落深渊而设立的四道关卡、四道防护网,是以纪律的严管体现组织的厚爱。

阶段性的专项治理何以具有了长远意义

推动各级党组织把“四种形态”运用到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

截止目前,对在会议费使用存在的管理漏洞,46个单位已全部整改到位,追回上交留存在宾馆、酒店的会议费尾款

专项治理为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契机和切入点。在这次活动中,党员干部尤其是各单位一把手的纪律意识得到强化,有力推动了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的落实,使实践“四种形态”渗透、贯穿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从“结果惩治”迈向“过程监管”,这才是一篇大文章。

许多司局都主动邀请纪检组的同志去为他们做解读、上廉政党课,和他们一起研究如何将纪律和业务打捆部署,如何将“四种形态”运用到日常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突出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0160308《中国纪检监察》2016第3期P20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要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 (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的判断)

“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树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政绩观

实际上,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并非只有党委和党员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干部能否认清“四种形态”的内涵,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对于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尤为重要。

《党风廉政建设》2015年第10期

全面从严治党 严明党的纪律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只有党的建设全面从严,发挥先锋队和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应对“四大考验”、战胜“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

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是不是尊崇和执行党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要适应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政绩观,在线索处置、

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

要加快信息化步伐,建设从中央纪委贯通道县级纪委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

践行“四种形态”要求

四种形态,四个层级,四种执纪尺度。纪检机关要从政策、业务层面去找准定位,对照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以及相关党规党纪,调校“瞄准镜”,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定位要精准。回归党章的原教旨,一切向着“纪律”发力。一是要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破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把涉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分层次突出落实责任。党员干部处于各单位党组织的“最短半径”之内。要层层传导责任,落实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与组织部门互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扫好“门前雪”。纪委要深化“三转”成果,加强对主责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聚焦主业不走神。

三是要定位靶心。优先处置“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严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切实放大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研判要精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突出并具体化,针对六大纪律开出负面清单,便于纪检机关“对照检查”、“精准断案”。对此,各级纪检机关,一是要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执法监察、纠风治理、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形成问题线索的“大数据”库。

二是要对进入视线的线索予以甄别,初步判断属于六大纪律的哪一类,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解”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不查清楚绝不“放过”。

三是要按照“规范、合法、有效”的要求及时提取和核查违纪证据,当事人或相关组织是什么态度、是否已启动“纠错”机制,在量纪中给予一定考虑。

从四种形态的梯级描述中,分析线索的违纪行为属于初病、小病,还是大病。

处罚要精准。冲着纪律去,严格按法规和制度要求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一是要用纪律的语言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都必须以纪律为尺子,对情节相对简单的案件,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对社会关切度、群众期望值高的违纪案件从快、从重处罚。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发生在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三是要依纪依法监督执纪,运用心理学、逻辑学、语言学等知识和原理开展纪律审查工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受理、分流、处理等一体化管理,提高处罚精准度。

四是要综合运用多种形态,对牵涉多人的违纪案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最轻的进行约谈、教育,稍轻一点的给予轻处分,较严重的给予重处分,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

提升“精准执纪”力度

实力、合力、压力是精确打击的三个重要保障。

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自己练好内功,精准监督执纪,还要从面上担负起教育和处理党员干部的先导、统筹角色。

提高专业水准。“四种形态”对问题审查、处理处置、处分追究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专业性要求。要主动把关口前移到盯纪违纪上来,以零容忍、零漏网、零闪失的态度执纪,真正管住绝大多数,做到纪律审查无盲区、全覆盖。

要涵养执纪内力,消除纪检干部的知识盲区,弥补操作运行的技能短板,确保准确到位、精准适度、合纪合规,提高对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把握能力。

要完善精细化制度和流程,畅通问题反映、线索处置、调查核实、纪律执行之间的渠道,在谈话、处分手续、格式等方面,建立一套易把握、易操作的规范格式。

形成联动机制。善于和相关部门联动执纪。加强与组织部门联动,推动领导干部常态化监督管理,对涉嫌违法党纪的党员干部,及时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曝光、职务调整、责令免职等组织措施。

加强与审计、事后监督中心等部门的合作,整合各种渠道和技术资源,共享相关信息,及时捕捉问题线索,形成践行“四种形态”的默契和合力。

落实“两个责任”。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对此,党委主体责任要切实担当,纪委监督责任必须履行到位。要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融入到责任分解,具体到“第一责任”、“一岗双责”和问责追究等清单中,靠实、落实主体责任。对苗头性、轻微违纪的处理,主渠道是各地各部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要收集、研判“蛛丝马迹”问题线索,通过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书面提醒告诫等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

近来一批“老虎”密集被调查、被严惩的事实表明,“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不是对严重违纪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作违纪来处理。

要在思想认识上、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现在,“四种形态”可说是全党皆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从破纪到破法,往往仅有一线之隔、一步之遥。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五种,从轻到重依次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出党籍。

组织及时出手拉了他一把,依然把他留在“我们的队伍”,“体现了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的执纪政策”。

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四种形态”说的就是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就是层层设防、级级把关,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中间曾经的“三不管”地带(组织不管、纪律不管、法律不管)改造成带电的缓

第七篇、把握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指的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为加深党员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促进党员自觉遵守纪律和规范,南头党支部在6月22日

的政治学习会上开展了

话题大讨论。

“四种形态的核心就

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

体党员,做到党内生活从

严、思想教育从严、干部

管理从严、监督执纪从严,

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

份上、严到实里、严到细处,是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具体诠释和制度细化。”支部纪检委员表示今后将加强对支部组织生活的监督,严明支部纪律,抓早抓小,建设好从严从实的新型党支部。“把握好‘四种形态’并不仅仅是纪检的职责,任何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都必须坚持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关键在于用好第一种形态。要坚持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把问题导向具体化,及时咬耳扯袖,敢红脸敢瞪眼,使党员时时感受到纪律的约束。”其他党员也纷纷表达了对“四种形态”的理解。

通过本次大讨论,支部党员们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了深入的认识,纪律意识得到有效的增强。支部将继续加强监督执纪方面的力度,力求抓早抓小,以打造一支纯洁干净、忠诚担当的党员队伍。

南头供电分局党支部吴敏华

2016年6月23日

第八篇、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实践“四种形态” 执纪更精准(深度关注·如何用好“四种形态”②) 对纪委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意味着职责定位更聚焦、更深化,要求将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无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想见,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求,必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速向纵深推进。 实践“四种形态”有助于提升纪委“精准执纪能力”

【案例】 “3700的时候如果没被拉住,等到37000的时候就晚了。虽然受了处分,但正因为这样,才让我幡然醒悟,没有继续错下去。”一次诫勉谈话后,安徽五河县中医院副院长主动交代收受医药公司现金、购物卡3700元的问题。 去年以来,五河县纪委围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今年一季度,五河县给予党政纪轻处分22人,占处理总数的81%。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深化对职责定位的认识,聚焦中心任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内设机构、规范纪委书记分工等,可以说,转职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把纪律挺在前面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对于纪委来说,从“三转”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标准更清晰。“„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提高纪委的„精准执纪‟能力。”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供的2015年纪律检查工作“精准执纪”成绩单显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涉嫌违纪的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和正在立案审查90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 “对党员干部而言,„四种形态‟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将党员干部„脱管率‟降至低限,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让贪腐既遂者悬崖勒马,防止小病养大、大病恶变。”高波表示,纪检机关应抠住党章规定的职责,不断深化职能转变,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 转变执纪方式,扩大“谈话函询”范围

【案例】

前不久,有群众反映福建某省直单位领导在2012年8月曾到外省公款旅游问题。尽管线索模糊,省纪委还是对其进行函询提醒。前后三次函询,一次比一次严厉。“这是我参加工作30多年来,第一次受到如此刻骨铭心的教育,第一次从灵魂深处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材料说明中,该干部作出深刻反省。 2015年,福建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开展谈话函询等同比上升25%。同时,经调查核实,为党员干部澄清举报不实的问题1161件,保护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过去办案中一种现象是,对反映问题不明朗、线索不好查的,就„留存‟。”一位老纪检告诉记者,“这导致很多案件久而久之积压了下来,封存多年,也导致一些干部的„小祸‟最终演变成„大患‟。”

转变,始于2014年下半年。中央纪委将此前对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中的“留存”方式删去,增加“谈话函询”方式,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将“留存”变为“谈话函询”,看上去只是处置方式的变化,却有“抓早抓小”,避免“小错不纠酿大祸”的大作用。“组织找我谈话、了解问题,不是要把我一棒子打死,而是要把我拉回正途。这种及时的„敲打‟,是对我们的关爱。”随着谈话的深入,一名被谈话的干部幡然醒悟。

去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扩大谈话函询范围。山西对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在职省管干部以谈话为主,退休省管干部以函询为主,谈话函询类比例由2014年底的1.6%上升至现在的43.9%,暂存类比例由58.7%下降到了

2.7%;甘肃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全年共函询1106人,诫勉谈话779人,分别比2014年增长125.7%和58%;云南对1105人进行谈话函询,前三种形态占比超90%。

检验转方式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执纪的各个阶段将纪律挺在前面。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作为纪律审查的源头,线索处置阶段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等等。” 深化“三转”,纪检监察机关应不断拓展其内涵,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向运用“四种形态”转型升级。“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运用„四种形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对于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应探索谈话函询规范化、流程化、实效化的有效途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对确需进行处分的,则应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快查快结,有效运用好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案例】 “这个违纪案中,初核报告中体现了违规获取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相关证据材料装入案卷。但调查报告中对该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审查过程中也未将该问题提出”……为确保纪律审查经得起历史检验,近日,湖南郴州市县两级纪委2015年纪律审查的581个案件1568份卷宗,被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和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互相“找茬儿挑刺”。通过集中交叉检查评析,从卷皮填写、装订到文书制作,从执纪审查质量到处分决定执行,40个问题被“挑”了出来。

“纪律审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不能忽略程序、规避程序。”郴州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当前,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的能力,郴州市纪检监察系统采用培训、检查等手段,促进纪律审查工作转型。

“三转”工作,职能转、方式转,最终还要体现到作风转变上。 实际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或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或是不善于运用“四种形态”,作风转变仍需提速深化。有的执纪不严,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的办法不多,抓早抓小没有落实到位;有的怕得罪人,遇事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些基层纪检干部担心案件查多了,牵涉面广了,会影响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创建、综治平安奖金的发放。捂着盖着,不敢也不想„揭疮疤‟。”福建一位基层纪检干部说。此外,还有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准不高、把握政策能力不足,在纪律审查中不屑于做细致说服工作,也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最大的挑战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孙志勇表示,如何开展谈话函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如何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手段,如何取得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对监督执纪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

高波指出,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首先应牢记纪委姓纪、在纪言纪,扎实研究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以实践“四种形态”深化“三转”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担当考核”。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不尽责就得受处分。去年年底,湖南保靖县就有23名县直部门纪检组长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免职。这23人中,11人是因所在单位三年没办一件纪律审查或信访件,4人因热衷“副业”,2人因违反作风建设规定,3人因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的工作节奏,3人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转职能得靠优良作风作保障,能否敢于监督,是否善于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应尽快转变观念,加快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真正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辛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