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证金收据丢失


第一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交存程序:

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详见本程序第二点),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上注明中标项目具体名称(如属代缴的还须注明代缴的单位名称),到账后凭中标通知书、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理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具广西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第四联(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请交存单位认真填写并核对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应注明清楚交存单位和工程项目的全称,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上的载明内容相一致。作为退款的重要凭证,请单位妥善保存收据。

二、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单位名称:南宁市财政局 账号:2102109129300015011

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地址:市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

退还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证大厅,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格式参考附件);

(2)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如工程款已结清,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共同盖章的工程款已结清的情况说明;如工程款尚未结清,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共同签订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和如不全面履行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函(还款计划和承诺函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4)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二、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拨工资保障金的意见提交市清欠办,由市清欠办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中签署同意退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凭以下材料到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欠办同意并已盖章的《关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款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帐户证明(注明退款户名、帐号、开户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财政局根据以上材料,将应退付保障金连同相应的利息退入建设单位账户。

请建设单位在办理完上述退还程序后认真核对财务帐目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注:报送的材料必须齐全准确真实,无虚报、瞒报,复印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审批数量

五、行政审批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八、行政审批程序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收费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第二篇:《投标保证金收据遗失声明》

交入保证金凭证遗失声明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名称)因不慎遗失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交入投标保证金凭证。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项)。保证金金额:

特此声明!{农民工保证金收据丢失}.

公司名称:

声明日期: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收据丢失}.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农民工保证金收据丢失}.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

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农民工保证金收据丢失}.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第四篇:《收据遗失声明》

收据遗失声明

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司不慎遗失贵司于2012年12月12日开具的_______________项目保证金收据原件,收据编号______,金额: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元) 。现请贵司按约定退回盖保证金,同时我司声明我司持有的该保证金收据作废。日后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找到上述收据,不得向贵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保证将该收据无条件归还给贵司。如日后有任何第三方持上述文件向贵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则由本人承担因此而可能给贵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返还明白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返还明白卡

一、 缴纳流程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依据:

《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河北省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10万元。

第七条 河北省外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方式为按项目缴纳,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

2、办理方式:

①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到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心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建设、施工、劳务企业三方缴纳完成后,中心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确认单,到市行政中心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②提交的核验材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3)劳务项目负责人证卡(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

(4)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公司填写《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下载)

3.缴纳方式、地址 :

(1)缴纳方式:网银,汇款,支票,现金

户 名: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

开户行:农行中山东路支行

账 号:50-356301040004154

(2)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61号C座707

电话:89668361

二、 返还流程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依据: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公司按《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返还。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即可申请返还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专业分包企业承建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1个月后,即可申请返还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收据》到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领取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建设单位未发现拖欠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予以办理返还手续,退回缴纳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工程竣工备案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投诉电话:89668363,89668365。公示期不得少于15工作日。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及受理:

(1)企业携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原始收据》申请返还。

(2)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受理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核查;

(4)本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到外地投标所缴纳的保证金,申请退还时须由“项目招标代理”出具《项目未中标通知书》。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①建设单位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由中心出据)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3)法人委托证明(附件下载)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工程款付清证明(由建筑施工企业开具)(附件下载);

(6)保证金缴纳原始收据原件、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收款人财务收据。(付款人: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

*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人须提交注册地工商管理局变更证明原件及其它证明原件。

②建筑施工企业: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由中心出据);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原件,留复印件);

(3)法人委托证明(附件下载)和身份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