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宣传稿


第一篇、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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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危险化学品征求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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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三年九月

说 明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1.物理危险

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1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或皮肤致敏:呼吸致敏1A、呼吸致敏1B、皮肤致敏1A、皮肤致敏1B。

致生殖细胞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

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2

3

三、《目录》各栏目的含义

(一)“序号”是指《目录》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二)“品名”是指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三)“别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四)“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

(五)“备注”是对剧毒化学品的特别注明。 四、其他事项

(一)《目录》按“品名”汉字的汉语拼音排序。 (二)《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三)序号2936是类属条目,《目录》中除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目录》中除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是指其原药。

(五)《目录》中的农药条目结合其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及农药管理情况综合确定。品名后标记“*”的化学品,用作农药用途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可不执行其他相关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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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宣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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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5年危险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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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9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氟乙酸甲酯。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物品等10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40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定义

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二、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判定界限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见表2)。

表2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变化对比表

三、变化情况危险化学品宣传稿

《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减少了187种。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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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5年 月

实施日期:2015年 月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品(不含火工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本项目常用材料有:氧气乙炔、液化煤气、柴油汽油以及实验用化学试剂、灭鼠杀虫剂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试剂的登记、储存、管理以指导正确使用等工作,并按规定对废弃的试剂进行处置;综合办负责液化煤气、灭鼠杀虫剂等的登记、储存和使用管理。物机部负责生产用柴油汽油的登记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分部项目主管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审批,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贮存、使用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物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检查、盘点以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对采购、存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施工作业队库房管理员和发料员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发放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使用部门(个人)对使用过程中的方法、工艺、存放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

第九条 使用部门(人员)根据需求编制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计划中必须注明用途、数量、保管人名单以及存储方式等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准购买。

第十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前,必须对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经营单位建立营销关系。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购买和使用农药、灭鼠药、灭虫药等含有剧毒的化学品。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购销责任,尽量规避风险。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应仔细观察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保险装置、标志、铭牌、检验(合格)证书是否完整、有效。不得采购标识模糊、包装(容器)损坏或锈蚀泄漏、过期的产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十四条 采购时,必须向经销商索取《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贮存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回来后,立即进行登记,建立清单,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化学品能够起化学反应产生危害的,不得同库房存放。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向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宣传稿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㈠、㈡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第十八条 对于存放能够引起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库房,与生活办公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爆炸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库房与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30M,库房与库房的防火间距不∠20M,库房与其它不同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40M)。

第十九条 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清晰的标识,标识上应注明用途、数量、 入库日期、验收人和保管人等,对于特殊危化品还应标明其危害性和化学反应式。

第二十条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有防火、防潮、通风、防晒、防爆、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发放

第二十一条 属于控制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人员批准后,保管人员凭审批单办理领用手续(领用人必须签名)后放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施工队自行控制,由施工队负责人批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发放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仔细核对品名和数量,连同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一起交给领料人。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料单》应单独存放,便于随时核查。

第二十四条 库房保管员应不定期核对危险化学品存储数量,发现数据不吻合或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有泄漏现象,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前,必须仔细阅读《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危化品的运输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氧气和乙炔瓶使用,距明火安全距离不得∠10M,搬动时不能碰撞、滚动。氧气、乙炔瓶要有瓶帽、压力表和安全阀,不得暴晒、倒置、平使。氧气瓶不得沾油脂,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5M。

第二十八条 对未规定退库的化学危险品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备足够品种、数量的消防器具。

第三十条 发生遗洒和泄漏,应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贮存及使用过程发生危险和重大环境影响,按 “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项目部《安全奖罚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一)违反采购程序、未经同意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宣传稿

(二)使用过程中未按《安全作业指导书》或说明书操作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未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的;

(四)未正确佩带个体防护措施的;

(五)在危险场所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

(六)违规发放的;

(七)私自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的或储存不当的;

第三十三条 因储存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地方或上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每月18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上级公司相关法规、制度不符的条款,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部、物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需要保持的记录:

1、危险化学品储存登记表(清单),物资部保存。

2、发料单以及计划审批单,物资部保存。

附件1

第五篇、各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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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稿件考核及要求说明(讨论稿)

危险化学品宣传稿

安全生产新闻宣传稿件考核及要求说明(讨论稿)

另加项目:1.被国家级报刊录用的加5分;2.被省级报刊录用的加4分;报刊录用的加3分;4.被常熟市级报刊录用的加2分。

被苏州级

3.

第七篇、《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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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

大差异。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

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

《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

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

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

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铀酰[固体的]、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38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

一、定义

第八篇、《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初稿)》(第一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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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

臵和进出口的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相关定义】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

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包括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经

鉴定分类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方针原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危化品单位之主体责任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条件,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标准化创建等多种形式,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独立运行、自我完善的安全机制体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主体责任落实保障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各个部门在自己分管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责。主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具体事务,单位内设安全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员工的安全履责情况。

第六条【危化品生产经营之禁止、限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

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危化品安全之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交通、投资、能源、建设、商务、工商、邮政、海关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粮食、电力、农业、林业、水

利、教育、卫生、体育、科技、文化、旅游等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督促、检查和指导,负责本行业、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前两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部门”,以下并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下并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生产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企业内部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实施安全许可;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物理危害性鉴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爆炸火灾等公共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法

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涉及火灾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中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容器、运输工具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安全产品设施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原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处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臵单位进行资质认定;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专业人员资质管理。承担港区、港口、码头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安全许可工作,负责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寄递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食品、家电生产单位)和信息化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行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负责危险货物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

(七)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与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存在互为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中的安全条件审核。

(八)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与安全监督管理。

(九)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