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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日本的性淫乱 究竟源自哪里》

日本的性淫乱 究竟源自哪里

日本最伟大小说男主角至少有5次乱伦

我 们不能一概而论,说所有日本人都是如此;但是从客观上说,日本大和民族乃至相当一部分日本人,确实有着非常鲜明而浓重的个性特征,既不像一般意义上的东方 人也不像一般意义上的西方人,或者说既有东方人的一面也有西方人的一面,这当中既有优点又有缺点。比如说,部分日本人性格当中狠的、硬的、狂的成分,而这 些成分一旦走向极端和偏激,那就成了凶暴、残忍、畸形、变态。是故,相当一部分日本人的男女性关系非常开放、泛滥、病态、混乱,堪称是性淫乱。比如说乱 伦、换妻、兽交、肛交、口交、3P、强奸、轮奸、性虐待、同性恋、童妓、成人礼、色情写真、裸露癖、办公室性骚扰、影视AV、变态节目、“重口味”词汇、 淫秽书刊„„五花八门、乱七八糟,十分不堪。

那么,日 本的性淫乱传统,究竟源自哪里呢?一则是前文提到的他们骨子里本来就有的偏激和变态成分,这是遗传基因和种族本性;二则是日积月累的各种文艺作品、精神产 物的影响,这一点与上一点又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说到这里,虽然说日本历史上由古至今这些文艺作品非常之多,但是其最伟大的一部小说——《源氏物语》 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这部小说还可能是最终的根源。

日 本平安时代的女作家紫式部撰写的长篇历史小说《源氏物语》,大约成书于公元1001年至1008年之间(中国是北宋初期),是日本乃至全世界第一部长篇小 说,是日本历史上最伟大的古典文学名著,对日本的文学、文化、社会生活、民族性格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小说描写古代日本的风貌,揭露复杂人性和宫廷斗 争,反映当时妇女的无权地位和苦难生活,作者内心细腻、敏感,文字细腻、优美,人物众多、情节纷繁、篇幅宏大,仿佛一部古典静雅而又美丽哀挽的“言情小 说”和世情文学,号称“日本的《红楼梦》”;而这两部小说在许多方面确实有相似之处。

在 《源氏物语》里,记述和描写了男主角光源氏的大量性乱伦情节,想必对后世日本人的性开放思想和行为影响甚大。小说说的是桐壶帝在位时,出身低微的桐壶帝 (光源氏父亲)更衣(光源氏母亲)独得桐壶帝宠爱;后更衣生下一位皇子(即光源氏),其他嫔妃愈加忌恨,更衣不堪凌辱折磨,生子不到3年便悒郁而亡。小皇 子没有强大的外戚做靠山,很难在宫中立足;桐壶帝不得已将其降为臣籍,赐姓光源氏,不仅貌美惊人,而且才华横溢。光源氏12岁行冠礼之后,娶当权的左大臣 之女葵姬为妻;但葵姬不遂光源氏的意,故他又追求桐壶帝续娶的女御藤壶(据说藤壶酷似光源氏生母),不久两人发生乱伦关系,生下一子,后即位称冷泉帝。光源氏到处偷香窃玉,向伊豫介的后妻空蝉求爱不成,又向比他大7岁的婶母六条妃子求欢,这同样又是乱伦。当光源氏骗拐一位不明身份的弱女子夕颜(其实是他妻子葵姬之兄的情人)去荒屋幽会时,这女子不幸暴亡,故他为此大病一场;病愈上山寺进香时遇到一个女孩,酷似其日思夜想而不得相见的藤壶,得知她是藤壶的侄女紫姬,趁机收为养女,几年后待她长大便把她据为己有,这是第三次乱伦。光源氏还曾在宫廷斗争失败,被迫远离京城,到荒凉少人的须磨、明石隐居时,当地有一明石道人隐居乡野,是其远亲,他又与道人之女明石姬结合并生下一女(后选入宫中做了皇后),这是第四次乱伦。他还奉旨将桐壶帝继任者、其同父异母兄弟朱雀帝的女儿三公主(即其堂侄女)娶为正妻,这是第五次乱伦。——要是把这些都加起来,可比《红楼梦》里所说的“爬灰的爬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严重多了。

有 人这么评价:“书中大量写实的白描让贵族们糜烂而又出奇优雅美丽的生活横陈在读者眼前,相隔千年却始终魅力不减。对于异国读者而言,弄明白这部著作的首要 问题是心随意动,在没有被大量的人名弄糊涂之前先领略到日本文化里美丽和暧昧交错互动的气氛。书里有许多关于性爱的描写,所以日后出现《失乐园》或是《感 官王国》一类日式作品实在无须惊讶,毕竟1001年的时候,日本人就已经用他们的严肃态度来享受这道人生易垮的堤防。”正是如此。

【补 充:那么,《源氏物语》的性淫乱主题最终又是来自哪里呢?哈哈,转到咱们中国自己的土地上来了。大家都知道,日本人深受中国唐朝传统的影响,而唐朝正是中 国历史上一个男女关系和性生活非常开放甚至随意的时期,我们都说“脏唐臭汗”呢,而《源氏物语》正是受到了唐朝风习的巨大影响。所以说,日本的性淫乱传 统,最终源头是中国唐朝,但直接源头还是《源氏物语》这本东瀛本土小说。中国只是到了宋朝以后,程朱理学盛行,倡导“存天理,灭人欲”,唐朝的这种过于开 放泛滥的作风才受到禁锢和压制。但是,程朱理学在日本并没有什么市场,影响变得很小了。那么,程朱理学对中国历史和中国人的影响究竟利大还是弊大?看来一 言难蔽之。】

篇二:《换妻》

换妻游戏

挑战社会最低的道德底线——法律

一、关于换妻

换妻游戏,也就是交换各自的对象来满足性欲。其实换妻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他们或合法,例如洪都拉斯,或隐秘,例如美国、韩国,在意大利每年有大概200万对夫妇参与换妻。参加活动的夫妇来自各阶层,有会计师、医生、甚至足球明星及政客。由此可见,换妻在国外已经是一种常见现象,其牵扯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原因,换妻游戏有违社会道德伦理,以前在我国基本上可以说是没有。但是由于西方思想潮流的影响,换妻游戏也开始在我国蔓延起来。

二、换妻与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是指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其破坏的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因组织“换妻”活动,包括他在内的22名被告人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起诉。一时间换妻是否构成犯罪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大家纷纷从社会道德、家庭、法律、人权等各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其实马晓海组织的“换妻”活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换妻活动,因为他们之间有很多人并不是夫妻,虽然他们都是成年人,也都是自愿的,并且是在相对私密的场所。所以有人认为这样的活动仅仅是违背道德而已,不构成犯罪。甚至于有人认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这是一种宪法应该保护的权利,公权力不应该干涉公民的私权利。但是,我国法律的聚众淫乱罪并不要求当事人是否是自愿、成年人、或者是相对私密的场所。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的良好风俗习惯,也不讨论当事人是不是夫妻的关系,就可能会构成聚众淫乱罪。因此,我认为检察院的起诉是符合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的。当然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的这一罪名是否还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但至少现在,用聚众淫乱追究马晓海等人的刑事责任是有法有据的,是没有问题的。

三、换妻带来的社会问题

首先,是对道德伦理的冲击。从现在大家对换妻案的反映来看,绝大多数人对此持一种反对加鄙视的态度。有些人能理解,但不会去接受。我们的国家对于性一直是一种很保守的态度。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更是对此进行压制,要不因为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事物认识得更加深入,我估计有关于性的一切都是不会拿出来说的。我们的社会虽然说是越来越开放了,但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包容一切。当然也有人说社会道德这个标准太模糊,太不好掌握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就好比同性恋,起初并不被人们所接受,甚至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现在也有国家立法保护。

其次,是对家庭的冲击,换妻绝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良药。许多参加换妻活动的人除了追求刺激之外,还认为换妻能够缓解婚姻的矛盾。他们参加活动是为了保住婚姻,很多人认为,换妻,可以增进生活新鲜感,可以让大家活得更有滋味。说实话,我个人很难接受这样的说法,我觉得一对夫妻,除非完全没有感情和爱情,否则是很难接受彼此被换的。夫妻之间,维系感情的最终纽带,还是“忠贞”。如果一对夫妻,非要到了用换妻来维系新鲜感的地步,那不如趁早离婚。因为,换妻就像是精神鸦片,暂时会有快感,但烟瘾消失后,只会加倍的难受!夫妻之间是容不下第三个人的,何况换妻游戏最少还得四个人。在“换妻”的过程中,一方把另一方作为交换物,满足自己的原始欲望,所以,夫妻之前的真爱已经大

大贬值,他们更爱的已经是自己原始欲望的满足。换过之后,夫妻之间肯定是回不到从前了的。也有很多人不愿意参加换妻活动,但为了满足另外一方勉强答应,最后留下挥之不去的心里阴影,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最终还是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最后,换妻会对社会和个人的健康造成危胁,甚至是造成实质的危害。有些沉迷于其中无法自拔,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一时的刺激之后便是筋疲力尽。还有此人在这个活动中染上性病。有此人则因此而有了挥之不去的阴影,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

四、换妻与法律{换妻淫乱小说}.

目前,对于真正意义上的换妻活动参与者和组织者是否构成犯罪,从严格的角度来说,我国法律还是属于一种空白的状态。在“换妻游戏”各方都自愿的情况下,这更像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给予“聚众淫乱罪”的定义似乎并不充分。尽管《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原则,但《婚姻法》却并没有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刑事责任的惩罚。毕竟换妻和聚众淫乱不是一个概念,虽然都是为了追求生理上的满足,但在具体行为的表现上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说如果换妻组织者把参与者人分成一对一对之后,再由这些人自己去单独的酒店或者是房间,那么就很难说是聚众淫乱了。再者说,换妻游戏在国外一般都有很强的纪律性,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生理需要。而聚众淫乱除了个人需求之外,它还有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如果不遵守一般的社会道德,不会构成犯罪,只是会影响到自身的社会评价。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权利,冲破了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侵犯社会的或者是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时候,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了。有些人认为换妻是自己的事,无关法律,对社会也是没有危害的,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身体和追求自己需求的权利,法律不仅不能干涉,甚至还要保护。可是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限的,换妻活动并不是因为双方自愿就就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合成的,而家庭则是由于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为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对于人的自然属性的需求,法律已经在婚姻关系中给当事人提供空间了。如果换妻合法化,那么还要婚姻干嘛,夫妻关系不就名存实亡了吗?换妻不仅会对婚姻关系造成破坏,也会对家庭中其他的关系造成不好的影响。毕竟人与一般的动物不一样,人还有社会属性,还要对这个社会负责。换妻还有可能会造成性病的传播。所以说,换妻还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的。

现在在换妻活动中,除了参与者之外,还有另外的一些角色,那就是靠组织换妻活动谋取利益的组织者。换妻本来就是违背社会良好风俗习惯的事情,如果再有人靠这个活动赚钱,是不是有点太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目的了?这些组织者与组织卖淫嫖娼的人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他们的行为应该怎样去定性?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五、结语

我个人认为换妻和聚众淫乱并不是完全不相关的概念,二者在客观方面其实是有交叉的。换妻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考虑其具体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如果换妻所造成的影响达到了聚众淫乱所造成的影响、危害,在客观方面表现得与聚众淫乱一样,那么是否是夫妻关系不会影响到事情性质的定性,因为聚众的 “众”对参与者的关系并没有要求。毕竟我们的国家思想主流与其它国家不一样,既然法律这样规定了,那就应该按法律来办。至少现在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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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篇三:《最新作文素——换妻》

最新作文素材:宣扬“换妻”的癫狂“灵修”敲响了怎样的警钟(人民网评)

近年来,“身心灵”概念流行于国内城市白领、业界精英等群体,形成一股热潮。媒体跟踪调查数月后发现,伴随着“身心灵热”,在广州、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涌现出各式身心灵机构,做起“身心灵”生意,声称助人生命蜕变、提升灵性。这些机构开办大量培训课,不仅大肆敛财,还公开宣称“高级课程需要发生性行为”,借“灵修”控制“门徒”精神、瓦解道德底线,甚至大行奸淫和聚众淫乱之事。

其实,根本不需要专家从心理学的专业角度对“灵修”之类的培训进行“揭底”,单单就看动辄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培训费,“灵修”课程到底能把人“修炼”到什么“境界”就很值得怀疑。令人咋舌的培训费,这其中一定暗藏敛财之功能,稍微具备社会常识的人大都会以怀疑的态度对其审视,何况,“灵修”课程的“高级阶段”还宣扬“换妻换夫”等行为,这有违起码社会道德的培训课程又如何能提升人的灵性?

“圈外人”可以轻易地识别“灵修”真相,而“圈内人”偏偏沉迷于“灵修”幻象之中不能自拔,更让人费解的是,“圈内人”大都是IT 老板、高级白领,以及一些阔太富婆。从“灵修”班学员的层次来看,这些人大都不算社会底层,他们具备较好的文化修养以及社会视野。可是,偏偏是这些不算社会底层的群体坠入了“灵修”的陷阱,这背后的社会动因确实值得深究。{换妻淫乱小说}.

想起几年前的一桩被侦破的网络色情案件——有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之称的“九九情色论坛”案在安徽省合肥市进行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个网站有30万人注册、4亿人次点击。然而支撑网站运作的却是这样一些人:学历不低,不缺钱,有着受人尊敬的工作和社会地位,其违法犯罪的主要动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填补精神空虚,追求另类的社会价值。

“灵修班”学员当然不能和这一色情网站背后的操纵者们相提并论,但是二者却有一个共同点,他们都可以算作是这个社会中的“空虚族”。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的话说,“身心灵”理念之所以在社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如此多受过高等教育的都市白领深陷其中,跟当前社会转型期的信仰缺失有关。

信仰缺失,精神空虚,心灵无处安放,这是很多现代都市人的“心病”。这种“心病”在平时不发作时可能仅仅表现为“情绪无聊”,一旦因为种种原因遭遇人生坎坷、感情挫折、婚姻不睦、工作不顺,便会因为心情的郁闷而放大“病症”。这个时候,局中人更希望有人帮其化解心中的块垒,卸下心灵的包袱。打着“心灵养生”名号的“灵修”便趁机而入,吞噬人的正常思维,诱使当事者追求感官刺激,寻找所谓的生活乐趣。其实,何止是“心灵养生”,类似李一、张悟本之类的大师所倡导的那些荒诞的“身体养生”法,何尝不是钻了人们精神空虚、心理脆弱的空子呢?

精神空乏固然是“灵修”兴风作浪的最重要原因,社会也应该反思,一旦社会中的个体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出现了问题,他们应该如何寻找纾缓的渠道?社会又应该为他们提供怎样的慰藉心灵的空间?如果他们没有正常的途径来化解精神心理方面的郁结,类似“灵修”这样的钻营者便可以肆无忌惮地争夺市场。铲除“灵修”癫狂的土壤,除了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处置力度之外,社会正规心理辅导机构也必须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否则“精神治愈市场”上就难免不会上演“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篇四:《南京换妻案》

2010年5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其他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法。

我认为,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来看,马尧海等人不应该被判处聚众淫乱罪。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简单地说,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一种利益。刑法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护人们公认的,对社会存在持续有意义的法律上的利益。

所以,我认为,刑法就是法益保护之法,任何行为要构成犯罪,必行要侵犯某种法益。也就是说,一个行为,要被证明是犯罪,必须要证明它侵犯了一定的法益。

刑法301条,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由原来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

我认为,像行为人的这种换妻行为,如果是在公开公共的场合下进行,那他们首先侵犯了不想看这种行为的人的自由,侵犯了他们的法益,第二,他们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法益,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但是,我们由案卷材料可知,他们早就在2007年就开始了换妻的行为,从2007年到2009年8 月17日被抓住他们其中的5人开始,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法益,也没有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他们还是正常的过着自己的生活,这是为什么?

我认为主要原因是他们进行换妻行为时,一,是出于双方的自愿,由材料可知,他们最小的是1983年出生,并且都有认识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二,他们进行行为都是在私下,私下的空间内发生的,都是隐秘进行的,而且没有拍艳照之类的行为留下证据,所以我认为他们的这种行为,仅仅是一种同奸行为,他们是违反了社会公德,但是到案发之时,他们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法益,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

如果说他们的这种行为是犯罪,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那么现在的未婚男女同居,已婚男女通奸,一夜情等行为,同换妻一样,也同样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什么类似的行为,却有着不一样的结果呢,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还是这次审判出了问题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他们不应该被判处聚众淫乱罪,因为,刑法是法益保护之法,而不是保护伦理道德之法。{换妻淫乱小说}.

被告人李某深夜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僻静处被男青年张某抢劫,李某假意将自行车交给张某,伺机用打气筒将其打晕,而后,骑车进前面的村庄,正好借住在张某家。当张某醒来赶回家后,发现李某的自行车,便向其母亲询问,才知李某正与张某的妹妹在一个房间睡觉。张某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后,摘下窗上的铡刀,拨门进入房间,欲加害李某。李某早有察觉,黑暗中与正在熟睡的张某的妹妹调换了位置,结果张某将自己的妹妹杀死,李某趁乱逃跑。

篇五:《刑法学期末作业(从马尧海换妻看聚众淫乱罪)》

从马尧海换妻看聚众淫乱罪

2010年4月7日,南京秦淮区法院不公开审理的一起聚众淫乱罪,引来了全球数百家媒体的关注。此案从一开始,就因“副教授”、“换妻游戏”等词汇冲击着公众的眼球。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聚众淫乱罪”存废的争论。

此案一出,社会学界和法学界的许多知名学者对本案的判决提出了异议。比如,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处罚聚众淫乱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世界各国大都没有惩治换偶活动的法律,因为这类活动并没有超出多数社会约定俗成的性活动三原则:自愿,隐私,成人。此类活动没有受害人(不是强奸和猥亵),也没有受损的社会关系。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也表示,个人的性行为方式属于其人权的一部分,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选择。复旦大学学者葛剑雄则认为,个人完全出于一种爱好,自愿的聚众淫乱行为不应该治罪。这些人的潜在观点就是要废除聚众淫乱罪,但我对此却不敢苟同。下面我们就先就马尧海教授的换妻行为说起,来分析一下聚众淫乱是否应该被废除。{换妻淫乱小说}.

一、首先我们先来认识一下换妻和聚众淫乱

换妻游戏,也就是交换各自的对象来满足性欲的行为。聚众淫乱是指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其破坏的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俗习惯。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因组织“换妻”活动,包括他在内的22名被告人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起诉。

其实马晓海组织的“换妻”活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换妻活动,因为他们之间有很多人并不是夫妻,虽然他们都是成年人,也都是自愿的,并且是在相对私密的场所。所以有人认为这样的活动仅仅是违背道德而已,不构成犯罪。甚至于有人认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这是一种宪法应该保护的权利,公权力不应该干涉公民的私权利。但是,我国法律的聚众淫乱罪并不要求当事人是否是自愿、成年人、或者是相对私密的场所。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聚众、淫乱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的良好风俗习惯,也不讨论当事人是不是夫妻的关系,就可能会构成聚众淫乱罪。因此,我认为检察院的起诉是符合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的。当然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的这一罪名是否还符合现在社会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但至少现在,用聚众淫乱追究马晓海等人的刑事责任是有法有据的,是没有问题的。

二、换妻和聚众淫乱的危害性

(1)换妻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是对道德伦理的冲击。从现在大家对换妻案的反映来看,绝大多数人对此持一种反对加鄙视的态度。有些人能理解,但不会去接受。我们的国家对于性一直是一种很保守的态度。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更是对此进行压制,要不因为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事物认识得更加深入,我估计有关于性的一切都是不会拿出来说的。我们的社会虽然说是越来越开放了,但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包容一切。当然也有人说社会道德这个标准太模糊,太不好掌握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标准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就好比同性恋,起初并不被人们所接受,甚至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现在也有国家立法保护。

其次,是对家庭的冲击,换妻绝不是解决婚姻问题的良药。许多参加换妻活动的人除了追求刺激之外,还认为换妻能够缓解婚姻的矛盾。他们参加活动是为了保住婚姻,很多人认为,换妻,可以增进生活新鲜感,可以让大家活得更有滋味。说实话,我个人很难接受这样的说法,我觉得一对夫妻,除非完全没有感情和爱情,否则是很难接受彼此被换的。夫妻之间,维系感情的最终纽带,还是“忠贞”。如果一对夫妻,非要到了用换妻来维系新鲜感的地步,那不如趁早离婚。因为,换妻就像是精神鸦片,暂时会有快感,但烟瘾消失后,只会加倍的难受!夫妻之间是容不下第三个人的,何况换妻游戏最少还得四个人。在“换妻”的过程中,一方把另一方作为交换物,满足自己的原始欲望,所以,夫妻之前的真爱已经大大贬值,他们更爱的已经是自己原始欲望的满足。换过之后,夫妻之间肯定是回不到从前了的。也有很多人不愿意参加换妻活动,但为了满足另外一方勉强答应,最后留下挥之不去的心里阴影,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最终还是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最后,换妻会对社会和个人的健康造成危胁,甚至是造成实质的危害。有些沉迷于其中无法自拔,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一时的刺激之后便是筋疲力尽。还有此人在这个活动中染上性病。有此人则因此而有了挥之不去的阴影,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换妻淫乱小说}.

而且就目前来说,对于真正意义上的换妻活动参与者和组织者是否构成犯罪,从严格的角度来说,我国法律还是属于一种空白的状态。在“换妻游戏”各

方都自愿的情况下,这更像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给予“聚众淫乱罪”的定义似乎并不充分。尽管《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原则,但《婚姻法》却并没有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刑事责任的惩罚。毕竟换妻和聚众淫乱不是一个概念,虽然都是为了追求生理上的满足,但在具体行为的表现上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说如果换妻组织者把参与者人分成一对一对之后,再由这些人自己去单独的酒店或者是房间,那么就很难说是聚众淫乱了。再者说,换妻游戏在国外一般都有很强的纪律性,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生理需要。而聚众淫乱除了个人需求之外,它还有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社会学认为,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就是共同体成员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以及建基于这种价值观之上的共同的行为规范。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超越了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就构成“越轨行为”。对于“越轨行为”按照其程度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处罚,以维护公众共同生活的秩序。换偶行为,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不能被普遍认同的,私密的换偶,同样冲击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换偶行为同时容易诱使参与人心态发生改变,对其行为性质理解发生错误而进行宣扬,这样一来就可能诱发聚众淫乱的行为。因此,换偶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聚众淫乱的社会危害性

作为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侵害到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也应当从社会公共秩序中去找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所谓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生活状态。”有学者将其进一步具体化为:“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并依靠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制度、社会公共道德规则、风俗习惯来建立和维持的包括社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等方面在内的有条理的正常的社会运行状态。”比照这一定义,聚众淫乱罪所侵犯的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中的社会公共道德规则和善良的性风尚。所谓的社会善良性风尚也可进一步的理解为:人类社会通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而逐渐形成的为全社会主流文化所公认的性道德习惯和风俗,是一种健康向上的、能促进人类社会走向完美的社会规范。

就国情而言,我国较为保守,性方面的话题一直是被认为相对晦涩,这一点

我国广播电视总局对电影的审查尺度便是例证。性是不容公开谈论的话题,公开谈论都会让公众感到不适,更何况是聚众淫乱的行为。但另一方面需要认识的是,关于性的事物其传播速度和范围是相当迅速和广泛的。聚众淫乱行为具有强烈的反伦理性,自古以来,性总会与“伤风败俗”这一词语联系在一起,从一个侧面说明,聚众淫乱行为违背了社会公认的性的善良风俗,即使在个人价值观多元化的今天,这种行为仍不能被社会大众所认可。

聚众淫乱行为与我国传统的道德风俗格格不入如果聚众淫乱的行为为外界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晓,特别是被青少年群体知晓,那么这样的行为对社会的风气包括个人的生活作风都会产生不良的后果,至少有产生危害的这种可能。更进一步,本罪所影响的群体实际群体是两类,第一类是未成年人,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第二类是成年人。淫秽物品对于成年人善良的性风尚也具有侵害性。

另一方面,聚众淫乱行为严重侵害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无数家庭的有机联系构成了社会这个大整体,而婚姻制度正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是一夫一妻制,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也就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聚众淫乱是变相的使一个人除了自己的配偶之外,还同时拥有其他的性伴侣,马克思告诉我们性是将朋友和爱人区分开来的唯一分水岭。拥有其他的性伴侣,并且以聚众淫乱的形式这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更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直接冲击。

最后,聚众淫乱这种男女性滥交的行为,容易导致艾滋病和其他性疾病的传播,而这些参与者往往又是国家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死角,会给国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换妻还是聚众淫乱都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两者的社会危害是较为相似的,透过这件事,我再一次意识到: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如果不遵守一般的社会道德,不会构成犯罪,只是会影响到自身的社会评价。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权利,冲破了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侵犯社会的或者是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时候,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了。有些人认为聚众淫乱是自己的事,无关法律,对社会也是没有危害的,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身体和追求自己需求的权利,法律不仅不能干涉,甚至还要保护。可是每个人

的自由都是有限的,聚众淫乱活动并不是因为各方自愿就就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对于人的自然属性的需求,法律已经在婚姻关系中给当事人提供空间了。如果聚众淫乱合法化,那么还要婚姻干嘛,夫妻关系不就名存实亡了吗?聚众淫乱不仅会对婚姻关系造成破坏,也会对家庭中其他的关系造成不好的影响。毕竟人与一般的动物不一样,人还有社会属性,还要对这个社会负责。所以说,聚众淫乱是有很大的的社会危害的,是应该被惩治的。

其实不管是什么样的行为,只要是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的,那么,无论其是否触犯了法律,都是不应被容忍的,更何况聚众淫乱这样违法乱纪败坏道德伦理近乎于野蛮的行为呢?还好聚众淫乱被写进了刑法,是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否则的话,试想一下,如果聚众淫乱罪被废除了,那么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天,大街上,广场上,公交车上,球场上,硕大无比的房间内等等或公共的或私人的场所,几十人,几百人,几千人,几万人或是更多的人,像吃饭那样正常不过地和自己的爱人别人的爱人发生性关系,遇到不解之人充满疑惑,则理直气壮告诉他:“我们是合法的!”我相信,如果聚众淫乱罪真的被废除了的话,这样的场景是一定会出现的,这是毫无疑问的。说到这里,我不禁想问:这样的社会,还是一个人类社会?!

所以,我认为聚众淫乱罪是坚决不能废除的,这不仅是在维护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序良俗,更是在维护我们整个人类的文明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