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三)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第十条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
(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一)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篇二:《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变化解读》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变化解读
原创媒体:中国税收筹划网 日期:2011-2-28 作者:董春辉 浏览次数:179次
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为确保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保留现行细则条款19条,文字修改条款8条,内容修改条款5条,新增条款6条,删除旧条款29条。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新政策的精髓,关注新旧政策的变化要点,本文将新旧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归纳如下,工纳税人参考。
一、强化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
细则第八条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删除了除旧细则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这和管理办法是呼应的,也就是今后发票必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了。
二、发票联次增减权限提高
老细则规定,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新细则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新细则从加强管理的角度,将该权限提高到了省级以上税务机关。
三、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提请级别提高
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提请级别由县级税务机关提高到省级税务机关,也是为了加强管理。
四、将发票准印证的核发权下放到省税务机关
老细则规定,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新《细则》将发票准印证的核发权下放到省税务机关,但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
五、删除财务印章的有关规定,提升发票专用章样式确定层级。
新《细则》明确发票专用章必须具有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具体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新实施细则将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规定删除了,同时,为加强管理提升了发票专用章样式确定层级,由省级提高到国家税务总局。
六、新《细则》对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增加了“开票限额”
这主要是方便今后对纳税人的征管。
七、增加了代开发票管理相关条款
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新《细则》增加条款。明确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2. 新《细则》增加条款。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票的,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八、行政处罚权限放宽
细则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新《细则》用“行政处罚决定”代替“处理决定”更准确。提高了可由税务所决定的罚款额,由旧《细则》规定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九、新细则删除了部分条款
1.删除了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内容;
2.删除了发票印制企业的相关规定,因为在发票管理办法中已有表述;
3.删除了部分赘述条款。
篇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公司的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办法》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2.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3.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部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4. 公司各部门和员工申请开具发票,由经办人员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申请表》各栏须填写齐全,经部门主管、主管副总和总裁签 署意见后,由财务部门开具发票。
5. 千元版发票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1 万元以上(含本数)5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由部 门主管、主管副总签署意见;5 万元以上(含本数)由部门主管、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 须经总裁审批。
6. 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查申请手续、购销合同或协议 、出库单等业务成立 依据及合法性;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 开具发票。必须按经营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 票。
7.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和抵扣联加盖公司财 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8.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 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销售发票。
9.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 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 票使用情况。
10. 所有部门和员工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 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1. 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 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收据或白条,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作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12.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3.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 机构,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14. 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 OO 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 二 OO 九年一月一日
篇四:《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 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 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 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 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 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 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 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 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 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金结算换票请求。
7、 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 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 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开具。
三、 增值税发票其他管理事项
1、 增值税发票需邮寄的,必须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直接交给客户的需进行专项登记签收,严禁通过货运站转交或夹在货物中托运;
2、 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建账序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客户名称、金额、增值税发票号码、领用人、寄出特快专递号等);
3、 对一般纳税人客户的相关资料需进行单独保管;
4、 空白增值税票及增值税税控IC卡需存放在安全地方进行保管。
5、 如有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专项管理规定的,一律遵照执行。
四、 管理责任{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分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分公司物流经理,大区经理、业务责任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2、 如有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造成税务处罚的,由物流经理、分公司经理及有关责任人(责任业务员)按60%、20%、20%比例赔偿税务罚款损失,并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3、 望分公司各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上述要求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严禁通过银行虚转资金,为客户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公司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权。
篇五:《增值税发票管理细则》
票务中心增值税发票管理细则
一、发票的领用和保管
深圳音乐厅的业务用发票,均由财务室指定专人负责向税务机关申请购领、保管、注销等事宜。票务中心需要发票时,由票务中心向财务室领取并实行专人管理,财务室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发票填开注意事项
1、系统里的发票号要和实际放在打印机里的发票号码一致,且开具的发票不得压线,压线需重新开具
2、增值税普通发票联次为二联,应将第二联发票联交给客户,第一联记账联月底汇总交回给财务部
3、票款发票开具
发票抬头:需与实际付款人名称一致
发票项目:均开具为“演出票款”,且备注含税单价、数量、税率均为6%
4、会员费发票开具
发票抬头:需与实际付款人名称一致
发票项目:均开具“会员费”,税率均为6%
5、票务中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顾客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对方提供以下材料并转交财务部
开具:
①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纳税人全称、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6、顾客购票后顾客需要发票应现场开具,不接受顾客凭门票演出当天前往售票窗口开具发票,开票后应及时交给顾客,如有问题可以在当月作废重开,跨月不得作废发票。
7、消费卡办理需现场开具“票款”发票,且客户用消费卡购票时将不再提供发票。
三、月底、下月初交账
1、会员费
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所有会员费发票开出并交由财务部,如遇节假日有会员办卡,也应该在当月开
具,不得跨月开具发票。
2、演出票款
每月月初将上月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按照顺序交由财务部。
特殊情况:发票交由财务部后当月仍有开发票情况的,请在下个月工作日第一天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及时交由财务部。
以上要求请票务中心能够理解与配合,我部门万分感谢,如果各部门对以上通知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部张旺锐。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对照表{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
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 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 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取增值税发票以前,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需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双方单位合同编号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根据此表填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收取发票一式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各栏具体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票日期"栏:
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二、购货单位“名称”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
注:不得简写、漏写或写错别字。
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九、“计量单位”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数量”栏: