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廉洁故事


篇一:《卫生系统廉政案例》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一)

医药公司药品中标, 院长夫人成了股东

案例:

新一轮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某医药公司经理王某找到某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希望医院能采购该公司中标的抗生素,并向任某暗示,事成之后,公司将赠送其1%的干股。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经任某帮忙,王某的愿望得以实现。王某也末食言,立即将该公司1%的于股划到任某妻子名下。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干股受贿。王某将其医药公司1%的干股划到院长任某妻子的名下,系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干股的受贿。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它是指在公司的创设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股份。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与权力结合,就成为“权力干股”,其实质是权钱交易,党政纪处分以及刑法所关注的也正是权力干股。权力干股构成受贿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一,干股型受贿的主体是党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干股型受贿的共犯或者共同违纪者。其二,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收受干股的行为。其三,干股型受贿主观上是故意。其四,干股型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党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权力干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出资金、不出技术、不参与公司管理。(2)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只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3)权力干股是一种新的贿赂方式,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其所追逐的利益是干股带来的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益,本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4)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狡诈性和认定上的复杂性。(5)权力干股是非法的,不受党纪和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帮助某医药公司王某,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某的公司中标,并且通过其妻收受了该公司1%的干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任某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六、„„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

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二)

院长、科长泄露考题,收受贿赂

案例:

某国有医院招收新职工。林某想让其子进该医院工作,便找到任该医院院长的老同学周某,请其帮忙,周某答应,并与人事科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人事科科长汪某心领神会,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了林某。林某之子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及实践操作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被医院录取。出于感激,林某分别送给周某和汪某价值1万元和5000元的消费卡一张。

点评:

周某和汪某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人事招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行为,但是两人在林某之子考试进入某国有医院工作过程中,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林某,属于牵连的违纪。所谓牵连的违纪,是指违纪人出于一种违纪故意,追求一个违纪目的,但其实施违纪行为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构成了其他的违纪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牵连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行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之外,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一种罪名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各触犯之罪,又小于各罪之总和,根据主客观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般应从一从重论处。同理,在纪律处分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违纪行为也不应实行合并处理。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

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在本案中,身为国有医院院长的周某和人事科长汪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比较而言,明显较轻。对于收受消费卡的行为,理所当然属于收受财物的行为。因此,对周某和汪某应当按照受贿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三)

院长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 接受他人服务,为他人谋利

案例:

出于本院职工亲戚装修比较放心的原因,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的新房由该院职工陈某弟弟的公司装修。装修结束后,陈某代弟弟收取了院长装修总价40%的费用4万元,事后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齐,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在之后的医院食堂装修招标中,陈某弟弟在王某的关照下承包到了该工程项目。

点评:

本案中,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接受为其装修新房,为装修人谋取私利,使其在医院食堂装修中得以成功中标,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现实中,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所说,“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行贿人千方百计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本案中,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下,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实际上,也不是真拗不过,而是其内心的贪欲在作祟。王某只付了装修总价的40%,其余6万元就是其受贿的金额,王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及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廉政准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卫生系统廉洁故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四)

院长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案例:

某国有医院李院长的好友陈某系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最近该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找到了李院长,希望医院能为该企业贷款作担保,李院长碍于

情面,又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不会有问题,就为该国有企业的100万元贷款作了担保。

点评:

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属于违规担保的行为,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违规担保的违纪,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从主体上而言,违规担保错误的主体一般是单位,但也不排除个人私自以单位名义提供担保;从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明知提供担保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为他人提供了担保。结合本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第3条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卫生系统廉洁故事}.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五)

擅自将医院房租等收入设立账外账

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案例:

某国有医院院长许某为增加职工收入,未经班子研究讨论,也未向主管局汇报,擅自决定在医院已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医院名义在其他银行另开设一个新账户,将近年来房屋出租、咨询服务等费用共计95万元存人该新开的账户,用以给职工发放福利。

点评:

许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小金库”问题屡禁不止,中央历来重视对“小金库”的查处,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

篇二:《廉洁行医先进事迹及反面材料》

勤政廉政 廉洁行医

——桃园卫生院刘芳同志廉洁行医先进事迹

行医近20年间,她从一个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学医女青年变成了一个鬓发见白的妇科副主任医师。她把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都献给了基层医疗工作。20年的行医历程,改变的是春夏秋冬,不变的是行医信念;20年的行医历程,缩小的是医患距离,增长的是专业技能。学医之初老师那句“立医先立德,为医先为人”的训话时时回响在耳畔,让她在不断地学习中深思、践行。时间可以改变,“大医精诚,救死扶伤”的信念从未改变;患者可以千差万别,平易近人、全心奉献的原则始终如一。

大学毕业从医后,刘芳同志在一批老教授的言传身教下,把解除病人痛苦当作个人的奋斗目标,刻苦钻研业务,很快成为一名出色的妇科医生。她被推上管理工作岗位后,更是没日没夜地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注意发挥中层干部的积极性,使医院各个医疗部门的运作更加高效。开设主治医师提高班,请富有经验的老教授定期授业、解惑,以尽快提高业务骨干的水平。为了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经常深入各病房巡查,在第一线现场办公,及时解决各种疑难问题。全年365天,没有一天准时下班,周末、节假日常常在医院里见到她忙碌的身影。

在个人的行医过程中,刘院长始终坚持“不以职谋私”的态度。对于病家的礼品和财物,不管是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送的,还是为了表示真诚谢意送的,她都一概心平气和地婉言谢绝。有一次病人家属出于对刘院长精心治疗的感激之情,在病人出院前恳求她收下钱物,她一次次拒绝,病人竟将钱物放在她的办公桌上一走了之,刘院长委托其他同志想方设法将钱物退还,使病人深受感动。在每周例行的全体职工大会上,刘院长经常教育我们:“医生的天职就是治病救人,收了病人的钱物,我们的责任心何在?良心何在!”。有的病人托医院的“熟人”转送礼金,刘院长不仅拒之门外,还教育“熟人”这样做不仅会损害医生的声誉,

还要败坏社会风气。刘院长用自己的行动树立起了廉洁行医的好榜样,在医院成为大家的表率。

在刘院长的带领下,桃园卫生院常年坚持学习白求恩,以白求恩为榜样,指导科室医疗实践,以医疗系统的先进人物事迹为动力,加强科室医德医风建设。白求恩同志诞生于1890年3月3日,因此我院每年从3月上旬开始,用半年时间在周二例会上学习白求恩同志先进事迹,还有半年时间学习其他先进人物事迹。学习白求恩,我院已经坚持了10年,对于为什么要反复学习白求恩同志的先进事迹这个问题,刘院长说得好:我们现在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大家勤奋工作,多增加一些收入无可厚非,同时更要牢记我们的工作中心是病人。病人可以给我们带来钱财,但我们决不能仅仅为了钱财而工作,只有病人快乐了,我们才能享受快乐!每周学习一点白求恩精神,就是给大家增加一些精神食粮,这样才不容易迷失方向。刘院长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在她个人近二十年的行医历程中,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严拒红包,决不收药商回扣,从不出席和参加医药商的宴请和资助的会议。

在刘院长身体力行、严于律己的行动感召下,我院全体医生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急病人所急,千方百计解决病人的困难,在医德医风建设中涌现出一批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拒收红包已经蔚然成风。副院长李小军认为:病人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怎么能收他们的红包呢?她对一位千方百计要送红包给她的病人家长说:“您到桃园卫生院来给孩子看病就是对我们的信任,我一定会认真对待,红包我们是绝对不能拿的,如果你相信我,就请拿回去。”病人家长手拿红包激动得不知说什么好。经治疗,病人很快恢复,其家属赠送的锦旗至今仍挂在李院长的办公室。

作为医生,医疗包括的层面很多,医生的工作能力也不仅仅体现在医疗技术中,还体现在医患的心理沟通和人际的处理能力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医患关系好坏,影响和制约着医院的

生存与发展。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医院,促进医院全面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多年来刘院长始终以身作则要求我们全体工作人员认认真真的对待每一位患者,要把病人呼声为第一信号,病人需要为第一选择,病人满意为第一标准,目的就是一切为了病人着想,解决好换位思考和处理医患关系两大难题。为了更深入的拉近医患关系,刘院长制定了一条惠民政策:60岁以上老人、低保、残疾人、五保户老人凭证件治疗费、床位费可减免10%。在此基础上,刘院长每年都会数次邀请省、市级医疗专家下社区为广大社区居民开展义诊,并定期为辖区65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就2010年而言,至今为止共开展大型义诊活动3次、免费体检活动3次、走访慰问活动1次、送医送药活动1次,共为广大居民减免就医费用数万元。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在刘院长的带领下,桃园卫生院的全体医护人员,以白求恩同志为榜样,正用良好的医德医风实践着白衣天使的神圣职责。

学习王玲,廉洁行医无私奉献

对王玲的事迹了解得越多,就越感动于她作为医者的一片赤诚,“大医精诚”在她身上得到了酣畅淋漓地体现。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尤其是 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我被王玲30年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而感动,尤其是读了她的个人自述及其对 “红包”、回扣的看法,我非常钦佩她的真诚与执着。同时,我也为自已工作中所接触的那些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者而婉惜。这促使我更深刻地去思索,为什么王玲能做到视病人如亲人,对“红包”、回扣等从不动心,对病人永远是无私地奉献与关怀,而少部分医务人员却抵制不了外界利益地诱惑呢?我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点向王玲同志学习:

首先,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