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办法


篇一:《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另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天龙佳园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展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方展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龙佳园物业管理处

(背景图在下面)

(用这张图片做背景图)

篇二:《文明小区管理制度》

文明小区管理制度

为加强文明小区的管理,给小区各住户一个整洁、清新的生活环境,现将小区管理制度告知各住户,敬请共同遵守。

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一切杂物,违者一次处罚10元。

二、禁止在楼道、墙壁上乱刻、乱画、乱张贴、乱污染,违者除恢复原状外,一次处罚10元。

三、禁止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敞养畜禽,违者处罚20元。

四、禁止在楼道及楼顶堆放各种杂物,违者一次处罚20元。

五、禁止在楼顶种植各种作物,违者除恢复原貌外,一次处罚50元。

六、严禁向楼下抛甩各种杂物,违者一次处罚20元,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七、禁止采摘损坏花果树木,采摘花草者一次处罚50元,损坏花草树木者照价赔偿,并处罚金100元。

八、禁止向下水管道内乱倒各种杂物,若因杂物堵塞管道,经查证属实,违者除承担疏通管道费用外,一次处罚200元,如无法查证,则所堵塞管道的使用者共同承担。

九、禁止损坏小区里一切公共设施,违者照价赔偿,并处罚金100元。

十、垃圾、必须倒入指定位置,违者一次处罚20元。 十一、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内,违者一次处罚20元。

十二、非本小区住户的机动车,原则上不准在小区内停放,如需在小区停放,必须遵守门卫安排,并交纳每晚10元的停车费(不保证车辆的安全)。

十三、禁止在小区内玩火,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一次处罚50元。

十四、禁止在小区内私自搭建任何物品和设施,违者除恢复原貌外,处罚200元。

以上制度,子女违犯,家长负责,亲朋好友违犯,住房户负责,情节恶劣者,加倍处罚。若因错误行为影响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小区管理委员会将有权作出进一步的处罚,直到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篇三:《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约

为规范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的宠物饲养行为,防止各种动物传染性疾病(主要指狂犬病、禽流感)的发生,保障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入住小区后,凡饲养犬或其他需办证饲养的宠物的住户须办理与住所地址一致的登记证明、防疫证明、年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小区内各业主(使用人)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携犬或其他易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宠物乘坐电梯应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他乘梯人的人身安全。

3、宠物不可随处大、小便,宠物饲养人应文明遛宠物并携

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宠物所排泄的粪便。

五、小区内居民养犬、养猫及鸟类等宠物不得妨害他人,犬吠、猫叫、鸟鸣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宠物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四:《物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目标,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 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能到职到岗的视为旷工处理(按奖惩制度第六条执行)

三、 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打扑克、下棋或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违者按奖惩制度第五条执行。

四、 严格考勤制度,各物业管理站必须坚持每日签到考勤,考勤员必须认真登记,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月底汇总,于次月1日报经理审查后交财务科备案,是每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 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杜绝不请假或先离岗后请假,违者按旷工处理。

六、 对无视公司工作纪律,屡次违反,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将调离其本人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经学习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七、 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按奖惩制度第七条执行。

八、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禁止收受用户任何好处,或以权报复,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将按奖惩制度第八条执行。

九、 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对酗酒,不得因喝酒聚会而影响或延误八小时以外的临时性工作和服务要求。

十、 水电工要严格执行水电工岗位责任制,水电查抄及费用征收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奖惩制度第十条执行。

十一、工作时间定为每天8小时,职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休班;值班人员安排其他时间补休(法定节假日据情况安排休息)。

十二、对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性服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立即去办,服务范围之外的能办则办,不能办的须做好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禁止出现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发现或举报反映,则按奖惩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对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异议时,要首先向其耐心宣传解释上级的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直到业主理解和满意为止,遇有极个别业主无理取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奖 惩 制 度

为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奖 励:

一、 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表彰。

二、 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

1、对发现查出偷水、偷电之行为并给予处罚,罚款部分按10%提取。

2、对工作中因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给公司带来经济效

益的员工,参加集团公司献计策、做好事“双十佳”评选活动。并按公司文件规定评选奖励。

处 罚:

三、 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四、 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五、 消极怠工,工作时间内上网、打扑克、下棋或干私活发现一次处罚20元。

六、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七、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影响工作并造成影响的,除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外,单位将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和经济处罚,因触及刑律被依法

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八、 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接受用户好处(包括喝水、抽烟、吃请等),一经发现除返还或赔补外,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九、 除工作需要外,严禁中午喝酒,不得因业余时间喝酒而影响临时性工作安排或住户的服务要求,发现一次处罚50元,如给住户造成损失(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由当事者一并赔偿。

十、 对水电查抄及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补收外,处罚当事人100元。

十一、 对居民提出的服务要求,不得推诿不管或置之不理,发现或居民举报反映给公司一次处罚50元,出现居民上告或举报给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门一次,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正当理由除外)

十二、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十三、 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出勤情况不符,扣责任人30元/次。

十四、 工作要负责任,因玩忽职守造成的辖区内各类事故及损失,按损失的实际造价予以赔偿。

十五、 对员工的各类处罚,均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考 勤 制 度

一、全体干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

退。

二、考勤工作由各站责任人负责实施,并坚持日考日记。

三、各物业站应对所属人员的签到出勤情况予以监督签写,不得弄虚作

假,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发现当天漏签或签到不实,当事人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四、财务部应对职工请假情况通过请假报告做好记录和汇总,并以此计

算员工工资。

五、凡因查抄水电等入户占用的非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事后也不予

以补休,各物业站可适当安排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能推迟上班时间,各住区出现突发性抢修而占用的非工作时间由公司组织补休。

六、考勤记录要于次月1日报交经理,待审查签字后备案并编制当月工资表,不得无故拖交,一经出现按奖惩制度第十三条执行。

请 销 假 制 度

一、全体职工必须做到有事先请假,事后要销假。

二、职工请假要提前写出请假报告,待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出现先离岗后请假的现象。

三、职工请批假范围{小区管理办法}.

请假半日以上(含半日),须提前写出请假报告,由副经理或经理批准,各站长一切非因公外出须经经理批准。

四、因病请假一日以上(含一日)须有正规医疗部门的证明手续。

五、因事、因病请假及晚婚晚育假期均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事项如有违反,按奖惩制度第十二条执行。

业 主 回 访 制 度

一、为确保业主利益,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标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咨询应做好记录,并予以答复。

2、对业主的误解,物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3、物管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小区业主进行回访。

4、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5、回访中,对业主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6、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报例会讨论,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7、对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一式三份,物业公司存一份,交工程部一份,交客服中心一份,由工程部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承诺修复时限,反馈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

责向客户解释。由客户服务中心督促工程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完,并让业主进行验收。

8、对业主提出的各类在本物业服务范围之内的问题,应承诺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做好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9、对已解决的问题按性质及需要在不超过三日或一周内回访业主,征求意见。

10、对回访情况要做好完整地记录,且须由业主签字为证。

二、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物管经理/主任每年登门回访2-5次,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沟通关系。

2、 小区物管员工按区域范围分工,每季回访1次。

3、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公关活动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映。

4、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业主)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5、 小区设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由专人接收,交物管经理/主任及时处理。

6、 作好回访登记。

(一)投诉事件的回访:

1、重大投诉由物管经理组织进行,一般投诉由物管员进行处理;

2、回访率应该达到100%;

3、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的三日内进行。

(二)维修工程的回访:

1、由小区物管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的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进行。

(三)业户报修的回访:

1、由物管管理员进行;

2、回访率应该达到30%;

3、应在维修完成以后三天以内进行。

回访人员领取《回访记录表》,通过与住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质量评价、服务效果的评价、住户的满意程度评价、

篇五:《物业公司收费管理规定》

收费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各项收费工作的管理,完善收费记录等基础会计工作,加强对公司收费工作的会计监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物业公司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收费内容:1、物业管理费;2、公摊水电费;3、电梯费; 4、装修押金; 5、停车费(含固定车位费和临时停车费)6、维修费(含维修材料费维修服务费)

7、其他临时收费项目等。

第二条 收费工作的分工

1、 固定费用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装修押金、场租收入及其他临时收费项目收费工作均由财务出纳收取。

2、 停车费:由小区门岗当班人员负责收取。

3、 维修费:由工程部维修人员收取。

第三条 收费操作规定

1、 收费单据的管理

1)收款票据、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由会计统一管理,各收费点按需领用;

2)建立专门的票据领用登记本,发放时做好票据编号、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等相关登记;

3)填制收款票据前要仔细查询相关记录及资料,正确计收业主已交的各时期的各项费用,做到正确无误。

4)收款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可跳号。

5)所有已使用完的收款票据,及时交回会计处核销,未能及时核销的,财务不予

发放新收款票据。

6)所有作费的收款票据必须联数齐全,不可缺联,否则视同已收款处理,无法界定收费金额时,每张收费单据按200元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7)业主可凭收据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换取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财务部统一保管。

8)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2、 收据填写要求:

1) 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2)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3)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3、 收费操作程序

A、 固定费用收费项目的收取

1)会计于每月5日前根据相关文件及管理情况确认当月应收金额,打印应收清单,并签名确认后,通知物业管理员进行崔缴。

2)办理业务时,出纳根据需收费项目据实填写。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4)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B、 临时停车费用的收取

1)所有出入小区的外来车辆,门岗工作人员均应做好来访登记,凡在小区内滞留

超过10分钟的外来车辆,应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2)门岗工作人员在收取临时停车费的同时应在相应的专用票据的存根联背面记录好相应的车牌号码,收费日期,以便了随时抽查。

3)所有停车费收取必须开据发票或专用收据(物业公司印制),如发现有收费业且未给客人提供票据的,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给予开除处理。

4)对于临时停放车辆一般采用按天收取的方式,如凭当天收费单据出入小区,仅收取一次费用。对于过夜车辆,按收费规定收取费用。

5)门岗收费工作人员在开据收费单据收妥停车费后,应提醒客人凭此单据当天出入小区免费。

6)门岗工作人员应于每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纳处。节假日收取的费用须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早8:30之前上交财务部出纳。

7)每次上交所收费用时,要附带交款汇总表,列明收费项目及收费金额,并出纳当面核对清楚,交款人与财务部出纳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做为出纳入帐依据。

C、维修费的收取

1)、接到报修电话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开据相关维修工作单。报 修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财务联,第二联客户联,第三联工程部留存。

2)、工程部维修人员根据现场维修情况,确认需收取的维修服务费用, 同时将维修服务费用填入相应维修工作单上,并连同维修材料费用一并收取。所有维修工作单完成后,必须请业主签字确认,否则财务无法确定收费项目是否属实。

3)、如遇业主不在现场情况,费用无法现场收取,工程维修人员在班次 结束后,或财务下班前,务必将当日维修单提交给财务,以便进行相应的登记及崔收工作。

4)、工程维修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17.30前,将当天收取的款项交到出 纳处。

5)、出纳员当面核对无误后,在收费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第三联交还工 程维修人员。 2013-12-12

篇六:《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10-30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9-12-1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失效日期】2014-11-30

【内容分类】委局级 -物业管理 【文 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发布日期:2009-11-9 9:07:47 责编: 作者: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代办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特约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三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时,可以分单项跨等级选择组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直接选择某一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

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小区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书面形式将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情况送项目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向业主收取代办服务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施行。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同时废止。

篇七:《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工作办法指导手册》

朝阳区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工作

指导手册

目 录

让我们一起行动„„„„„„„„„„„„„„„„„„„„3 什么是准物业管理„„„„„„„„„„„„„„„„„„„4 实行小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程序„„„„„„„„„„„„„4 小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模式„„„„„„„„„„„„„„„6 小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8 ××小区管理委员会章程„„„„„„„„„„„„„„„„8 ××小区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13 ××小区管理委员会自荐、推荐报名登记表„„„„„„„ 15 ××小区居民自治公约„„„„„„„„„„„„„„„„ 16 ××小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7 ××小区管委会“四有”物业化管理标准„„„„„„„„ 19 ××小区管理岗位责任公示„„„„„„„„„„„„„„ 23 住户须知„„„„„„„„„„„„„„„„„„„„„„ 24 门卫职责„„„„„„„„„„„„„„„„„„„„„„ 25 门卫日常工作管理办法„„„„„„„„„„„„„„„„ 26 楼栋负责人职责„„„„„„„„„„„„„„„„„„„ 27 安全文明小区标准„„„„„„„„„„„„„„„„„„ 28 安全文明楼栋标准„„„„„„„„„„„„„„„„„„ 29 安全文明单元标准„„„„„„„„„„„„„„„„„„ 30 安全文明户标准„„„„„„„„„„„„„„„„„„„ 31 ××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岗位考核奖惩细则„„„„„ 32 朝阳区街道系统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 35

让我们一起行动

社区是幸福生活的家园,休养生息的港湾。优美的小区环境,规范的物业管理,和谐的邻里关系,温馨的社区氛围,是每一位居民所期盼的。不过,随着单位后勤“福利式”管理方式的改变,一些老旧小区尤其是单位宿舍式的院落面临资金短缺、设备老化、设施年久失修等种种挑战。假如不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小区建设,进而影响到生活品质。要顺利适应这一转变,居民要转变观念,而政府也要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让社区居民逐步适应这种变化,并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

编写这本册子,旨在帮助那些没有实现物业化管理的小区建立社区自治组织——小区管理委员会,并以此为契机,建立起小区物业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有治安防范、绿化保洁、维修维护、停车管理等基本物业服务,全面提高小区管理水平,做到人人享有物业服务。

本手册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实行小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程序;第二部分是准物业管理的基本模式;第三部分是建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及实施小区物业化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希望这本册子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小区面临的物业管理难题。 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大家庭,是我们品味生活、感受温暖的地方。享受高品质的物业化服务,是我们的权利;一起参与物业化管理,让小区变得更美、更好,也是我们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行动,共同参与,通过自治改善小区环境,实现服务升级。

我们期待着看到您的行动:

——积极参与小区物业化管理工作;

——传播小区物业化管理知识和信息;

——帮助需要建设物业化管理机制的小区实现物业化管理。 „„

什么是准物业管理

准物业管理是指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暂时无法推行正规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成立居民准物业自治管理组织,按照低于一般物业管理标准的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准物业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居民的收费较低,一般是服务成本费。

准物业管理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是只购买专业性较强的物业服务项目,也可以是采取居民自行管理和聘请专职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维护的准物业管理,还可以由小区居民以互助的方式、利用小区自有资源对小区进行准物业管理。

实行小区准物业管理的基本程序

准物业管理的核心是自治、互助,关键是公开、透明,目标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小区服务管理水平。因此,要以民意为基础,以严谨的工作为支撑,充分调动居民参与小区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盘活小区资源,激发小区活力,优化生活环境,实现服务升级。{小区管理办法}.

小区选定。以无物业管理小区为对象,主要是指无主管单位或未纳入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已经纳入物业管理,但物业管理不完善,居民反映强烈的老旧小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纳入实行准物业管理的范围。

调查摸底。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可以组织小区居民代表参加,全面摸清小区各项人、事、地、物、组织及资源情况。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居民对实施准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分析。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在街道的指导下,由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根据总体时间安排,按照阶段目标制定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宣传动员。由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工作动员大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成立管委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小区管委会的选举,通过小区居民会议,以民主选举的方式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建章立制。街道及社区协助小区管理委员会建章立制,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实现小区管理委员会在全体居民监督下的良性运转。同时,小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小区实行准物业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相关职责。

硬件改造。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按照小区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小区管委会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对小区值班室,围墙、路灯

篇八:《沈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

二、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

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

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

的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 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 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物业和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

业物业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

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 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 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外,

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

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住宅小区居民、业户收取物业管理费:

(一)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 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 成立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具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住宅小区 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

为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和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以及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一)、(二)款项内容。

第七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和作价原则。

(一)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制定。

各区、县(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房产管理局,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本区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二)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在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住宅小区为单位,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管理办法}.

(三)

要坚持多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少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各区、县(市)物价局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平均费用为基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为参考,同时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

容、服务质量,严格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缺少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差的,可参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比例酌减物业管理收费。

(四)

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