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商会章程


第一篇、商会章程

建筑业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引导***企业和***仁人志士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两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法律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有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 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服务;

(五) 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鄂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六) 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七) 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 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承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是***省***籍的投资者在***省***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

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筑业商会章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根据工作性质设常务副会长4—6名(如分管地产开发,金融,印刷,产品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可增补调节。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同时以上各职务均设门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代表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建筑业商会章程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篇、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建筑业商会章程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 缩写: 。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 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 省的投资者在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社会道德风尚 ] 第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 [须载明湖北省 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 ;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 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 。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 会员如果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 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 ) ;

第三篇、商会章程

建筑业商会章程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吉林市河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由豫籍在吉林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

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 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

吉林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 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

法权益;

(四) 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

咨询服务;

(五) 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

进企业的发展;

(六) 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八)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豫藉在吉林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发展战略;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接受监事会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审议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候选人;

(十三)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篇、XXX商会章程

建筑业商会章程

商会联合会章程

目录

第一部分 商会总则

1、商会名称

2、商会简介

3、商会宗旨与任务

第二部分 商会业务范围

第三部分 商会会员

1、会员类型

2、会员权利

3、会员义务

第四部分 商会组织机构

1、商会组织机构架构图

2、相关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及权利、义务

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部分 商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正文

第一部分商会总则

商会名称:“XXX联合会”。

商会简介:百商联合会作为园区常设机构,其宗旨是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商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

教育的方针,自成立之日起,接受政府、运管公司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对全体商户负责。凡与本园区正式签署租赁合同之商户及其会员客户均可申请加入百商联合会。商会是由所有商户投票选出商户代表出任委员,再由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按照园区经营项目种类实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务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委员会定期召开大会,切实保障商会的正常运转。

商会宗旨与任务:商会将积极探讨园区发展趋势,交流经营管理经验,规范行规行约,为XXX国际商业公园的园区繁荣做出贡献,同时发挥园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和督促管理者各项政策的展开,并及时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管理者,提高园区运行的效率,促进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和谐持久的关系。商会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商户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会员提供技术、园区、管理等方面的资讯服务,推进企业间资源及信息整合共享;加强宣传与沟通,以提升良好的行业形象;引导、帮助商户打造适应国内、国际园区标准的行业优秀品牌,增强综合竞争力;切实发挥商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准确地向会员企业提供各类政策资讯,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并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企业服务。

第二部分 商会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宣传并组织会员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三)成立商会秘书处,定期出版商会会刊并投放社会,会刊旨在无偿为商会及会员提供宣传服务;

(四)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宣传活动,协调并统筹社会广告媒介媒体,形成推

广联盟,会员单位宣传享受商会推广联盟协议价;

(五)协调运管公司,商会会员对公司新开发的商业项目具有优先入驻权,并享受商会统一优惠;

(六)对接运管公司的品牌加盟中心,商会会员对品牌加盟中心的品牌具有优先代理权;

(七)对接运管公司的宣传推广中心,商会会员每年可享受园区管理方主办的内报、内刊、网站、节日促销活动和印刷品等载体的1-3个月免费广告发布服务;

(八)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管理、会计、审计、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各项活动,推动企业的发展与创新;

(九)定期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促进企业、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定期举办主题宣传活动;

(十)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协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商务层次,推动会员开拓市场;

(十一)组织会员企业形成商家联盟,消费者在会员单位之间消费可实现联营折扣,折扣幅度由会员内部自行协商制定,最终实现会员单位之间联合经营和客户资源共享;

(十二)组织实现“万兴卡”一卡通服务,消费者持万兴卡在无论是园区内外的会员单位消费均可享受VIP折扣服务,折扣幅度由商会召开会员会议协商制定;

(十三)与相关院校签署毕业生定点实习就业合同,为广大会员提供强大的人才资源储备;

(十四)协调运管公司,经由管理方提供的资金平台,可无息转借给会员单位用作经营扶持资金,同时商会可无偿为会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如商会无法提供担保服务时,可协调管理方无偿为会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第三部分 商会会员

本会会员有企业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类型建筑业商会章程

(一)企业会员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企业中的经营者、投资者和会员单位消费者及相关人士;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的基本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享受本会的投资收益和参加举办的各项活动;建筑业商会章程

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及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会刊、简报

等各项服务;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有请本会协助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增值服务

所有会员都有对园区经营方向策略的建议权,并审核所有园区管理

条例制度,监督运管公司和物业公司等园区服务机构的工作;

所有会员均可享受运管公司主办的“一报一刊一网站”、园区户外广

告、节假日促销活动和印刷品的定期免费发布服务,享受规模和经

营规模及年推广计划挂钩;

所有会员均可享受运管公司对外签署的专业媒体规定版面和期限的

免费广告发布服务,享受规模和经营规模及年推广计划挂钩;

所有会员都可享受运管公司提供的集中参展服务,享受统一组织的

联合消费和定点消费服务;

所有会员均可享受运管公司提供的证照统一办理、税费统一减免、

员工集中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小批量临时仓储等免费服务;

所有会员均可享受商会组织的新开发商业项目优先入驻、品牌优先

代理、经营扶持资金及贷款担保、人才资源储备、“万兴卡”消费者

联盟及联合经营、客户共享服务;

所有会员根据经营品牌、经营规模、同行评价和消费者评价评定信

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享受运管公司提供的针对消费者的先行赔

付服务;

所有会员均可享受运管公司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项目的九五折优惠

服务。

本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需要的各种资料;

(五)会员退会应呈报书面材料,并交回会员证。

(六)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且教育无效的,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篇、商会章程

建筑业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江西上犹商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江西省上犹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东莞市投资兴办,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荐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七).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地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八)为优秀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

(九)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江西省上犹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兴办,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我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加入其相关的异地商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引荐他人加入商会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会员企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会员个人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篇、商会章程范本

建筑业商会章程

温 州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长春市温州商会》

ChangChun WenZhou society of merce(CWSOC)

第二条 商会是在长春市委统战部(以下简称“市统战部”)和温州市人民政府经协办的指导下,由温州籍在长春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化长温两地经济发展研究与交流,指导温籍工商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温州人“敢为天下先”的特点,积极推进经济市场一体化进程。提高温州人在长春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努力为两地经济合作发挥中介作用,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业务主管部门市统战部。并受长春市社会团体登记处(以下称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中国长春西安大路14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温 州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长春市委和人民政府开展正常活动,为会员服务 并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碰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 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关系,疏通经营 渠道。

(四)为会员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现代管理模式、市场 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 供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 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 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提高会员的经营效益。

(五)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企业坚持文明经 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 精神。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了解市场动态,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市场预测研究, 组织行业产品参加有关展览会和订货会,受理委托招 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进行管理经验的交流,协

调同业关系,充分发挥温州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鼓励会员在长春多创办服务事业、为繁荣长春市场、 促进长春温州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温州籍的(含温州市辖各县、区、市及周边县、 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在长春经营的,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个体经商者也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与监察。

第七篇、德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原)

建筑业商会章程

德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德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上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德州市行政区内建筑业企业、事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础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业道德规范。在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指引下,坚持“双向服务”,面向会员单位,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德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政府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德州市民政局(以下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0号。电话:0534-2671031 邮编:253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政府及上级社团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党的各项

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落实行业法规、规章,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贯彻执行情况,必要时提出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筑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筑业改革理论、方针、政策;探讨建筑业发展方向,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建筑经济技术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引导和推进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推动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四)组织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五)组织企业之间的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进技术进步;

(六)组织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业务咨询,提供、传递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编辑整理行业有关情报资料;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倡导行业自律;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在我市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奖的评选、评审活动,并向省和国家推荐优秀建筑工程;

(九)积极参加上级协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同市内外友好团体的相互交流与友好往来;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依法取得资质认证、营业执照并经当地政府确认的以下企业或单位,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建筑类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内中央部属、省属建筑安装及相关企业;

(三)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管理机构;

(四)经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同行业社团。

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特殊情况下吸收名誉会员或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三)在本市建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朋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由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协商推荐,有条件时可召开会员单位会议或采取信函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讨论决定临时增补或变更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要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篇、商会章程

建筑业商会章程

保 护 示 范 基 地 管 理 委 员 会 章 程

(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一、根据文化部-文化艺术发展中心相关规定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一次会长会议决议及本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此章程。

二、此章程只是作为本会工作开展和会员发展的框架参考和依据,具体工作需重新制定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

三、本会各部制定的规定和工作流程应当包括和参照章程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

英文名称tection model base management mittee ; 缩写为:“CNTPB”。

第二条 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是由先生发心,联合数十位中国商业领袖、经济学家和外交家发起成立,,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发掘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宣传推广佛教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振奋民族精神,促进中华佛教文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宗教政策。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指导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以为载体,弘扬中华佛教文化,培养爱国爱教僧侣,依托发展佛教养老事业、禅修养生文化等产业。紧紧围绕宗旨成为企业、宗教、政府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 本会依托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和,为自愿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和热爱佛教文化的社会各界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不断引领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保护、示范与传承,复兴中华文化。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理事及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热心传统文化和佛教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理事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根据本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本会事业的 发展;

(三)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事业和中华佛教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文化事家、佛教人士、佛学研究者、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本会活动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秘书处出正式行文存档;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待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