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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第一篇 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2016收支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活动方案7我局原为参公管理的县政府直属事业机构,2016年政府机构改革,与发展和改革局合并,编制仍沿用原有12个事业编制。现有在岗干部职工12人、有离休干部1人、退休干部6人,另有差额预算退休人员5人。

2、单位职责: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我局现行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按照各级政府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政策研究,制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县级粮油储备,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各级储备粮安全储存。

(3)、依法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开展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做好粮食流通统计信息工作,建立粮油价格检测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5)、审定粮食收购、批发业务准入资格,建立和规范粮食交易市场。

(6)、指导和督促全县各类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油料收购工作,做到敞开收购,不打白条,不压级压价,不克扣群众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7)、做好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

(8)、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好全县国有粮食基础设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指导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0)、支持全县各类粮食企业做大做强,抓好升级转型,加快产业发展。

二、2016年决算收支情况。

2016年收入总额115.05万元,全部为公共预算拨款。

2016年支出总额132.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8.92万元,其中:1、人员经费支出100.67万元;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40万元;3、日常业务支出4.8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3.50万元,系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专项经费。

三、2016年预算编制情况。

2016年,我们本着厉行节约、压缩支出的原则,对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压缩,年度预算总支出1150505.00元,其中:基本支出1120505.00元,项目支出3.00万元,基本支出包括:1、人员经费支出1066505.00元;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80万元;3、日常业务费支出3.60万元。项目支出包括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经费1.50万元和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专项经费1.50万元。

四、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6年,我局有关要求,在上年决算的基础上,对“三公”经费总体压缩率为13.5%,其中:公务用车费预算3.30万元,较上年决算压缩10%,公务接待费预算1.25万元,压缩20%,因公出国经费和会议费为零预算。

五、2016年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布形式和时间。

1、公布形式:按照县财政局统一要求公开内容和格式在县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2、公布时间:2016年4月1日。

第3实行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打造“阳光政府”的具体体现。做好预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行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公开的原则:(一)合法合规;(二)积极稳妥;(三)清晰易懂。

三、公开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县物价局人员及重要资产情况如下表:(二)、工作职责:根据编发【2002】59号文件规定,本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监督执行省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商品价格。

3、协调各类商品价格及收费在执行中出现争议和纠纷,按照法律、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执行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5、负责为省、市物价部门成本审核、调价提供数据。

6、负责为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担负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监测及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基础性资料。

7、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涉价、涉费成本,价格听证工作。

8、接受司法机关刑事、经济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的物品及服务进行价值鉴定和价格认证。

9、负责全县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投放、使用。

(三)、2016年预算编制情况:

1、收入预算

2016年部门财政预算拨款收入782157元。

2、支出预算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2016年全年支出预算782157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665357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16200元,日常业务费30600元,项目支出70000元。

(1)、2016年部门基本支出根据基础信息数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范围据实测算,计712157元。

(2)、2016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物价局行政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可能,2016年安排项目支出70000元,具体项目情况说明如下:

A:价格监测分析工作项目30000元,主要依据《价格法》,每周两次上报省局粮油、副食品、农资商品价格。按全年监测次数测算,项目资金需要财政拨款,可以及时监测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B:价格鉴证项目40000元,主要依据《价格法》,开展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证。按全年评估案件数测算,项目资金需财政拨款,为司法办案提供价格依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四)、公开形式:2016年4月底前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县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向社会公开预算及“三公”经费。

第4

一、公开的原则:

我局预算公开本着遵循财经政策的法律法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预算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公开的内容明确具体,真实可信,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接受群众对本部门预算工作的监督。

二、公开内容:

㈠主要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2、研究分析全县经济形势和发展态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3、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分析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4、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5、提出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规模、生产力布局、技术改革、投资管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组织和管理县重大项目稽查工作;负责全县重点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安排全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果优化的目标;安排县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融资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

6、推进全县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7、承担西部大开发工作。提出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以工代赈项目的安排实施,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和代赈资金的管理。负责苏陕对口扶贫协作与经济合作。

8、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管理县级粮食储备。

9、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11、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县价格及收费相关规范性文件;综合分析全县价格及收费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价格及收费政策的执行,监控物价总水平,制定和调整县管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㈡、基本情况

由局机关本级和2个下属单位组成,人员及重要资产情况如下表:㈢、2016年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1、收入预算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2016年县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92.04万元。

2、支出预算

2016年全年支出预算192.0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66.34万元,公用经费10.7万元,项目支出15万元。

3、“三公经费”预算

按照中省市县公车管理、公务接待、会议费管理的规定要求,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经费的有效使用,结合我局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0.7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6.6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9万元,会议费3.2万元。

三、公开形式:本年度预算在政府和县发改局网站公开。

第5

三、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16年财政预算收入为5731023元。

其中:1、经贸局预算收入为5395938元。

2、手联社预算收入为158342元。

3、汇融担保中心预算收入为176743元。

(二)支出预算

2016年全年支出预算:基本支出5581023元,项目支出150000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公务用车预算费用6.3万元,公务接待预算费用7.6万元。

第6

(三)2016年经费保障

2016年我局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是: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使民事纠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5%以上;狠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法轮功”人员回访帮教,建立安置帮教基地;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件,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抓好公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抓好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争取落实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四)2016年部门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1.收入预算

2016年局机关收入预算173.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拨款145.4万元,公用经费拨款16.2万元,项目经费拨款12万元,共计173.6万元,均为一般财政预算拨款;法律援助中心收入预算17.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拨款16.4万元,公用经费拨款1.4万元,共计17.8万元,均为一般财政预算拨款。

2.支出预算

2016年司法局机关全年支出预算17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1.6万元,项目支出12万元;法律援助中心全年支出预算1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8万元。

(1)2016年部门基本支出根据基础信息数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范围据实测算,司法局机关为161.6万元,法律援助中心为17.8万元。

(2)2016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司法局机关项目支出合计12万元

A: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根据陕财办政【2016】59号,汉发【2016】7号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建立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资金,县级财政补助及奖励5万元。

B: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经费项目。①根据陕司通【201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础信息录入和落实手机定位监控措施的通知》精神,我县已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纳入“司法e通”进行管理;②管理人员41名,均产生购机成本及话费。上述两项功能使用费约7万元。

四、公开形式和公开时间

2016年3月31日前,我单位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6年经费预算及“三公”经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该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预算公开工作指导力度,我单位经研究,决定成立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六、建立工作机制

以单位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为契机,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加强我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严格预算执行管理,落实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完善部门预算执行信息反馈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完善单位财经制度,为预算公开奠定坚实基础。

第7

1、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结合本县实际,依法研究制定实施行业管理政策、办法和措施,制定城乡建设发展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组织编制和管理县域城镇建设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改造开发区规划等;负责县域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审查各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4、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工程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5、负责对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建筑业、建筑企业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

6、负责城市燃气、公交线路、市政公用事业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7、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制品、建筑装饰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

8、指导和管理全县城乡工业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归口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全县测绘市场,组织实施城市测量。

9、管理和指导全县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管理、建档和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工作。

10、负责本系统、下属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建筑行业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定报批工作。

11、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我局内设机构5个,分别为: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科、建筑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监察室。

下属事业单位11个,分别为:县城区建设管理站,县村镇建设管理站,县建筑设计室、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室、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财务审计室、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委员会办公室、县地震办公室。

按照2016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局牌子。

2016年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不含城建开发公司、建筑设计室)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人员207人,其中在职183人,离退休及遗属24人。

(三)2016年预算编制概况

1、非税收入任务

2016年,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非税收入任务,我局及下属单位共需完成810万元非税收入,其中墙改基金70万元,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120万元,全额上交县财政专户。

2、收入预算

依据2016年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我局全年预算收入为14720614元(不含城建开发公司、建筑设计室),全部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支出预算

2016年全年支出预算14720614元,其中基本支出11440614元,项目支出3080000元,非税成本支出200000元。

1、2016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根据部门实有人数按照有关标准测算为11440614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0657614元,日常公用经费309600元,日常业务费473400元。

2、项目支出预算3080000元,其中市政维修材料购置、市政排水管网清淤费350000元,路灯电费2300000元,人防工作经费320000元,国家地震智能监测站运行维护经费60000元,农村清洁工程办公经费50000元。

三、公开形式和时间

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载体,公开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行政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为具体经办人的县住建局预算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与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我局将以此次预算公开为契机,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的可行性和透明度,探索建立民主理财,节约高效的财务管理及绩效考评机制,在具体落实中严格按照预算进度及项目资金用途安排资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015扶贫项目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岑松镇扶贫项目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剑党办发〔2015〕72号《关于印发<**县强农惠民项目资金和纠风惠民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镇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财政扶贫项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全镇2015-2015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2015-2015年我镇共获得以工代赈项目2个,总资金478.6万元,到位资金478.6万元,其中岑松-养坪公路维修建设项目总投资19万元,到位资金19万元,温泉村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总投资459.6万元,到位资金459.6万元。各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岑松-养坪公路维修建设

该项目共获得财政扶贫资金19万元,到位资金19万元。投入公路维修资金19万元,采取一次性包工包料承包给老板实施,全程3公里,已实施完毕,并通过了县级验收,(.suibi8.)已付款17万元,余2万元质保金。

2、温泉村扶贫生态移民项目

该项目共获得财政扶贫资金459.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268.1万元,州、县配套资金191.5万元),实际到位资金459.6万元。项目涉及100户农户共383人,生态移民建房投入资金268.1万元(户均2.681万元),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资金191.5万元。我镇按照建房进度对农户进行补助,完成主体工程并已经入住的兑现100%,完成主体(封顶盖瓦)但未入住的兑现80%,建成两层的兑现50%。目前项目仅完成65%的进度,已先后分5批兑现建房补助给55户农户,共计131.5万元。

二、存在问题

1、温泉村生态移民安置点建房标准按照县里统一的规划修建,每户房屋必须达3至4层,由于当前物价不断上涨,建房造价高,每户移民户要修一栋房子至少投入30万元以上,且部分搬迁对象年纪大,家里无青壮年劳动力,无法通过信贷渠道获得资金,因此大部分农户无资金一次性投入建设,建房进度十分缓慢,补助兑现也难以统一,形成我镇项目留存资金数额大的被动局面。

2、目前温泉核心区多数项目还未启动,部分移民户处于观望中,担心投入资金建户后没经济效益。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三、几点打算

1、组织人员深入温泉实地查看,尽最大努力为温泉村搬迁农户排忧解难。

2、加强项目资**帐审核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做到台帐资金与项目实施方案资金安排相符。

3、未完成的项目,督促加快进度争取近期完工。

岑松镇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3日

第二篇 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2013.3.13

制发机关:大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编号:

标题: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大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山区发展。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贫困乡和贫困村,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乡村脱贫积极性高的乡(镇)、村倾斜。

第六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乡村公路建设、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基本农田改造;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本次建设内容主要是乡村公路建设、改造。

乡村道路建设 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全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细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十一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前,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应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编制本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方案要从规划的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入项目方案。

第十二条 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方案经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负责编报本县本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按照省、市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抓紧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需履行报批手续。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地址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并上报上级发展

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局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编报、审批程序;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编报、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5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报告,须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在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须履行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意见编制,并要求达到能顺利施工的条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安排编制,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也可以为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实施办公室,还可为两者组成的联合体。按照省、市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的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应和项目实施单位定项目合同,项目施工单位要成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负责组织当地的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和落实对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组织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设计标准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和投资控制等。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逐项与村委会组织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以合同条款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对项目中技术性强、规模大、农民施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也可与当地实力强、信誉高的专业施工单位商洽、签订施工队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对以工代赈重大项目认真履行督查、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责,切实落实“三控一保”(控制工程质量、控

制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进度、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实行月报制和年报制。要求以工代赈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在50万元以上项目,每季度前一周向县以工代赈办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组织当地农民工投工投劳情况和发放劳务报酬的花名册报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要求在下年度3月底前全面完成。竣工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机构进行验收。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验收;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等单位按规定进行初验。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完善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档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验收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的重点为:是否按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劳务报酬是否足额发放等。验收机构要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正常使用。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分类建档,定期检查其运行、维护等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标明项目编号、名称、建设项目时间、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根据资金报帐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按照有利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既能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又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工代赈资金实行财务报帐的具体操作办法,经县人民政府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安排各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要严格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包括劳务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提高扶贫开发效益。对于不积极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将由以工代赈办适当核减对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于每季度第一周要将本县上一季度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效益等内容)认真统计,上报上一级领导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应经常深入到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牌面等形式对计划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

第三篇 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新疆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投放成效,确保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要求和《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指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过程中,吸收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与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劳务报酬支付对象应当是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是现阶段国家扶持贫困群众的一项特殊政策,是扶贫济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和有机结合,是以工代赈特色和本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贫困地区农牧民通过投劳增收的目的。

第二章 实施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 各地(州)、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中劳务报酬资金额度的安排,在可研中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投劳的实际工程量,结合项目实际需求,保证劳务报酬有效的落实。

第六条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实行先劳动后支付、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实际劳动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调减和扩大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和发放范围。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

第七条 制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情况分别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安排的劳务报酬资金额度应掌握在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10-20%之间。

第三章 计划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中,应按规定标准认真核实劳务报酬资金额度,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下达计划。

第九条 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时,应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单独列出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投劳地点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等。同时,在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订立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条款。

第十条 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好所在地的贫困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要优先组织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根据《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的报账和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县(市)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建档立制工作,并备案留存劳务报酬发放农牧民花名册,及时掌握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在下达的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中劳务报酬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实施劳务报酬政策的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的指导下,研究确定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在项目所在的乡、村张榜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凡没有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资金额度计划,存在违规现象的,对责任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对挪用、挤占、贪污、骗取以工代赈劳务报酬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地(州)、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

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 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五篇 以工代赈文件里的制定资金怎么用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以工代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